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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时间:2020-05-06 10:02:15    下载该word文档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运输企业全面负责,业务部门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是铁路单位及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对在铁路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国际列车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各业务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消防工作。

       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应组织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设施建设与铁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宣传、培训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工会、共青团应针对职工、青年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其他业务部门也应结合业务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工作。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证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建筑消防设施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制度,组织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消防职责。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可由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并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制订消防资金投入计划和组织实施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职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各单位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定期对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车站客货运工作人员、机车司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新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改变工种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旅客列车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行车场所、物资集中场所、机车车辆存放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及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的单位,确定为消防重点单位,并由铁路运输企业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消防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建立巡查记录。

       (四)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重要工种岗位职工必须经消防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产权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督促检查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各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确定建筑物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建筑物消防安全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铁路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寓、文化宫、俱乐部、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防烟排烟、电气设备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第十六条铁路货场、危险品仓库、燃油库等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划定区域、配备灭火器材等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有计划地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对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既有车站、编组站及客车存放场所,应制定整改计划,逐步完善。

       第十八条新造机车、客车、动车组应通过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客车、动车组、各种试验、检测等特种车辆及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选用的结构、保温、绝缘、装饰、涂料等非金属材料应是难燃或阻燃材料,其燃烧性能、产烟毒性应达到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选用和安装应满足防火要求。

       机车、发电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

       第十九条运营客车改造为工程宿营车等局管路用车辆时,其内部间隔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用火用电应执行客车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在车内吸烟和明火照明、取暖,点蚊香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工程车、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制定专门规定。

       第二十条铁路科研主管部门应制定消防科研攻关计划,研究铁路特长隧道、地下及水下隧道、特大型旅客车站以及动车组检修库等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制定完善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逐步建立铁路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实时监测和预警监控。

       第二十二条地处林区、草原的铁路单位应严格遵守林区、草原防火规定,加强防火宣传教育,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进入林区、草原的机车车辆禁止在运行中清灰、抛焦,机车火星网、车辆闸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站区内和线路两侧的枕木、可燃材料应及时清理,按规定堆放。站区和线路两侧的枯草、可燃垃圾应及时清除。

       第二节旅客运输防火

       第二十四条担当旅客运输的机车、客车、动车组必须符合铁道部《铁路机车车辆检修规程》、《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和《铁路动车组运用维修规程》等有关质量标准要求。

       第二十五条旅客列车应建立防火组织,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严格火源、电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担当旅客列车乘务工作的客运、车辆、乘警等乘务人员应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全员达到“三懂三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铁道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旅客车站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耐火等级、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及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旅客车站集散厅、售票厅和候车室区域内严禁开设公共娱乐场所,站房其它区域开设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站房内设置的餐饮、售货等营业性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旅客车站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标准,并由持有合格证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维修。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气线路。

       第三十条车站行包房按货物仓库严格消防管理,车站应加强监督检查。站台临时堆放行包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

       第三十一条站区内进行机车、空调车加油以及电焊、气割等火灾危险性作业,应划定安全区域、配备灭火器材、实施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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