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以县为单位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统计监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县为单位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3〕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县为单位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黔党办发〔2012〕35号)精神,为做好以县为单位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高度重视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
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县(市、区)。开展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既是用具体的指标数据跟踪全面小康进程,也是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工作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恪守求真务实原则,真实反映县级全面小康进程,确保建成一个不含水分、实实在在、群众得实惠、老百姓认可、发展和环境相协调的全面小康社会。
(2)实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对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数据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
按照“依法统计、分级负责、部门把关、统计综合”和“谁出数、谁负责”的原则,省级部门(单位)对所负责的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数据的采集、上报及数据质量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除民意调查类指标外,原则上由县级部门(单位)负责采集、上报,市(自治州)级部门(单位)负责初审,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汇总审核,省统计局负责综合审核和实现程度计算。
(3)健全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机制
针对县级全面小康监测力量薄弱,尤其是反映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统计数据缺乏的实际情况,县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适当增加调查人员和经费,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数据的顺利取得。
(四)监测范围
88个县(市、区)。
(五)监测内容
贵州省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活质量、民主法制、文化教育、资源环境六个方面、25项指标。
经济发展方面包括人均GDP、科技进步贡献率(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工业和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农业发展指数、城镇化率、就业水平指数、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指数;社会和谐方面包括城乡居民收入比、贫困乡镇发生率、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民族团结和睦指数;生活质量方面包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恩格尔系数、住房指数、居民出行便捷指数、医疗卫生发展指数;民主法制方面包括城乡社区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完善率、社会安全指数、县级政府行政服务群众满意度;文化教育方面包括文化发展指数、高中及以下阶段教育指数、每万人人才资源数;资源环境方面包括耕地保有量指数、环境质量指数。
25项指标中,科技进步贡献率(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农业发展指数、就业水平指数、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指数、民族团结和睦指数、住房指数、居民出行便捷指数、医疗卫生发展指数、城乡社区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完善率、社会安全指数、文化发展指数、高中及以下阶段教育指数和环境质量指数等13项为合成指标,可拆分为48项单指标,整个指标体系共包括60项单指标。
(六)数据发布
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数据由省全面小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发布上年度统计监测数据。
二、分工与职责
(一)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1.省委政研室(省全面小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市(自治州)和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负责牵头发布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数据;总结推广市(自治州)和县(市、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经验;协调制定同步小康创建活动的人民群众认可度调查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面小康达标县的申报与认定。
2.省统计局
负责制定以县为单位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实施办法或报表制度;研制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计算模板;收集、汇总、审定省相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各项指标数据;计算88个县(市、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
3.省级相关责任部门(单位)
制定本部门(单位)以县为单位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全面小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负责或牵头负责的县级全面小康指标数据组织收集、评审、认定和上报;对参与提供和协助配合的指标数据,按照该指标牵头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完成。具体分工如下:
(1)省委组织部
牵头负责的指标:每万人人才资源数。
(2)省委宣传部(省文改文产办)
牵头负责的指标:文化发展指数中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3)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
负责的指标:社会安全指数中的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
(4)省委政研室
负责的指标:县级政府行政服务群众满意度。
(5)省高级人民法院
牵头负责的指标:社会安全指数中的万人刑事犯罪率。
(6)省教育厅
牵头负责的指标:高中及以下阶段教育指数;参与提供的指标:用于计算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的16周岁及以上在校生数。
(7)省科技厅
牵头负责的指标:科技进步贡献率(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
(8)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牵头负责的指标: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指数中的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
(9)省民委
负责的指标:民族团结和睦指数。
(10)省公安厅
牵头负责的指标:社会安全指数中的万人交通事故死亡率、万人火灾事故死亡率;参与提供的指标:用于计算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医疗卫生发展指数的户籍人口数,计算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的城区人口和城区暂住人口;协助配合的指标:民族团结和睦指数。
(11)省民政厅
负责的指标:城乡社区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完善率。参与提供的指标:计算贫困乡镇发生率的乡镇个数,计算农村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比重、农村建制村通客运车辆比重的建制村个数;协助配合的指标:城镇化率。
(12)省财政厅
负责的指标: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指数中的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收入比重,文化发展指数中的文化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1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牵头负责的指标:就业水平指数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占比,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参与提供的指标:用于计算高中及以下阶段教育指数的技工学校的在校生数,每万人人才资源数。
(14)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的指标:耕地保有量指数;参与提供的指标:用于计算农业发展指数中的有效灌溉面积率、单位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和耕地农业产出率的耕地面积。
(15)省环境保护厅
负责的指标:环境质量指数中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
(1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牵头负责的指标:城镇化率,住房指数中的农村危房改造户数占比、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人口人均拥有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面积,居民出行便捷指数中的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环境质量指数中的城镇污水处理率、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7)省交通运输厅
牵头负责的指标:居民出行便捷指数中的农村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比重、农村建制村通客运车辆比重。
(18)省农委
牵头负责的指标:农业发展指数中的粮经比、单位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协助配合的指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省水利厅
牵头负责的指标:农业发展指数中的有效灌溉面积率,环境质量指数中的农村饮水安全达标率。
(20)省卫生厅
牵头负责的指标:医疗卫生发展指数中的千人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千人拥有卫生机构床位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参与提供的指标:用于计算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的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
(21)省人口计生委
参与提供的指标:计算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的16周岁及以上常住人口数;协助配合的指标:用于计算城镇化率的城镇人口。
(22)省林业厅
负责的指标:环境质量指数中的森林覆盖率。
(23)省地税局
牵头负责的指标: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指数中的人均税收收入。
(24)省工商局
牵头负责的指标: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指数中的万人拥有个体工商户户数、万人拥有企业数。
(25)省安全监管局
牵头负责的指标:社会安全指数中的万人工伤事故死亡率。
(26)省统计局
牵头负责的指标:人均GDP,工业和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农业发展指数中的耕地农业产出率,就业水平指数中的农民工返乡创业人数占农民工外出务工人数比重,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指数中的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参与提供的指标:科技进步贡献率(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城镇化率,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指数中的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文化发展指数中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用于计算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占比的第一产业就业人数,用于计算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的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数,用于计算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人口人均拥有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面积的城镇人口,用于计算人均税收收入、万人拥有个体工商户户数、万人拥有企业数、万人刑事犯罪率、万人交通事故死亡率、万人火灾事故死亡率、万人工伤事故死亡率、每万人人才资源数的常住人口数。
(27)省扶贫办
牵头负责的指标:贫困乡镇发生率;协助配合的指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省国税局
参与提供的指标: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指数中的人均税收收入。
(29)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
负责的指标:城乡居民收入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恩格尔系数,住房指数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文化发展指数中的居民文教娱乐服务支出占家庭消费支出比重。
(二)市(自治州)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各市(自治州)党委政府负责统筹所辖县(市、区)同步小康创建活动。市(自治州)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所辖县(市、区)全面小康统计监测指标数据的收集、初审、上报;承担对县(市、区)相关调查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以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三)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开展本辖区同步小康创建活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和人员经费保障。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本县全面小康统计监测指标数据的采集、上报。
三、统计监测计算方法
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采用综合指数法计算。
(一)分项指标实现程度的计算方法
25项指标60项单指标分为正指标、逆指标和区间指标。
1.正指标实现程度计算方法
正指标共有49项单指标,包括人均GDP,科技进步贡献率(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中的科技进步环境及基础、科技投入、科技进步,工业和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农业发展指数中的有效灌溉面积率、单位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耕地农业产出率,城镇化率,就业水平指数中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占比、农民工返乡创业人数占农民工外出务工人数比重,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指数中的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收入比重、人均税收收入、人均固定资产投资、万人拥有个体工商户户数、万人拥有企业数,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民族团结和睦指数中的开展民族政策四项教育和“六进”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情况,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指数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危房改造户数占比、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人口人均拥有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面积,居民出行便捷指数中的农村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比重、农村建制村通客运车辆比重、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医疗卫生发展指数中的千人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千人拥有卫生机构床位数,城乡社区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完善率中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农村社区建设、和谐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社会安全指数中的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县级政府行政服务群众满意度,文化发展指数中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文化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居民文教娱乐服务支出占家庭消费支出比重,高中及以下阶段教育指数中的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每万人人才资源数,耕地保有量指数,环境质量指数中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饮水安全达标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森林覆盖率、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正指标实现程度为:某项指标的实际值除以标准值的百分数,当该项指标的实际值大于或等于标准值时,该指标实现程度为100%。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的实现程度,为实际值,为标准值。
2.逆指标实现程度计算方法
逆指标共有9项单指标,包括就业水平指数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率,贫困乡镇发生率,民族团结和睦指数中的是否发生重大民族纠纷事件,恩格尔系数,医疗卫生发展指数中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社会安全指数中的万人刑事犯罪率、万人交通事故死亡率、万人火灾事故死亡率、万人工伤事故死亡率。
逆指标实现程度为:某项指标的标准值除以实际值的百分数,当该项指标的实际值小于或等于标准值时,该指标实现程度为100%。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的实现程度,为实际值,为标准值。
上述逆指标中,贫困乡镇发生率标准值为0,该指标实现程度为100%减实际值。
3.区间指标实现程度计算方法
区间指标共有2项单指标,包括农业发展指数中的粮经比,城乡居民收入比。
给区间指标分别设定标准区间值、允许下限值和允许上限值。区间指标实现程度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的实现程度,为实际值,为指标的标准区间值,、分别为指标的允许下限值、允许上限值。
合成指标的实现程度根据单指标的实现程度与该项单指标在合成指标中所占权重加权计算而得。
(二)六个方面实现程度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计算方法
六个方面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计算公式如下:
1.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活质量、民主法制、文化教育、资源环境六个方面实现程度计算公式为: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的实现程度,为实际值,为指标的权数,计算时需要将百分数换成小数,为第j个方面的实现程度,为第j个方面中第1个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序数,为第j个方面中最后1个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序数。
四、时间安排
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年度为2012-2020年。统计监测工作从2013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
省级相关部门(单位)于5月31日前,将牵头负责的88个县(市、区)相关指标上年度数据,报送省全面小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
省统计局于6月15日前完成88个县(市、区)上年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计算工作,并将计算结果报送省全面小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全面小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全省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统计监测报告,报省全面小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发布。
五、同步小康创建达标县(市、区)的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
申报全面小康达标的县(市、区)应在预期达标年次年3月31日前,在市(自治州)统筹指导下,向省全面小康办提出达标认定申请,内容包括:本县(市、区)全面小康实现程度预测数;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工作思路、存在的薄弱环节及主要工作措施;巩固提升全面小康水平和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举措。
(二)数据审核评估
对于申报认定同步小康创建达标的县(市、区),省全面小康办于5月31日以前组织进行数据审核评估,初步测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形成数据评估报告。
(三)人民群众认可度调查
对经初步测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达到90%,且三个核心指标均达到或超过标准值的县(市、区),由省全面小康办组织,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和省委宣传部网络舆情中心协同,于6月10日以前完成人民群众认可度调查。
(四)实地验收
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达到90%,三个核心指标均达到或超过标准值,人民群众认可度达到80%以上的县(市、区),由省全面小康办依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县为单位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实地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派员参与,于6月15日前形成验收报告。
(五)公示
对通过数据审核评估、人民群众认可度调查、实地验收的县(市、区),报经省全面小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贵州日报》和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认定
对全面小康实现程度达到90%、三个核心指标达到或超过标准值,人民群众认可度达到或超过80%,通过实地验收,经公示确认上述结果真实可信的,由省全面小康办提交省全面小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公布。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工作保障
以县为单位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数据所涉及的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明确一个责任联系处室,明确一名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实事求是
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数据质量工作,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统计监测结果真实反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进展情况。
附件:1.贵州省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 监测指标体系
2.贵州省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 监测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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