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尘防毒防护设施器具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职业危害防尘防毒防护设备设施管理部门的职责、管理内容及具体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职业病防尘防毒防护设施、设备。
2引用标准/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GB16225—1996)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GBZ117—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3术语/定义
3.1职业卫生危害防护设备设施: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除尘设施、通风设施、降噪设施、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2职业病防护用品:
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3.3职业病危害:
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4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和其他不良条件。
3.5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6职业病: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的为准。
4职责
4.1生产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单位,对本制度负责解释,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并确保其有效性。
4.3生产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对劳动现场职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现场监测的情况,提出有关防尘防毒的技措项目,并督促实施。
4.4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新进公司的员工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对其进行职业卫生方面的教育,使其在上岗前掌握一定的职业卫生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知识。
4.5工会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危害场所安装必备的职业卫生危害防护设备设施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6设备部负责生产作业现场职业卫生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保证工作现场劳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要求。
4.7财务部负责购置、维修职业卫生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所需经费。
4.8有职业卫生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对职业卫生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5工作程序
5.1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
5.1.1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包括:环境保护设施、安全防护装置、防护器具。
5.1.2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根据岗位作业环境、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接触毒物类别、浓度等)、劳动强度及相关要求,选择适宜的防护用品和器具、合理配置。
5.1.3各单位维修部门负责对防护器具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5.1.4职业危害防护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
5.1.5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防护用具的存放、保管,发现缺少或损坏等情况,
及时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
5.1.6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
6.检查与考核
6.1本制度由办公室每年全面检查考核一次。
6.2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在检查有关部门安全工作时,结合个人工作标准一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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