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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应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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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应诉和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151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应诉和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8]15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加,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案件也呈递增趋势。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和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以执政为民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准绳,切实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健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机制。严格依法实施土地、矿产、测绘行政管理,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强化和优化社会服务,注重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全面提升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

在审批征收、征用土地,颁发、注销、变更、撤销或吊销土地、矿产以及测绘相关权利证书,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和办理国土资源信访案件等工作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要畅通法定救济途径,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各种行政决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把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诉讼的监督功能和救济功能,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行使法律救济的权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功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内部纠错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积极调处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受理;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认真作出书面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一推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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