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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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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大气污染
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6.04【实施日期】1997.06.04【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关于废止<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329实施日期:2002329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1/2





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拒报、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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