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补贴涉税风险预警提示
(2017年第1期)
为助力我省经济企稳回升的发展态势,帮助大企业、大集团和大项目事前防控税收风险,针对实施“项目年”、市场拓展等活动中取得的财政补贴,予以涉税风险预警提示。
一、财政补贴定义
财政补贴,是指企业或个人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二、适用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二)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三、主要涉税风险
(一)企业或者个人将取得的各项补贴、补助、奖励等财政性资金,未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二)取得的财政补助、补贴、奖励、财政返还等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而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将资金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等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四)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取得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无偿划入的国有资产,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少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