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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县乡镇便民服务指南

时间:2014-11-11 15:39:45    下载该word文档

公安户籍窗口

一、项目名称:户口迁出(即办件)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申报条件:凡符合迁入条件,提供材料齐全的均应准许迁出。

3.申报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产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需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6)其他准予迁出的法定证明文件。

4.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办理;

2)经派出所户藉民警审核符合条件的,注销户口,办理《迁移证》;

3)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一次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待符合条件后另行申报

5 办理时限:即办。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二、项目名称:户口迁入(转报件)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申报条件:凡符合迁入条件,提供材料齐全的均应准许迁入。

3.申报材料: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申请迁入到另一方户口(非高等院校落集体记口的学生)所 地(城市或城镇)落户。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高等院校落集体记口的学生)支城市或城镇共同生活的。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子女中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求随父或母(非高等院校落集体记口的学生)共同生活的。

4)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5)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或铁路、银行、税务、邮政、电信、工商、航空等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查验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查验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家属随军:查验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7)投资兴办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金额或年纳税金额(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规定),需将户口迁入的企业法人代表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年成子女、父母或企业员工:查验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或员工随迁的,还需查验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员工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手续。

8)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本户口管辖区内住房所有权(是否有面积限制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查验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和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查验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9)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查验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0)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查验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户口迁移证。

11)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对毕业的学生,查验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含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等凭证材料、户口迁移证;对肄业或转学的学生,查验居民身份证、肄业或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户口迁移证。

12)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户口登记:查验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注明公民身份号码或提供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对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需查验部队师级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对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查验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3)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释解教人员:对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查验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对需到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需查验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须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14)因出国留学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的人员:对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查验归国留学人员的护照;对需在原户口所在市、县内其他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还需查验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须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对需跨市、县登记户口的,还需查验国家统一分配证明或接收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的证明。

15)其他回国恢复户口及入境定居人员户口登记:对回国恢复户口的,查验当事人的护照;对入境定居的,查验当事人护照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4.办理流程:

1)申报人持以上材料到县人口大队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申迁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5. 办理时限: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声办结;受理、审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三、项目名称:出生上户登记

1.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申报条件:出生入户

3. 申报材料:

11、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凡刚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入户: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监护人或其他亲属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3周岁以上的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补录”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①父母户口同一单位的,凭《出生医学证明书》、《小孩入户申请表》、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

②父母户口不在同一单位的,在任何方办理入户时,还须提供在另一方未有入户的证明(随父入户的,母方需一并提供其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如果入户一方属集体户口无固定住房的,不予办理。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均为出国()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以前出生的未成年小孩(16周岁以下),尚未随母入户的应该先随母入户,再申请办理随父入户。

4. 办理流程:申请人本人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5. 办理时限: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白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 2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25个工作日内办结。

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 办理地点: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四、项目名称:户籍证明(即办件)

1.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申报条件:本人。

3. 申报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4. 办理流程:申请人本人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5. 办理时限:即办。

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 办理地点: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五、项目名称: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籍)(即办件)

1.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申报条件:

1)派出所户籍所在地死亡的公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3. 申报材料:

1)登记有死者的《户口簿》。

2)死者身份证。

3)死亡者家属或直系亲属书面申请。

4)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或村(居)委证明。

5)证明申报人身份的证件。

4. 办理流程:申报人持《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派出所收回死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5. 办理时限:即办。

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 办理地点:死亡居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人口计生窗口

一、项目名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即办件)

1. 办理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5)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6)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

7)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9)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单方申领《光荣证》的,可以享受半份独生子女保健费,是城镇居民的,单方享受城镇居民达到规定年龄由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的待遇。

3. 申报材料:

1)家庭户口簿及申请人身份证;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两张两寸照片(夫妻共同申领的提供合影照片);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4)应孕(环)情检查的,需要提供孕检情况证明;应落实节育手术的,需要提供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证明;政策外生育的,应提供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其他责任处理落实到位情况证明。

4. 办理流程:本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张榜公示3日,无异议后到村居或乡镇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所在单位或村居签署计生情况证明,由乡镇计生办审核后办理。

5. 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 办理地点:乡镇便民中心人口计生窗口。

二、项目名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即办件)

1. 办理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 申报条件:符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离开户籍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

3.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相片两张。

4)《湖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5)应孕(环)情检查的,需要提供孕检情况证明;应落实节育手术的,需要提供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证明;政策外生育的,需要提供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其他责任处理落实到位情况证明。

4. 办理流程:到村居或乡镇计生办领取并如实填写《湖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与村(居)委会签定《计划生育诚信合同》→村(居)签署婚育证明→乡镇计生办免费办理。

5. 办理时限:即办。

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 办理地点:乡镇便民中心人口计生窗口。

三、项目名称:一孩《生育证》办理及有效期延续(即办件)

1. 办理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 申报条件: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一孩条件的夫妻

3. 申报材料:

1)结婚证;

2)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3)双方单位出具的计生情况证明;

4)计生服务所(站)的孕检情况证明;

5)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情况证明、《湖南省一孩生育证登记表》或《生育证有效期延续登记表》;

6)双方近期1寸正面免冠合影相片两张。

4. 办理流程:到村居或乡镇计生办领取并如实填写《湖南省一孩生育登记表》或《生育证有效期延续登记表》→夫妻双方单位及村(居)委会签署该夫妇的婚育状况,外省的还需提供县、乡计生证明→乡镇计生办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费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持证人在安排时期内未生育的,应当在当年的1231日前办理有效期延续手续,持生育证到乡镇计生办免费办理。

5. 办理时限:即办。

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 办理地点:乡镇便民中心人口计生窗口。

四、项目名称:《再生育证》及有效期延续

1. 办理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 申报条件: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

3. 申报材料:

1)结婚证;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一孩户口簿;

3)双方单位出具的计生情况证明(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丧偶的还需提供其配偶死亡及户口注销情况证明;属于病残儿的还需提供病残儿鉴定结论等)

4)双方近期1寸正面免冠合影相片两张;

5)计生服务所(站)孕检情况;

6)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情况证明;

7)双方户籍核查情况证明(按农民政策申报的、少数民族按“双少一农”或“双农一少”政策申报的);

8)《再生育证申请表》或《生育证有效期延续审批表》。

4. 办理流程:到村居或乡镇计生办领取并如实填写《再生育证申请表》或《生育证有效期延续审批表》→单位和村(居)委会分别如实签署申请人的生养、民族、户口、职业等相关情况→乡镇计生办集体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不符合的要书面告知→符合条件的,呈报县人口计生局集体审批、免费发放。

持证人在安排时期内未生育的,应当在当年的1231日前持证向乡镇计生办申请,符合条件的呈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再办理生育证有效期延续手续。

5.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 办理地点:县人口计生局。

五、项目名称:计划生育奖扶(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和申报(转报件)

1. 办理依据:湘人口发[2008]32号、湘人口发[2008]20

2. 申报条件: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①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④年满60周岁。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93311日以后出生。

②女方年满49周岁。

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 申报材料:

1)本人近期免冠照寸照四张;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3)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有配偶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4)存活子女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子女死亡的,村(居)委会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4. 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每年115日前。

2)村级评议公示。每年215日前。

3)乡级初审公示。每年315日前。

4)县级审批确认,信息录入和变更。每年410日前。

5. 奖扶标准:

1)农村部分奖扶对象的奖励标准是每人每年960元。

2)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对象每人每年发放扶助金1320元。

3)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每人每年发放扶助金1620元。

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 办理地点:县人口计生局

六、项目名称:不宜计生节育手术证明办理

1. 办理依据:《怀化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口径的意见》

2. 申报条件:由于身体原因不宜或应暂缓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对象

3. 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乡镇计生服务所的初步诊断意见;

3)县计生服务站诊断证明。

4. 办理流程: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村居及乡镇计生服务所意见到县计生服务站进行检查,持诊断证明到县人口计生局办理。

5. 办理时限:即办。

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 办理地点:县人口计生局。

社会保障窗口

一、项目名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办理

1. 办理依据:每年湖南省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文件:湘合医组字【20093号,湘合医组字【20101号,湘合医组字【20112号,湘合医组字【20121号。

2. 申报条件:户口在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

3. 申报材料:户口本(以户为单位)

4. 办理流程:村()委会登记。

5. 办理时限:每年1011月、12月集中办理。

6. 收费依据及标准:2013201460/人。五保和低保费用由政府核定解决。

7.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二、项目名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

1. 办理依据:沅陵县新农合补偿方案

2. 申报条件:已参保的农户

3. 申报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看病资料

4. 办理流程:

1)门诊补偿:有网络的定点医疗门诊由该门诊先垫付资金进行直接补偿,没有网络的定点门诊(村卫生室)定期(通常为一个月)把资料整理完整交辖区卫生院录入,等卫生院代报账后才能对门诊患者进行补偿;

2)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参合患者到本县、本市、本省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先由患者垫付看病费用,出院后到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窗口兑付补偿费用。外伤患者和住院分娩者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要求回当地报销,报销资料和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报销资料相同。意外伤害者要求出具有效的外伤原因证明,住院分娩者要求带准生证;

3)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参合患者到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必须是当地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如果当地没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必须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必须自己垫付住院费用,出院后15天内把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住院发票(外省住院发票须是电脑打印,手写发票不能报销)、住院疾病诊断书、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住院发票、住院疾病诊断书、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必须是有原件并加盖公章)交辖区卫生院,由卫生院代办报销业务,情况特殊也可直接到县合管办报销。意外伤害者要求出具有效的外伤原因证明,住院分娩者要求带准生证和出生证。

5. 办理时限:县内定点医院实行即付即办,县外医院出院后15天内办理

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 办理地点: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县卫生局)。

民政窗口

一、项目名称:农村五保对象申请办理(转报件)

1. 办理依据:《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 申报条件:

1)年满60周岁,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的农村居民;

2)二级以上残疾人,无固定收入,法定抚养人没有抚养能力的农村居民。

3. 申报材料:

1)本人书写或请人代写的申请书

2)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3)村民小组提名材料

4)村委会调查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4.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

2)村委会审查核实后,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3)民政办窗口工作 人员审查材料,经乡(镇)领导核准后上报县民政局批准

4)建立五保户档案并发证

5)五保金每季或每月由县乡财局统一发放一次

5. 办理时限:62个工作日。

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 办理地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二、项目名称:农村低保对象申请办理(转报件)

1. 办理依据:《湖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 申报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800元的农村居民家庭

3.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或户口薄及复印件;

3)《乡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4)一寸免冠照片2张;

5)其它证明材料。

4. 办理流程:

1)家庭户主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调查符合条件的填写《乡(镇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报表》,村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2)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经核查后报县民政局;

3)民政局审批,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卡,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4)低保金每季或每月由县乡财局统一发放一次。

5. 办理时限:34个工作日。

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 办理地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三、项目名称:农村贫困户(含五保、低保户)重特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办理

1. 办理依据:《沅陵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2. 申报条件:凡长期居住且户口在本乡镇辖区内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年度内自费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城乡特困家庭

3. 申报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偿凭证

3)五保户提供五保证、低保户提供低保证;

4)本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医疗救助申请表》

5)病历诊断书或检查检验单

6)惠农一卡通帐号

4.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村(居)委会调查,公示不少于7天,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交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2)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对资料进行审核、登记并报县救助站审查。

(3)县救助站审查后,交县民政局审批。救助金每月集中拨付一次。

5. 办理时限:34个工作日。

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 办理地点:县内定点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四、项目名称:老年优待证

1.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 申报条件:户籍在本乡(镇)区域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3. 申报材料:身份证原件(年满60周岁)、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

4.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填证;发证。

5. 办理时限:材料齐备及时上报。

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 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

五、项目名称:高龄补贴申请

1. 办理依据:沅陵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2. 申报条件:8089岁、9099岁、10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3. 申报材料:

1)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2)两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3)填写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审批表

4. 办理流程:

1)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资料提交村(居),村(居)核实后并加盖公章,交乡镇便民中心民政窗口;

2)乡镇民政所对资料进行审核、登记并上报县老龄办审查;

3)县老龄办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每月集中发放一次,(80-89岁,30元每月;9099岁,100元每月;100岁以上,260元每月);

5. 办理时限:30天。

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 办理地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六、项目名称:《残疾人证》办理(代办件)

1. 办理依据: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

2. 申报条件:本辖区内的残疾人

3. 申报材料:身份证、户口薄、相片(二寸免冠照片三张)、村(居)委会证明

4.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特殊情况的由监护人)带证明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向县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县残联办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将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以受理。

3)残疾评定:对于残疾特征明显易于辨别残疾类别、等级的,由办证人员直接填写残疾评定表。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由办证人员发放残疾评定表,到指定医院(县人民医院、精神残疾的到康复医院、县中医院)做残疾评定(费用自理)。

4)县残联对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数据库,待市残联复审。

5)市残联复审、审批。

6)申请人在1个月之内(除特殊情况外)到残联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监护人或委托人领取证件的必须出具身份证。

5. 办理时限:县残联初审录入上报5个工作日。

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 办理地点:县残联办证大厅。

农业综合窗口

一、项目名称:良种补贴政策落实

1. 办理依据: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 申报条件:种良种的农户

3. 申报材料:到户花名册

4. 办理流程:

1)农户将种植面积报村委会,村委会予以公示。

2)乡镇按要求组织农技站、财政所、统计站统计汇总。

3)农技站、财政所、统计站责任人签字上报相关单位。

4)县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审核后签字盖章。

5)分管农业副县长签字。

6)县农业局上报市农业局。

7)补贴标准:玉米每亩10元,水稻每亩15元,油菜每亩10元。

5. 办理时限:以年度办理。

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7. 办理地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农业农机窗口。

免费下载 Word文档免费下载: xx 县乡镇便民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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