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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考试之拍卖实务考试知识点整理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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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拍卖市场
第一节:我国拍卖市场的形成
我国拍卖业的恢复:20世纪80年代中期。 一、拍卖市场的起步 1、我国最早的拍卖活动:
一些零星的破产企业财产如:辽宁省沈阳市国营防暴机械厂 国有资产的拍卖。如:上海的商业网点转让拍卖 2、拍卖市场的真正起步:公物拍卖。
3、拍卖市场形成的标志:1992年后,国务院48号文件《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19971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二、拍卖市场的第一次转折
①以公物拍卖为主转为以司法强制拍卖为主的市场态势
②司法强制拍卖: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予以拍卖的行为。 三、我国早期拍卖市场的缺陷(详见复习思考题简答题第二题) 1、标的主要涉及公物和涉案物品 2、拍卖标的已涉及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3、行业较为依赖政策性拍卖而缺乏主动开拓市场的能力 第二节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构成及特点
一、拍卖市场的构成(或者说我国的拍卖市场主要有哪些)
国有资产拍卖市场
较为典型的是:1998年,浙江省杭州市拍卖了处于好盈利状态的三星级“杭州华侨宾馆”全部资产, 敲响了退民进拍卖的第一槌。
②破产企业财产拍卖 ③金融资产拍卖市场 ④房地产拍卖市场
较长时间里,拍卖行业拍卖的房地产主要是司法委托和金融、国有资产,其属于二手房范畴。是我国拍卖市场中最为重要的市场
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市场
国内第一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始于:197812月在深圳举行。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1988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其中拍卖由于招商力度大、运作过程透明度高而成为首选 ⑥机动车拍卖市场
源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执法部门的缉私罚没车司法强制拍卖委托;
2005年,世界最大的二手车拍卖公司美国美翰公司进入中国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被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中外合资拍卖公司
机动车拍卖是我拍卖行业最主要的市场,也是拍卖标的中专业性最强的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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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
中国文物艺术品的拍卖始于欧美;目前我国内地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分为两种即专业兼营两种。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杭州、广州、西安、成都、南京、厦门。
世界上中国艺术品拍卖的中心:英国伦敦(最早)、美国纽约(其次)、中国香港、北京
2009年秋季,中国嘉德、北京保利单件拍品成交价突破亿元表明中国文物艺术品进入亿元时代。 与其他拍卖市场相比,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化、专业化程度高,是最具活力的市场。 ⑧无形资产拍卖市场
是我国拍卖行业的一大创新,也是最具中国特色的拍卖市场和拍卖活动 无形资产拍卖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最早的拍卖标的是吉祥号码优选号码。 常见的无形资产拍卖主要有:冠名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吉祥号码等。
其中冠名权中典型的有:磁悬浮列车的冠名权拍卖、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的广告发布权。 二、拍卖市场的特点: ①政策性拍卖占主导地位
真正给拍卖业发展提供充足动力的不是市场,也不是《拍卖法》本身,而是国家出台的其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关于公物拍卖的规定、企业破产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文物保护制度、司法强制执行制度等。
②运作过程缺乏技术含量
目前我国拍卖市场仍然以法定拍卖为主,所谓法定拍卖:是指有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在转让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拍卖的交易方式进行。
实行法定拍卖的目的,在于增加财产或财产权利转移的透明度和交易的公正性,促进廉政建设,更好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③拍卖形式单一
④市场拓展乏力且缺乏手段
三、拍卖市场与行业发展的关系(易出论述题) ①市场适合行业发展初期人员的结构和企业规模
我国的拍卖业恢复最早是由从事旧货贸易的贸易信托系统开始的,由于特定的时代和特定的行业的特殊原因,拍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及水平参差不齐,而以政策性为主的拍卖,更多的是看重企业的工作态度。
一方面因为是涉案资产拍卖,变现是前提;
另一方面,委托人具有强制力,可以要求涉案各方予以配合,所以对专业技术的要求并不高,鉴于此原因,行业恢复之初以政策性拍卖为主的市场正好与行业初起阶段的人员结构、企业规模合拍,从而给了行业较好的外部环境。
为行业发展奠定了经济实力和人才基础
拍卖标的从原来的单一转向了多元化,标的涉及文物艺术品、商品房、二手房、机动车拍卖,由于从市场争取而来,属于市场化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拍卖品种。
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拍卖体系
拍卖方式从单一的现场拍卖,增加到密封投标拍卖、委托拍卖等,同时与行业同步发展的拍卖职业教育也健康、稳步发展,从从业人员上岗培训、拍卖师执业资格培训、拍卖师继续教育、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及各种专业培训、论坛、研讨会等形成了较为科学的体系。
第三节我国拍卖市场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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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拍卖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①行业业务存在差异性 ②无形资产拍卖市场空间大 ③缺乏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二、拍卖业应采取的对策 ①做好传统的拍卖市场业务 ②专业化水平亟待提高 ③努力打造学习型的行业
三、拍卖市场的发展前景
①与现有的大多数行业相比,我国的拍卖业还属于年轻、处于发展阶段的朝阳行业。 ②就行业历史而言,从恢复到现时也仅有23年的时间;
③就市场的组成而言,整个行业的业务委托还相对集中于政府指定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场远未开拓到位。 ④就拍卖市场组成分析,完全能称之领航全世界,无论动产、不动产还是无形资产,凡可以流通的商品几乎全进入拍卖行业。
⑤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减弱、消失,经济转暖,市场更加趋于规范,拍卖市场发展的思路逐渐明朗,策略逐渐正确,我国的拍卖行业必定会后来居上,立于世界行业之林。

复习思考题
一、 简答题
1、简述我国拍卖业起步阶段的主要拍卖市场
①我国拍卖业恢复自上世纪20世纪80年代中期,最早的拍卖活动是一此零星的破产企业财产及国有资产。 ②拍卖业的真正起步、发展为公物拍卖。92年国务院48号令《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下发后,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进入渠道。
19971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首次明确公物范畴,规范公物处理程序和佣金标准及相应法律责任,从此公物处置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拍卖逐渐成为公物处置的唯一形式。
④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活跃和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公物拍卖遍及了国内大多数城市,拍卖行业由此起步、公物拍卖市场形成。
2、我国早期拍卖行业的缺陷是什么? ①标的主要涉及公物和涉案物品 ②拍卖标的已涉及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③行业较为依赖政策性拍卖而缺乏主动开拓市场能力
3、我国早期拍卖市场有哪些?市场特点又是什么?
详见第二节第一部分:①至⑦共七点黑体字部分; 详见第二节第二部分:①至④共四点黑体字部分。 4、为什么说我国早期拍卖市场适合行业的实际情况?
①行业恢复最早是从旧货贸易的贸易信托系统开始,企业拍卖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企业规模相对较小。 ②当时拍卖市场以政策性拍卖为主,运作过程技术含量较少,更多的是看重企业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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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同时由于拍卖企业数量不多,业务充裕,拍卖以公物、司法强制拍卖委托的标的为主。委托人具有强制权力要求各方予以配合;对专业技术含量要求不高。
④因此,行业恢复之初政策性拍卖为主的市场正好与行业初起阶段的人员结构、行业规模合拍,从而给了行业发展较好的外部环境。
二、论述题
1、论述我们拍卖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前景
答案:第三节中的第一、三组成即可。
2、论述拍卖走专业化、市场化、大众化道路的意义及设想
意义: ①长期以来,拍卖行业注重市场运作和新业务的发现,而疏于拍卖中具体标的的专业化运作。 ②以综合性拍卖企业占绝对优势的中国拍卖行业,竞争到最后,只能自身把行业推向了更为狭窄的小路,最大的弊端是拍卖范围广,但不精湛,缺乏差别化竞争力。
③随着市场的调整和委托人要求的改变,拍卖行业自身也需要通过专业化道路细分市场,缓解委托减少、竞争加剧的局面。
④客观的说,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拍卖公司,肯定是专业性的拍卖企业;因此提高行业专业化水准应该提上行业重要议事日程,化为企业的实际行动。 设想:
①在转型期,作为综合性拍卖企业,应该立足本企业人力和业务特色,选定一至两个擅长或有一定基础的市场,形成拳头和特色。在自己周围凝聚起客户群,并为今后拍卖的专业化模式奠定运作模式、人才队伍、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基础。
②作为行业,必须着眼长远,市场细分、专业化运作是行业的最后归宿。
③加快公司经营管理改革、提高从事拍卖所有岗位和人员包括拍卖师和各层次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准。
第二章 强制拍卖
第一节强制拍卖的概念和原则
一、强制拍卖概念及基本方式:
强制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中,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予以拍卖的行为。 强制拍卖的基本方式:一是法院自行拍卖,一般在日、美等国非常普遍。
二是法院委托拍卖,即由人民法院委托依法设立的商业性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我国采有第二种方式开展强制拍卖工作。
二、强制拍卖的特点(复习思考简答题第一题答案,写出①②③④⑤黑体字部分即可) ①国家强制性
即指对被执行财产的拍卖是由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执行权而强制进行的,被执行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拍卖的进行,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干予和强制。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在被依法变现之前,其所有权或处分权虽然仍然归属于被执行人,但由于法院依法对该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而使被执行人对该财产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因此对该财产是否采取拍卖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
②标的的非自有性
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拍卖的不是法院的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强拍卖拍卖具有“标的的非自有性”特点。同时这也是区别于任意拍卖的一个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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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主体的特定性
是指在强制拍卖当中,委托拍卖合同的双方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人民法院,另一方必然是拍卖机构。(注: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一般均采用指定入围,然后再进行委托)
在任意拍卖中,委托拍卖合同的主体只有一方是特定的,即拍卖机构,而另一方是不特定的主休即可以自然人、法人。
④目的的利他性
即一方面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充分保障被执人的合法权益。
从性质上讲,法院的强制拍卖行为是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而非一般的商事行为。 ⑤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是指在强制拍卖中,双方当事人即法院和拍卖机构虽然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相比而言,法院比拍卖机构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三、强制拍卖的基本原则(见复习思考论述题第一题) 四、强制拍卖与其他拍卖的联系与区别 (一)强制拍卖和公物拍卖
联系:两者都属于法定拍卖的范畴,即对财产其处置方式,必需优先选择拍卖方式,而拍卖机构都均应事先指定。 区别:
①强制拍卖强调的是拍卖行为本身的性质,并将该行为定性为国家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之一,而公物拍卖则强调拍卖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性质。
②公物拍卖成交款上交国库,而强制拍卖标的成交后价款主要用于清偿债务,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③强制拍卖的委托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而公物拍卖则: (二)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
区别:①决定拍卖的意志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拍卖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则是强制拍卖,反之则是任意拍卖。 ②强制拍卖实施时,被执行人是否同意拍卖,不影响拍卖的进行。而任意拍卖则完全体现的是财产所有人的意志。 (三)强制拍卖与法定拍卖
法定拍卖:是指转让有关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拍卖的交易方式。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处置时必须委托拍卖。
实行法定拍卖的目的:在于增加有关财产变现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促进国家司法队伍和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
而强制拍卖属于法定拍卖,法定拍卖是强制拍卖的上位范畴,法定拍卖不但包括强制拍卖,同时包括:公物拍卖、国有资产、破产企业财产的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
(四)强制拍卖与国有资产拍卖
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交叉,进入强制拍卖程序的标的可能是国有资产,强制执行一般必须采用拍卖的方式变现财产,而国有资产中的一部分其处置拍卖不是唯一的方式,例:产权交易也是其途径。
第二节 强制拍卖的主体、标的和法律依据
一、强拍卖的主体:
是指在强制拍卖活动当中形成的委托拍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人和拍卖人,即人民法院、商业性拍卖机构。 强制拍卖的关系人:即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竞买人、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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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的标的: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并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一)强制拍卖的构成要件(复习思考简答题第二题答案)
1、强制拍卖的标的应为被执行人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强调拍卖标的不得为案外人的财产。 注下列两种情形除外:
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并对其财产进行拍卖;
②保证人以其财产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其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并对这部分财产进行拍卖,用以清偿债务。
2、必须为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3、强制拍卖标的必须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的财产。 (二)强制拍卖标的限制
1、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执行豁免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成为强制拍卖标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能成为强制拍卖标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物不能拍卖,但在司法强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禁止流通物,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不得进行公开拍卖,应交由法律规定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三、强制拍卖的法律依据:
19988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5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简称《拍卖规定》 200911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 注:上述②与③是当前强制拍卖工作的直接依据。
第三节强制拍卖的实施
一、强制拍卖的确定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变价,实行“拍卖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方式应当首选拍卖,一般不允许未进行拍卖即进行变卖。
人民法院在实行“拍卖优先”的同时,还允许以下情况: ①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财产; ②金银及其制品
③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 ④易腐烂变质的物品 ⑤季节性商品
⑥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 二、强制拍卖前置程序价格评估
价格评估,这是司法强制拍卖的前置程序原因:司法强制拍卖具有“拍卖标的非自有性”特点决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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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变价前,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这是原则。
注:以下三种情况例外: ①一是财产价值较低;
②二是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
③三是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注:这里的当事人指:申行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执行债权人:是指其他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包括优先权人、其他取得执行依据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等等。
法定确定评估机构有三种方式:
①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②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采取抽签、摇珠、电脑配对等随机的方式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规定,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只能从经人民法院考察、确定并依法公告的评估机构名册中确定。
③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以下易出选择题: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在10日内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院提出。
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要求评估机构作出相应的说明,或者对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组织各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注:申请重新评估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只有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准许进行重新评估)
三、确定拍卖机构
《拍卖规定》和《若干规定》明确了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的程序,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的人民法院确定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选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注意:强制拍卖当中的委托拍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必须载明拍卖标的、拍卖佣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
四、确定拍卖保留价
人民法院强制拍卖中,一律确定保留价,禁止无保留价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中拍卖标的保留价。
“无益拍卖”强制拍卖中,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如果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本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不能从拍卖价款中获得任何清偿的。
在强制拍卖中如果遇到“无益拍卖”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实施前将此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由其作出选择。
如果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5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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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价应当大于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按重新确定的保留价进行拍卖但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五、拍卖公告与标的展示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在司法强制拍卖过程中,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日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日15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选择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拍卖招商广告和拍卖公告的区别:
拍卖招商广告往往比较原则,不载明拍卖会召开的地点和时间等具体内容,其目的是吸引意向竞买者与拍卖公司联系;
拍卖公告则应载明拍卖会召开的具体地点和时间等必备内容,其目的是将举行拍卖会的有关具体事宜公布于众。
注意:只发布拍卖招商广告,不发布拍卖公告而进行拍卖的,属于违反拍卖程序的行为。 六、预交保证金
司法强制拍卖坚持竞买保证金的原则,主要的目的是防止某些竞买人在拍卖时故意出高价竞买后悔约等。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①一是拍卖价值较低的动产,竞买人可不预交保证金。 ②二是拍卖任何财产,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均可不预交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5% 没有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 七、举行拍卖会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日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人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举行拍卖会时,人民法院一般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会依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八、确认拍卖结果
对拍卖成交的,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或者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裁定拍卖无效;反之,则认定拍卖有效。
九、拍卖价款交付与拍卖财产移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拍卖价款交付后10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将确认拍卖成交的裁定书送达买受人。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后,除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偿还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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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中,关于权利的转移时间:
动产拍卖成交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第四节 强制拍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拍卖佣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佣金收取的比例按照“累进递减”的原则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拍卖成交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超过5%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 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并同时规定,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单向收费”

二、拍卖次数
司法强制拍卖在出现流拍的情况下的处理:
对于动产拍卖,以两次拍卖为限,两次拍卖仍然流拍具又不能以物抵债的,应解除查封、扣押,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
对于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利可以拍卖三次,在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情况下,还应当在60日内再进行一次变卖。 三、中止拍卖、暂缓拍卖和终结拍卖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或者中止执行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
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缓拍卖或中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拓展知识点(拍卖管理办法第40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0条组成复习思考简答题的第四题答案)
拍卖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①没有竞买人参加竞买的;
②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③委托人在拍卖前有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④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⑤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拍卖管理办法第41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
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②拍卖标的被认为是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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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④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⑤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⑥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①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②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③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④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⑤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⑥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⑦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情形的。
非因拍卖机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四、避免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和拍卖
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应当以权利人的债权为限。
拍卖会上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以免损害被执行人的正当权利,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法院应当允许合并拍卖,拍卖所得在扣除执行标的和拍卖费用后,退还给被执行人。
五、优先购买权
强制拍卖中应当保护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会召开5日前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六、买受人资格
申请执行人(不需要缴纳保证金)和执行人都可以参加竞买,但是,被执行人参加竞买必须预交竞买保证金 如果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可以重新组织拍卖,但原买受人不得参加重新召开的拍卖会的竞买。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七、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
对被执人在其独资开办的企业法人中拥有的投资权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在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可以转让该投资权益或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予以拍卖。在拍卖竞价中,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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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
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对股权进行变价必须采取拍卖的方式。
做出拍卖上市公司股权裁定后,人民法院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在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与拍卖机构均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选定。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的方式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股权拍卖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是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资保留价的90%。以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
人民法院也可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有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
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如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成交证明及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九、拍卖成交后出现的执行回转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0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做出执行回转的载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受偿款及由此产生孽息,拒不返还的则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复习思考题
二、简答题:
3、标的物上有但保物权的可否进行强制拍卖?如果可以,价款按怎样的顺序处理? 答:标的物上有担保物权的可以进行强制拍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偿还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 三、论述题
1、论述强制拍卖的基本原则及意义 答:基本原则:(一)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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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指在强制拍卖中,法院虽然对拍卖标的依法享有一定的处置权,但为了充分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法院的处置权应当予以严格限定,在本质上是由强制拍卖标的非自有性所决定的。
法院处置权的限定原则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①一是法院必须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及时、主动地终止拍卖程序,否则将会对被执行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②二是法院原则上应当对拍卖标的确定保留价,防止任意低价拍卖被执行财产,损害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③三是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过低,即保留价的设定,应当有一个底线。
④四是如果在拍卖程序中,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则法院不得继续强行拍卖,而须中止拍卖,;审查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否则有可能损害案外人对拍卖标的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司法强制拍卖必须确定保留价,并规定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其含义:法院在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时,为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基本财产权利,必须对拍卖标的设定保留价,拍卖机构不得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拍卖成交。
禁止保留价的例外(出选择题的可能性较大)
对于价值较低微的执行标的,如鞋帽、破旧家电以及鲜活物品的拍卖可以免于该原则的适用。 (三)法院主导拍卖程序原则
是指整个强制拍卖过程中,包括拍卖程序的启动、进行、中止、终结、拍卖结果裁定等均由法院决定。 其法律表现是,法院与拍卖机构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从本质上看,这一原则是由法院强制拍卖的国家强制性和目的利他性决定的。
法院在强制拍卖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①一是是否委托拍卖由法院决定;
二是法院有权在出现中止事由时单方中止拍卖程序;
③三是法院有权在出现终结拍卖事由时单方解除委托拍卖合同,终结拍卖程序。 ④四是法院有权对强制拍卖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⑤五是法院有权对拍卖结果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裁定。 意义:
①以防止因法院滥用权力而损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的利益, ②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基本财产权利;
③使法院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诚实信用的履行这些权力。 2、论,述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时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必要性及意义 必要性:
禁止无保留价原则的含义:法院在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时,为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财产权利,必须对拍卖标的设定保留价,拍卖机构不得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拍卖成交。
①国家强制性:是指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拍卖是由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执行权而强制进行的,被执行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拍卖的进行。

②标的的非自有性: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拍卖的不是法院的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强制拍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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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标的非自有性”特点。
③人民法院强制拍卖,一律确定保留价,禁止无保留价拍卖。
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意义:
①避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②减少争议并避免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
第三章 公物拍卖
第一节公物拍卖的概念
一、公物拍卖的概念
(一)公物的概念
我国拍卖业的恢复,主要是从公物拍卖开始的。 公物是公共财产的总称,在我国:
所谓公物:是指《拍卖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第二款所指的: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公物拍卖:是指拍卖企业了协助国家行政机关将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人民法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通过拍卖方式变现并上缴国库而进行的拍卖活动。
20世纪90年代初起,公物逐步进入拍卖市场。到90年代中、后期达到高峰状态,一度成为我国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拍卖行业的主要业务。
(二)公物拍卖市场的形成
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248号文件《关于公物拍卖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决定改革原有公物处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制度。
19971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我国公物拍卖市场形成的历史转折点。公物处置被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拍卖成为公物处置的唯一手段。
(三)拍卖是处置公物的最佳方式(复习思考第一题简答题答案)
①拍卖方式具有很高的透明度,面对大众公开处理,公物处理置于公众监督之,有利于公物处理制度公开化,有利于防腐倡廉;
②拍卖的成交规则是价高者得,竞买人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报价竞争,一般能够实现公物的最大价值,从而能有效地防止压价收购、低价处理、无偿赠送等不良做法;
③拍卖提供了一种由中介机构按市场运行规则、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经营的公物处置机制,这既符合公物处置必须采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的原则,也弥补了有关执法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从事商业行为无经营权的问题。
二、公物拍卖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一)公物拍卖的法律地位(复习思考第二题简答题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应当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款规定: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弃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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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物拍卖的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委托拍卖的公物的范围
①罚没物品,指依照国家法律直接没收的物品,如海关缉私物品,一般直接没收,进行公开拍卖。20世纪90代初、中期,海关、公安、工商缉私罚没物品在公物拍卖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②充抵税款的物品,即税务机关依法扣压的纳税人的物品,通过拍卖变现,所得抵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从200571日起执行,充抵税款的财物的拍卖由此纳入正常轨道。
③罚款的物品,是指对不按规定履行政处罚的行为当事人,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以抵缴罚款的行为。
④其他物品,是指由公安机关保管的、超过招领期限的遗失物品以及车站、港口、机场等货运处的无主货物等,因拍卖成交后上交国库,因此无主物也属于公物范畴。
2、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委托拍卖的公物的范围
①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没收犯罪人所有的一部分或全部,对这些财产或物品的处置,应采用公开拍卖。
②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关于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对逾期不缴纳罚金、罚款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款,以其财产充抵罚款的行为。
③无法返还的物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追缴的又找不到失主的物品,这些物品的处置依法进行公开拍卖。 在司法和拍卖实践中,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主要形式有两类:
一类是指强制拍卖,拍卖的成交价款用于清偿债务,从拍卖收入与支付渠道分析,其不属于公物拍卖的范围。 另一类即涉及刑事犯罪,犯罪人被人民法院没收的那一部分财产或财产权利,此类财产和财产权利拍卖成交之后,成交价款将上缴国库,因此它归入公物拍卖的范畴。
(三)公物拍卖的主体资格
1、公物拍卖人主体资格的确立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必须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这是从法律上对公物拍卖人主体资格的确立。
2、公物拍卖人的条件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拍卖机构; ②有丰富的拍卖操作经验,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③公司有符合规定的国家注册拍卖师及从业人员,员工素质较高; ④公司营运时间两年以上;
⑤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及社会信誉; ⑥公司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运作规范。
(上述第12大点组成复习思考简答题第三题答案) (四)公物处置实行公开拍卖的意义(或作用)
1、公物处置实行公开拍卖制度,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公物处置实行公开拍卖制度,有利于反腐倡廉,有利于廉政建设
3、公物处置通过公开拍卖,有利于满足社会各界的多种需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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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物拍卖的特点
公物拍卖:是指拍卖企业为了协助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将依法罚没,充公的物品通过拍卖变现上缴国库而进行的一种拍卖业务活动。
一、公物拍卖标的来源
在我国,公物的拍卖标的主要来源于国家行政部门和执法机关,下列国家行政部门和执法机关是公物拍卖的主要委托人。
(一)国家行政机关委托
①海关 ②工商行政管理局 ③税务局 (二)执法机关委托 执法机关委托的公物为:
1)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的或需全部上缴国库的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不予返还的追回物品; 2)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返还的需全部上缴国库的追回物品;
3)公安机关保存的超过招领期限的失窃物品和其他确认为无主物的物品; 4)其他政府执法部门决定没收的、需上缴国库的动产或不动产。 二、公物拍卖的特点(复习思考第四题简答题答案) ①公开拍卖公物是我国司法队伍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 ②公物拍卖是执法程序的延续 ③变现是公物拍卖的前提和目的 ④公物拍卖标的一般是紧俏的物品 ⑤公物拍卖人主体地位的确定
⑥公物拍卖的佣金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
第三节公物拍卖注意的问题 一、公物拍卖的几个环节 (一)标的的评估
原因:公物变现后其价款将全部上缴国库,为了防止流失,对公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是公物拍卖的前置条件,即不可省略又不能忽视,因此拍卖前,必须对公物拍卖进行评估。
法律规定:公物拍卖属于法定拍卖范畴,而拍卖前对标的进行评估,是法定拍卖的重要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28条第1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评估是指对拍卖标的的价值评估,评估一般在委托拍卖前进行,也可以在委托拍卖阶段进行。 评估可以委托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拍卖机构推荐评估机构进行。 (二)佣金的收取
公物拍卖佣金的收取不同于一般拍卖佣金的收取,其主要有以下几点:
1、作为一种商品交易行为,一般的拍卖活动,允许拍卖人向委托人、买受人双向收取佣金; 而《拍卖法》第九条一款、第二款所指公物拍卖的佣金,只允许拍卖人向买受人单向收取。
2、就一般拍卖的佣金收取比例而言,拍卖人可以与委托人、买受人约定,约下的比例没有上限与下限;
而《拍卖法》第九条所指的公物拍卖的佣金收取比例只能服从法律的规定,即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向买受人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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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不超过成交价5%的佣金。
(三)公物拍卖的招商(此部分了解一下即可)
公物拍卖事关国库收入,同时公物拍卖标的又明显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部分公司还存在瑕疵,这对拍卖的进度和拍卖的成交有一定的影响。
要高质量完成拍卖任务,拍卖前的招商工作特别的重要。
为此,拍卖人在接受拍卖委托后,应认真对标的物进行勘测、整理、分类,在了解了标的的性质、质量、用途、市场行情等情况后认真筹划,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招商力度。
采取的方式:
一般可采用媒体公告,定向寄发资料,走访有关客户,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作用等方式,以增大信息覆盖面。 通过网上发布信息,以争取最大范围内的买家关注、参与。 (四)恶意串通的防范
拍卖实践中,竞买人围标、恶意串通,主要出现在公物拍卖会上,相对集中于海关委托的逾期物资中,如:钢材、报废机器及部分生产资料。
工商或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废旧钢材、旧设备等方面。 对上述情况,拍卖机构采取了不少对策:
改革传统单一的现场拍卖的方式,引进密封投标拍卖、减价拍卖、电话竞买、网上拍卖以、设立委托拍卖席等方式,以防范、制止少数竞买人的恶意串通。
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与监督,积极争取委托人及公安等部门支持。 二、公物拍卖的法律责任 (委托主体的法律责任
《拍卖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主要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对于违反《拍卖法》第九条规定的上述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由本单位追究行政责任,也可以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辞退、开除等。
2、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公物处置中未委托拍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大小,一方面考虑责任大小,另一方面也应考虑国家工作人员的承受能力。如果损失巨大而触犯刑律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拍卖人的法律责任
《拍卖法》第57条规定,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注:公物拍卖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不能自行约定佣金比例,拍卖机构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拍卖佣金,同时,拍卖人只能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拍卖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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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人的民事责任
拍卖人必须将超收部分的佣金还给委托人或者买受人。 2、罚款
物价管理部门可视违法情节及程度,对拍卖人处以拍卖佣金1倍以下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公物拍卖市场的管理 (一)市场准入管理
从我国目前政府管理职能来看,拍卖业政府主管部门财政局公物拍卖人的指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入选拍卖人资格标准,并决定入选拍卖人人选。
(二)加强财务管理
公物拍卖应健全财务上缴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公物拍卖成交价款,由委托人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挪用和截留。
执法机关办案费用,按国家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拍卖人的行为管理
为保证公物拍卖市场规范、高效运作,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拍卖人的行为管理,促使其依法规范操作,保证公物拍卖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物价值,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对于拍卖企业的违法行为,要制定有效的退出机制,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违法的则应承担法律责任,以保证公物拍卖市场的良性运行。

三、论述题
1、试述公物拍卖是执法程序的延续
答:公物拍卖:是指拍卖企业为了协助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将依法罚没,充公的物品通过拍卖变现上缴国库而进行的一种拍卖业务活动。
①公物拍卖是国家行政部门或执法机关处罚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所涉案件的审结质量和执行结
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惩治起私罪的补充规定》中国海关和人民法院对认定走私罪的当事人的处罚,是根其走私情节及走私货物、物品价额的大小决定其刑期、罚金乃至没收财产数额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③但不少查抄的物品难以确定其价值,如文物艺术品等,拍卖机构的参与改变了这一状况。 ④如果没有拍卖机构的介入,执法机关因缺少变现的手段,使案件的定性、量刑受到影响。 ⑤事实证明,拍卖机构参与公物处置工作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结的速度和质量。
2、试述评估和规定佣金收取标准对于公物拍卖的意义: 评估:
①公物拍卖属于法定拍卖范畴,而拍卖前对标的进行评估,是法定拍卖的重要原则之一。
②《拍卖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③对公物进行评估的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具有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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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收取:
④公物拍卖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也影响到公物拍卖佣金的收取标准。第57条规定了《拍卖法》第9条中所指公物拍卖佣金,只允许拍卖人向买受人单向收取不超过成交价5%的佣金。
意义:
①堵住了公物处理中的漏洞,增加了处置的透明度,便于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从而有效避免了公共财产的流失,有力防范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②拍卖机构对公物处置的介入,为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及时结案,为国家财政提供更多的收入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章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
第一节 破产概念及特点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定状态。
在当代社会,“破产”一词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1、一是在非法律意义上的使用,“破产”即事实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其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类是债务人丧失了继续经营的能力;另一类是债务人发生了债务清偿不能的财务危机。
2、二是在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不仅仅指清算分配,而且还指企业重建。本章所讲的“破产”即是在法律意义上的破产。
二、破产的法律依据和特征 (一)法律依据:
19914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除国有企业外各类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
20029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规范破产企业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完善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
20068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61日起实施。
企业破产法立法目的: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它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对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物别是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缴护社会主我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破产的法律特征(结合破产的定义组成复习思考简答题第二题的答案) 1、破产的前提是债务人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 2、破产的目的是清偿债务并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3、破产的原则是债权人公平受偿。其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由于破产发生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彻底清偿,使债权在最大限度内得到满足。
②在破产情况下,往往存在多个债权人,如果按个案强制执行的办法对债权进行清偿,必然使得一部分债权得以清偿,另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有悖公平受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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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的宗旨就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③破产的公平清偿并非使全体债权人都得到同样的受偿,而是根据各种债权性质的不同而设定不同的清偿顺序,并对同一清偿顺序的债权确定相同的清偿比例,以此体现清偿的公平与合理。
④破产应当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还债程序认定。
三、破产程序及特征:
(一)破产程序的主要内容【(一)与(二)二大点组成复习思考三论述题第一题的答案】
★破产程序(广义)是为了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不对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
破产程序(狭义)即破产清算程,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特征
破产程序是人民法院主持进行清偿债务的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程序是因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引起的总括债务清偿程序; 2、破产程序以公平清偿债务为宗旨; 3、破产程序以债务人全部财产为执行客体
破产程序具有不同于民事执行程序的特殊性。破产清算程序作为一种执行程序,属于司法程序,必须在法院的管辖支配下进行。
1破产程序中需要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包括其低价值易耗品等进行处理,用债务人全部财产而不部分财清偿其债务,不允许有剩余财产的存在。
2)债务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则意味着受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支配。 4、破产程序具有诉讼和执行的双重性质
(三)破产的主要程序(或者说破产的主要程序是什么即复习思考第二简答题答案) 1、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初始条件。 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八条的规定,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有两种: 一是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是债务人自行申请宣告破产。 2、破产案件的管辖
当事人提出申请破产,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企业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破产案件立案前的审查,是人民法院对破产原因和破产界限进行的审查,人民法院的审查一般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法院具有管辖权; 债务人的主体资格;
③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即满足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两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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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4、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该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九项职责: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6、宣告与公告
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定对债务人进行政破产清算并予以公告的裁判行为。 破产宣告的裁定标志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之日起10日内应当发出公告,公告破产宣告裁定。 7、召开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并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债权人资格、破产债权确定的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1)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 ①核查债权;
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③监督管理人;
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通过重整计划; ⑦通过和解协议;
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
《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3)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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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8、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过程。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管理人执行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按各债权人的应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在债权人之间将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程序。
破产财产在按法定程序清偿之前,应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费用,主要有: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主要有: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生产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财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配。 9、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人民法院裁定结束破产还债程序的制度。 ★导致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事由有三类: ①一是因破产原因消除而终结; ②二是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③三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宣告破产程序而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一般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作出终结裁定,并且必须公告。
破产程序的终结因其终结的原因不同,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①因破产原因消除而终结破产程序的,其法律后果是企业恢复自主经营的资格和能力,被中止的民事执行程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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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恢复。
②因破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程序的,其法律法后果是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破产企业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由破产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四、破产企业财产与法律特征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主要内容
★破产企业财产:是指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得到的全部财产,以及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在破产企业中,由破产企业使用,但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如:矿产资源、河流、铁路、军事设施、通讯设施、公共设施等不属于破产企业财产,不得进行拍卖。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中扣除已作为但保物的财产所剩余的财产,即可以供各个债权人依据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破产企业财产中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
第一,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第二,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
第三,依法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例如: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应当破产清算予以分割,分割后属于破产企业的分额列入破产企业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作价出让。
破产企业的投资开办人投入注册资金不足的,应当追缴不足部分作为破产企业财产。破产企业对外享有的担保物权和其他权利,应当由管理人实现这些权利,将这些权利变现并纳入破产企业财产。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法律特征
1、破产企业财产必须是在破产人的责任财产
所谓责任财产:是指财产持有人或占有人得以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财产,原则上只限于破产人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在我国,由于国有企业对其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它有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所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亦为责任财产。
责任财产实质是财产持有人或者占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只有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有权处分的财产才能作为破产企业财产。
2、破产企业财产由管理人占有和支配
作为全体债权人受偿保证的破产企业财产,受管理人的占有和支配,非经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
★(四)认定破产企业财产时应严格把握的问题
第一,专属于破产企业的人身权利,包括法人的人格权、荣誉权等原则上不属于破产企业财产范围。
如果该人身权利不具有财产内容或者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无法变现为财产,则不纳入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处理。反之则纳入破产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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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破产企业职工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不能列入破产企业财产。 第三,破产企业的股东、职工的个人财产不能列入破产企业财产。
第四,虽属于破产企业占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包括租赁、保管、加工的他人财产,这部分财产应当由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收回。
另外,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职工集资款,属于借款性质的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属于投资性质的视为破产财产处理。
第五,破产企业兴办的公益事业和职工福利事业不属于破产企业财产。
破产企业职工宿舍、学校、幼儿园、医院不计入破产企业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市政府接收处理。
第二节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实施
《企业破产法》第112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一、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特征(复习思考三论述题第二题的答案) (一)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属于强制拍卖的范畴
首先,对于破产企业财产的拍卖与否,破产企业已不再具有自主性,它失去了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处分权。 其次,破产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对拍卖标的的价格也没有决定权。 (二)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是资源得以重新配置的过程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机制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体制,而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正是以市场机制来完成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使资源得到重新优化、配置的过程。
(三)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是资产保值的可靠途径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能最大限度实现拍卖标的的合理价值,这是其他各处财产转移方式所无法比拟的。 (四)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是维护破产程序中有关各方利益的好方式
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的方式有:协议转让和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方式其公开性、选择性、透明度都比较差,拍卖方式可以避免这些缺陷。
二、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原则和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拍卖法》《民事诉讼法》以有关的法规、政策和司法解释,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以现金分配为主。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对于破产企业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的方式进行,只有在债权人表决同意将财产估价后变卖转让的情况下,才可以不采取拍卖的方式而直接变卖破产企业财产。
★(一)破产企业拍卖的原则(简答题第三题答案 1、法定委托人原则
破产程序中,因法律规定由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代表破产企业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所以,委托拍卖活只能由法定委托人即管理人进行。
2、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为依据的原则
破产企业的财产拍卖,必须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进行,因此,管理人在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时,必须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文件。
3、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的原则
拍卖企业依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活动,管理人必须遵守《拍卖法》中关于委托人的条款,遵守与拍卖企业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拍卖企业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拍卖,在拍卖成交后将价款交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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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鼓励整体拍卖的原则
鉴于破产企业财产涉及企业资产处置的质量和破产企业的特殊性,在拍卖时提倡和鼓励整体拍卖。 对财产进行整体出售,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整体功能,防止因财产分散造成贬值,从而获取较高的价款。 5、人民法院依法监督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整个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以体现依法、公开、公正、公平。
在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均处于特殊的监督地位,人民法院在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人民法院对拍卖费用有建议权和监督权,应尽可能地降低破产成本;
②人民法院对拍卖标的有权审查,哪些财产可以拍卖,哪些财产不能拍卖,对客观上不能拍卖或拍卖不足以支付拍卖费用的可以不进行拍卖;
③人民法院对拍卖活动有监督权,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拍卖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发现拍卖活动违反《拍卖法》的可以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决定重新拍卖。
6、让债权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原则 这些原则主要有:
①有权决定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标的的范围并且决定破产财产拍卖的保留价; ②对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全过程有监督权;
③对拍卖活动有质询权,并在提出异议后,有权要求管理人或人民法院予以答复。 (二)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程序(仅撑握小标题即可) 1、洽谈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2、编制拍卖目录 3、协商拍卖方式
(拍卖企业根据拍卖标的性质与管理人协商并确定整体拍卖、分拆拍卖、捆绑拍卖等具体事宜并确定拍卖保留价) 4、拍卖公告与展示 5、竞买人登记 6、举行拍卖会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活动应在法院及管理人监督下进行。
7、标的物移交
第三节 破产企业拍卖应注意的问题 ★一、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限制
(一)国有资产拍卖的限制
20011231日,国家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再经国资管理部门确认,实行备案制,评估仍然是国有资产拍卖的前置条件,如果拍卖的是国有企业财产,这一规定必须执行。
(二)土地使用权拍卖的限制
第一,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破产企业财产,可由管理人委托评估、定价、拍卖变现。 第二,破产企业拥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土地出让和转让条例》的规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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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破产企业拥有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原则上不能转让,如需转让,必须征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的同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理土地证征用手续后,才可以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理。
第四,破产企业租赁土地,不例入破产财产。属于破产企业投资形成的地上物,经与土地出租人协商,并经其同意,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拍卖。
(三)破产企业的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拍卖的限制
破产企业的禁止流通物由国家收回。例如:自然资源、军事设施、公共设施、通讯设施等。
破产企业的限制流通物必须转让给具备接受此标的资质的竞买人,例如:烟草、黄金、文物、特殊的化工产品等,则必须出让给具有该产品或商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部门。
二、破产企业拍卖潜在的风险(或拍卖企业怎样防范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的风险即简答题第四题答案) (一)提配竞买人应防范的风险 1、管理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破产企业可能存在尚未知道的欠费等情况 (二)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2、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地方性政策不一致 3、破产企业财产拍卖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 4、协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第五章 慈善拍卖
第一节慈善的概念
一、公益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公益的概念
基本意是“公共利益”,是指人们通过各种公益活动、公益基金、公益网站等途径,通过捐赠、义工、公益广告、公益歌曲等方式参与到公益中来,以表示对公众或弱势者的一种爱心。 (二)公益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简答题第一题答案) ①有益原则
任何公益组织必须给受益者带来明确的益处即一定是对公众的益处。 ②现实性原则
即对给公众带来的益处一定要从现代社会的实际出发。 ③多数受益原则
公益事业的受益者必须是广大公众,或者是公众群体中足够多的一部分人。 二、慈善和慈善事业 (一)慈善的概念
国外著名社会学家克尔将慈善定义为:
如果将时间与产品转移给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
当今人们普遍认为所谓慈善:是指公众捐赠款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自愿行为。 (二)慈善事业的概念
慈善事业:是私人或社会团体基于慈悲、同情、救助等观念,在自愿基础上所从事的一种无偿的,为灾民、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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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生活困难者举办的施舍、救助活动的统称。
慈善事业的活动对象、范围、标准和项目由施善者确定。

一般认为,社会上存在着三种分配形式: ①以竞争为动力的分配,根据能力大小决定收入;
②以公平为原则的分配,通过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进行再分配; ③以道德为动力的分配,有钱人自愿把钱分给穷人,这就是慈善。 慈善事业属于社会第三次分配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 慈善事业的目的在于救助以下两方面的人群: 1)对贫困群众的救助。
包括对贫民的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2)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例:老人、妇女、儿童等。 (三)慈善事业的功能和原则
慈善事业的功能:是指慈善组织或个人的慈善行为及产生的积极影响。 1、慈善事业的主要功能:
1)社会保障功能。在政府治理之外,慈善事业是民间社会关系构建的基本形式之一。
2)社会稳定功能。慈善事业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成为社会稳定器,这源于慈善事业的再分配作用。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慈善事业有利于促进城乡、地区、民族之间的和谐发展。 ②慈善事业有利于促进各阶层之间的相互理解、交流和互助。
③发展慈善事业是当代社会得以化解诸多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一条重要而有效的途径。 3)财富或资源的分配功能 4)思想教化功能
5)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功能 2、慈善事业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扶贫济困的原则 ②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 ③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④坚持政府推动的原则 ⑤坚持民间实施的原则 (四)慈善事业的特点 ①组织性
现代慈善组织的主要形式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②自愿性 ③民办性 ④救助姓 ⑤规范性
(五)慈善事业存在的基础(复习思考简答题第二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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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社会成员的爱心为道德基础
慈善属于道德范畴,慈善行为的非强制性和自愿性,决定了社会成员的爱心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道德支配作用。 2、以贫富差别的存在为社会基础
即贫富差别是产生并需要发展慈善事业的社会基础 3、以社会捐献为经济基础
首先是有能力帮助他人的社会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在爱心支配下能够做到自愿捐献;
其次是所捐献的资金或实物等能够为慈善事业的正常运作提供稳定的财政来源,然后才会有慈善事业的正常、健康发展。
(六)慈善事业的资金主要来源? ①企业或各种经济实体的捐赠;
②政府财政对慈善事业的拨款或援助,明显地,这一部分资金来源于社会总产品的再分配; ③社会成员的个人捐献;
④国际慈善组织资金的流入。例始:中华慈善总会70%以上资金来源于国外 三、慈善组织
慈善事业的组织:是指以社会捐赠为基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和财团法人,是以人道主义为目的的筹集和分配资金实物的组织。
(一)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的功能载体
慈善组织是从事慈善事业的非营利组织,因此,定义慈善组织需要首先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界定。 非营利性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①组织性 ②民间性 ③非营利性 ④志愿性
(二)慈善组织的类型
依据慈善组织所承担的任务或职责,可以将其分为: ①综合型慈善组织
即一定区域范围内提供多种慈善服务的综合型慈善组织。例:中华慈善总会就属于这种综合型的慈善组织。 ②混合型慈善组织
这类组织在提供有关慈善服务的同时,也从事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如:香港最大的民间慈善组织:东华三院,就是以慈善为主的混合型民营公益机构。
③专一型慈善组织
这类组织是专门了某一项慈善事业而建立起来,其特点是担负的职责和任务较为单一、援助对象较为单一、目标明确。
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香港医药援助会等。 ④协调型慈善组织
这类组织的职能主要是协调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募捐机构与实施机构的关系,以及各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其自身一般不从事具体的慈善工作,其作用是充当慈善事业的代言人或它的自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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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附属型慈善组织
企业对慈善事业参与的方式,大多数是通过捐赠的形式,但是也有少数企业是通设立附属型慈善或公益组织琰直接参与慈善事业并发挥作用的。如:香港汇丰银行设置的慈善基金会上海宝钢出资设置的宝钢教育基金会
第二节慈善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模式 (一)政府主导
中国慈善事业的转型和发展,离不开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政府主导要求政府逐步放手,开放社会空间,允许各类社会主体组织起来,独立开展慈善活动。
(二)民间兴办
慈善事业在性质上是非政府、非营利性和公众自愿的。 (三)社会参与
社会参与,在与慈善事业发展中既是一般要求,也是特殊要求。 (四)科学管理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效率是对一切制度的基本要求,而按照科学原理实施管理,是实现高效运作的首要方法。 二、慈善救助的运作过程 (一)慈善救助的主要环节 1、组织社会捐赠
组织社会捐赠是整个慈善事业的财政基础。 2、资金管理
慈善组织对于慈善资金只享有管理权和看护权,而不具有对慈善捐赠资金的所有权。 3、实施救助
实施救助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是现代慈善事业的最终目的。 4、接受监督
接受捐献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是确保慈善机构乃至整个慈善事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保证。 (二)募捐企业责任
1、企业的社会责任,有以下四个层次:
①经济责任,是指企业的盈利,是其他更高层次社会责任实现的基础。 ②法律责任,是指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的条款,依法经营。
③伦理责任,是指企业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基体伦理道德,不能做违反社会公德的事。 ④慈善责任是最高层次的表现形式就是慈善责任。 2、企业如何做好慈善工作 1)诚实经营、义利兼顾。 2)制定目标,有序开展。 3)选准目标,抓好落实。 4)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三、慈善事业需要公益营销 (一)公益营销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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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营销:企业抛开单纯为销售而销售的行为,从消费者的内心出发,搭建一个能让消费者认同并且具有社会公信背景的平台,用营销手段从事公益活动。
公益营销中的“营销”是指精心策划、组织和实施的意思。
意义:公益营销是以关心人类生存发展、社会进步为出发点,利用公益活动与消费者沟通,将品牌的营销活动凭借公益事业进行传播和扩散,在产生公益效益的同时,使消费者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生偏好,在做购买决策时优先选择该企业产品的一种营销行为。
最早运用公益营销的企业是:美国运通 (二)进行公益营销的必要性
①知名企业就像社会公众人物,在全社会的公益事件面前,无论企业想不想主动营销,都会产生“营销”效果。 ②信息化时代,企业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被放大,因此知名企业在公益活动面前别无选择,必须全力以赴,认真“营销”
③知名企业和企业家的言行诠释着企业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彰显着企业家的思想境界和人格品味。
④公益行为虽然不能直接带来产品的销售,但长远地看,它会改变人们对品牌的看法,间接提升品牌的声誉、形像以及销售等。
(三)公益营销的途径
①企业从事公益营销,但不可追求盈利,更不能急功近利。做公益,越是远离功利,对企业声誉、品牌内涵正面的帮助就越大,企业和品牌就越是能够从公益活动中获得市场营销价值;反之效果越差。
②一个企业能够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做贡献,尊重消费者,保护生态环境,向社会提供健康有品质保证的商品,创造就业机会,照章纳税,这才是企业应有的正确的大公益观。
③在参与慈善公益活动中企业必须讲究策略,才能够使其价值最大化。
④公益活动必须让消费者能够感受到品牌的存在,触模到产品的质感,让消费者在意识中把品牌与公益行为牢牢地联系在一起。
⑤公益营销并不是一个个单纯公益活动的叠加,而是通过一个个公益活动的持续,才能产生112的效果。 (四)公益传播的意义
公益传播:通常是指针对特定公众设计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通过传播吸引受众的注意与支持,与目标受众产生情感上的共鸣,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取得行动的合法法,进而唤起更大范围的公民参与。
创造性地发展公益传播与传播公益事业,对于成长中的中国社会意义更大:
①有效的公益传播强调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如此,才能极大地增进公共利益,源于权利与规则的慈善公益事业将能让中国社会走得更远。
②借助有效的公益传播,能够强化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增加社会信任,鼓励多元社会价值观的重建。 ③公民在对话与沟通中不断学会聆听与尊重,促进公民美德和社会团结。 四、我国慈善事业存在的问题 (一)慈善意识滞后
(二)慈善组织和机构数量较少 (三)慈善组织社会动员能力较弱 (四)慈善法规政策不健全 (五)慈善组织行政化色彩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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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慈善组织缺乏公信力
第三节慈善拍卖活动的组织
一、方兴未艾慈善拍卖活动(书本第104页) 拍卖行业参与慈善事业的意义是什么?
答:①慈善拍卖有时也称为“义拍”,义拍属于公共福利事业进行的慈善活动,是将拍卖所得款项全部捐赠出的善举,慈善义拍与一般的拍卖相比更具有影响力和轰动效果。
②慈善拍卖的拍品内容和数量往往不受限制,都是围绕献爱心、送温暖这个主题策划组织,是综合拍卖还是专项拍卖由拍品来决定,同时也是商业活动,但不以营利为目标。
③拍卖公司通过义拍活动展示了企业采,并证明了拍卖公司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可行性。
④举办慈善拍卖会有利于提升拍卖企业的品牌和企业形象,提高拍卖企业的知名度、可信度和美誉度。 二、慈善拍卖活动的策划和组织 (一)慈善拍卖标的的来源
①慈善机构或其他组织整体拿出的善品,需要拍卖公司进行招商运用。 ②完全由社会各界捐献的物品 ③不完全捐献的物品 (二)慈善拍卖品的类型
慈善拍卖会上常见的拍卖标的主要有: ①文物艺术品、现代工艺品; ②珠宝首饰
③生活用品包括房产、汽车、钟表、电器、服装; ④名人用品、纪念品等。
(三)竞买人的寻找(或者说试述慈善义拍竞买人的寻找及对拍卖的借鉴作用即复习思考第二论述题答案) 一般而言,买家来参与慈善拍卖主要有以下目的:
①就是想捐钱以回报社会或救助弱势群体,买什么东西并不重要; ②想捐钱,但也想买一些有实用、有收藏或保值价值的物品; ③目的不是为了募捐,只是来买自己喜欢的物品。
目前国内的慈善拍卖中,举牌竞买的主要由社会名流、企业家以及普通工薪阶层民众等组成。
拍卖企业可以根据拍卖标的的特点通过发布拍卖公告、新闻报道等方式寻找竞买人或在自己以往的客户群里寻找意向竞买人,也可以定向联络当地一些知名企业、演艺明星等公众人物来参加竞买。
拍卖企业在策划慈善拍卖会时要尽量采用“借力使力”的方式,可以借助一些会议、活动或者慈善组织的力量来组织慈善拍卖活动和寻找竞买人。
三、慈善拍卖会的主持(或者说试述慈善拍卖会拍卖师的主持风格即复习思考第一题论述题答案) 慈善拍卖是一种特殊的拍卖会,其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拍卖标的由社会捐助而来,真品的含量较高 ②捐赠品的标价往往不高,甚至是无保留价。 ③慈善拍卖会的买家往往是为了募捐、献爱心而来。
④慈善拍卖由于是自发自愿的善举,因此往往不收竞买保证金,公告、预展、拍卖会的程序也十分灵活、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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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特点,拍卖师主持风格需做到以下几点:
①在主持慈善拍卖会时,考虑到买家都是为公益而来,目的就是为了资助弱势群体,拍卖师在主持语言、控场方式以衣主持风格上应与平日的商业拍卖不同,拍卖师可以更加活泼、热情、煸情和幽默。
②慈善拍卖的主旋律是爱心,因此拍卖师的主持语言除了通常要做到的准确、严谨以外,应多一些生动、热情、煸情和幽默。
③为了保持拍卖会上热烈、生动的气氛,拍卖师可以采取有声报价的方式,多让买家口头报价,并鼓励竞买人采取“跳叫”报价。
④恰当利用领导或者名人的效应,可以即时让某些特定的人上台主持、共同落槌,用意在于调动场上的竞买气氛。
第六章 文物艺术品拍卖
第一节文物艺术品的概念及特点
一、文物艺术品的概念 (一)艺术品的概念
是指凝聚有人类各种形式的艺术劳动的、有某一具体表现和特定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学价值的物品,是人类精神活动和物质劳动的结晶。
一般意义上的艺术品具有以下特点:
①个性(艺术审美);②民族性;③历史性;④社会性。 (二)文物的概念
文物:是指1949年以前生产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特征的物品。
根据200765日国家文物局颁布实施的《文物出境审核标准》规定: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
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三)文物与艺术品的关系 1、文物与艺术品的关系
艺术品与文物相互交叉关系,即有联系,又有区别。
艺术品可以是文物,如艺术品中一部分主要是已故艺术家的作品或列入文物年限的可以称为文物。
文物不完全等于艺术品,文物的范围更宽泛,它由所在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即把一定年限内和一定范围内的实物定为文物,如伟人用过的生活用品、重要的历史文件、信件,都可以列入文物的范围,但它们不是艺术品。
一般来说文物类艺术品兼具了文物价值和审美价值。 2、国际上对文物的规定
根据1930年美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凡1830年以前制作的艺术品免收税金,在国际上一般把这个年限定为文物的下限。
195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发起组织17个国家签署了《佛罗伦萨协定》,互相保护签约国的文物,再次确认了美国规定的年限。
3、我国对文物的规定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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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⑤反映历史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二、艺术品的特性 ①非统一性
受到不同民族、不同地域、同一民族不同历名阶段、同一历史阶段不同艺术家、同一艺术家不同创作时期等因素的影响;正是因为非统一性造成了多样性、丰富性和独立性
②非实用性
强调艺术品的非实用性,只是说明这种商品的奇特之处: 一是它不为人的使用需要而存在,它是一种审美活动。
二是收藏艺术品不是消耗艺术品,所以艺术品总是不同的收藏者之间转手,尤其是一旦经过名家收藏后的转手,其价值会再次得到提升。
③非再生性
每一种艺术品都是某些人或某位艺术家在某个阶段独创的产物,它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过了这个时间生产出来的艺术品就是另外一个阶段的产品。
④非确定性
因情感及财力、眼力、胆量的不同,往往会造成人们对同一件艺术品看法的巨大差别,因此也造成了艺术品价值的不确定性和人们出价时的差异性。
三、艺术品的价值(复习思考简答题第一题答案) ①艺术品价值
艺术品价值是指艺术品的内在价值,也就是审美价值。 ②历史价值
艺术品有其生产的年代,因此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那个年代的印记,艺术品特别是文物类艺术品,解读历史的一把重要钥匙。
③收藏价值
艺术表达在物质上产生了造型,带有玩赏的功能,使宫廷和民间的收藏也就意味着拥有了金钱,于是货币的保值增值通过艺术品收藏得以实现。
④经济价值
艺术品在交易中是有价的,它客观上成了货币的等价物,拥有艺术品也就意味着拥有了金钱,于是货币的保值增值通过艺术品收藏得以实现。

以上四种价值统一在艺术品上,互为因果、互为条件,形成一个整体。因为有了审美价值、历史价值,才有了收藏价值和经济价值。
四、艺术品的种类
按西方艺术品和中国艺术品进行区分,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西方艺术品的主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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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艺术品可分为纯艺术品和亚艺术品两大类。
所谓纯艺术品主要有绘画、雕塑、摄影、邮票、海报,其中绘画是最主要的部分。 1、油画
构成西方艺术品市场主体的是:西方油画、珠宝和名人纪念品,约占到市场总量的70%左右 其中西方油画又分为:古典绘画、印象派油画和现代派油画。
油画一直是西方艺术品拍卖的主力,并不断创造成交纪录。(具体详见书本第118页从上往下数第二自然段) 2、珠宝
珠宝在西方艺术品拍卖中也占据主流。以香港为例,每年占拍卖总成交额55%-65%的是珠宝以及钻石。 纽约、伯尔尼、香港是世界珠宝拍卖中心。(具体详见书本第118页从上往下数第三自然段) 3、名人用品(具体详见书本第119页从上往下数第一自然段) (二)中国艺术品的主要种类
中国艺术品拍卖最早起源于伦敦,后又传到纽约,至上世纪70年代末扩及香港 90年代初期,内地拍卖公司开始举行艺术品拍卖。 1、书画
书画是我国最具民族性和广泛性的艺术品,在纽约、香港的中国艺术品拍卖中也是有特色的部分,在北京、上海等地的拍卖中,书画更占到65%--75%的市场份额。
中国书画拍卖分为:
①古代书画拍卖。泛指清以前历朝历代名人大家的作品(详见书本120页第一自然段)
②近代书画拍卖。泛指清未民初至建国后去世的著名画家的作品(详见书本120页第二自然段)
③当代在世画家书。是指至今仍活跃在书画创作舞台上的艺术家群体作品(详见书本120页第二自然段) 2、瓷器拍卖
瓷器是中国文物的精华之一,尤以明清官窑瓷器最为珍贵,是国际上最具中国特色的拍卖标的。 全球范围内官窑拍卖,尤以伦敦、香港、纽约的价格为最(详见书本121页第二自然段) 3、杂件
是指古董、玉器、丝织、玉玺印章、手稿、钱币等文物艺术品的总称(详见书本121页第二自然段) 4、西画
泛指由中国画家创作的油画。西画拍卖2080年代末起于香港,后延及北京、上海,到近年形成市场(详见书121页第三自然段)
五、艺术品拍卖的效应(简答题第二题答案) (一)投资效应
拍卖市场的形成、艺术品投资的高额回报以及人们投资意识的增强,使传统意义上深藏不露的收藏观念发生了本质的变化,投资已成为收藏的首要动力,也是最大的效应。 (二)文化效应
从宏观的角度分析,拍卖使一个国家、一个流拍的艺术引人注目,地位提升。 另一方面,这种文化效应还有助于塑造大企业的文化和品牌。 (三)广告效应
现代社会,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刺激媒体和受众,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加竞争力,而艺术品拍卖创造的轰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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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是企业免费的广告宣传。
第二节 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实施 一、征集拍品
征集拍品是艺术品拍卖的基础性工作,是与藏家、物主交流的过程,主要有三项工作: (一)对艺术品进行基本鉴定,以便决定取舍
基本鉴定一般要有70%把握,通过一看真伪,二看优与劣,三看行情是否好销,从而确定取舍。 (二)商谈底价 决定双方接受的保留价 (三)洽谈委托拍卖条件 二、专场或专题拍卖会的组织
专题拍卖,一方面拍品要有质量、特色和一定的数量; 另一方面拍卖公司要有强烈的营销意识。 三、拍品终审
聘请专家“会诊”,权威考证;把关真伪,总体质量平衡。 四、图录制作
图录的制作必须考虑到如下因素: (一)图片及每件拍品的有关资料 (二)每件拍品标明估价 (三)全部拍品编号排序 (四)标明文物鉴定的级别 (五)图录的技术性工作 ★五、推介和招商工
很多拍卖公司不等图录出版就已用各种方式进行推介和招商工作,这是很重要的,拍卖会前的1-2个月,更要集中精力做好这项工作。一般重点如下几项工作:
(一)向客户寄赠拍卖图录 (二)举办拍卖品展示和巡回展览 (三)开展新闻宣传和评论 (四)组织拍卖会
第三节文物艺术品拍卖应注意的问题
一、设立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的条件
根据我国《拍卖法》以及相关的文物政策、工商管理的规定,在境内组建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的条件: ①有一定的发起人或企业,经过当地拍卖业政府管理部门和文化、文物等部门的前置审批。
注:在大部分省市,经营非文物艺术品由文化局批准,经营文物的由省文物局(或者文管会)批准。
②有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仅拍卖艺术品的拍卖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拍卖文物的企业则需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③有合格的专业人才。主要是高级管理人才、拍卖师和鉴定人才,具备5名文博系统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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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有经营场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在以上四个条件中,专业人员的配置最为重要,这既是审批拍卖公司的先决条件之一,更是任何一个艺术品拍卖公司拍卖质量的保证。
二、文物艺术品拍卖市的区位优势(加上意义组成:复习思考第一题论述题答案) (一)经济发达市场宽松
国际上通行的说法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万美元的水平,拍卖市场较易成熟。 我国艺术品拍卖在上海、北京率先起步。 (二)丰富的艺术品存量
大凡艺术品拍卖的中心城市本身以及周边地区有丰富的存量资源。
(例:纽约在近百年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里成为世界重要的文化中心和艺术品集散地) 上海有中国艺术品收藏“半壁江山”的称号 (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国际化程度高
世界艺术品拍卖中心往往在地理条件优越的国际化大都市形成,这是国为发达的交通和快速密集的信息是拍卖的必需条件。
(四)文化传统和人才优势
有收藏传统和艺术交流频繁的城市,艺术气氛比较浓厚,这有助于拍卖经营的发展。在这类城市创办艺术品拍卖公司,既可以找到合适的拍卖从业人员和专家,又能借助这种艺术氛围,形成艺术品拍卖的经营层,同时又可简洁有效的找到卖家、买家群体,能较好地构筑起自己的艺术品拍卖平台。
意义:
①综上分析,艺术品拍卖受到经济、历史、文化和城市条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不具备合适、有利的外部条件,即使有了合格的人才和资金,也未必能成功。
②从国际、国内艺术品拍卖的成功经验分析,目前世界上主要的艺术品拍卖中心有伦敦、纽约、巴黎、香港以及内地的北京、上海。
三、判断文物艺术品价值的主要因素(复习思考论述题第二题答案) (一)真与伪是判断艺术品价值的第一因素 真伪是影响艺术品拍卖的前提。
(二)名家与非名家是判断艺术品价值的第二因素
大师、大名家、中名家、小名家是目前中国书画市场的四种价格等级差别。 瓷器以康熙、雍正、乾隆三代最为有名。
(三)精品与非精品是判断艺术品价值的第三因素
精品是指精心之作,是艺术家的代表作品;非精品一般是画家们的应酬之作,占了大部分画家作品中较大的量,有名无实,价值不大。
(四)少与多是判断艺术品价值的第四因素
艺术品的这一特点,既反映了艺术品尤其是文物类艺术品的稀缺性特点,也解释了在供求关系的影响下,有些稀秒艺术品价格暴涨的原因。
(五)保存是否完好是判断艺术品价值的第五因素
通常意义上的保存完好是指:一是完整与不完整;二是有无瑕疵;三是污损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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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玩赏性的强与弱是判断艺术品价值的第六因素 艺术品在功能上主要体现欣赏性,具体分为:玩赏和观赏。
四、判定文物艺术品价格的主要依据(复习思考简答题第三题答案) (一)要分析艺术品自身的价值
从某件艺术品真与伪、名家与非名家、精品与非精品、少的与多的、品相好的与品相差的,玩赏性强的与弱的等六个方面作出分析,从而分清这件艺术品是高价位、中价位、还是低价位的,并做出相应的估价。
(二)要参考市场的价格行情
首先可以参考以往拍卖价格和市场上比如画廊、文物店的交易价,这样可以避免主观性和盲目性。 其次,对当前行情的分析十分重要。 (三)分充分考虑委托人的意愿
拍卖公司是中介,委托人才是决定价格的人,因此价格的确定有一个与委托人协商并且最终尊重他意愿的问题。 五、严把拍品鉴定关(或者说怎样把好鉴定关、提高拍品质量;此题是复习思考第四题答案) 在艺术品拍卖市场里,最重要的鉴定把关质量把关是区别真伪,把真品推荐给竞买人。 (一)要确定拍卖公司自身的质量标准
拍卖公司的质量定位不同,但总的看所有拍卖公司的质量标准应该是力求不卖伪作。 (二)运用科学方法与建立质量把关机制
1、中国传统的鉴定方法主要靠人的经验总结和感悟 2、关于科学方法的引进 3、建立日鉴定机制
(三)实事求是地处理鉴定问题 (四)声明不担保拍卖标的的真伪
《拍卖法》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担保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中,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其规定起到如下作用:
一是提醒买家凡艺术品都有可能有假,要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二是保护拍卖公司因非主观因素拍卖赝品而受法律惩罚; 三是避免有些买家买了真品也不来提货,以伪品为由中止成交。 六、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法律问题 (一)所有权问题
艺术品若涉到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而其中一人决定拍卖,收入独占或者非物权人要求共享好处等,对于这点需在拍卖规则中声明应由与拍卖公司签合同的委托人负责,一旦发生物权纠纷,拍卖公司不宜介入其中,应让其自行去法院解决。
在拍卖前,有人提出这是失窃的艺术品,要求拍卖公司处理。一般如有公安机关正式介入或立案的,为慎重起见以撤拍为宜;
在拍卖后提出的,应由司法机构去处理。 (二)艺术家对本人作品真伪提出疑问的处理
艺术家对本人创作但不属于他的作品没有所有权,但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46条第7款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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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文物的法律问题
涉及文物的拍卖活动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以及相关规定处理。 1、目前国家禁止地下出土文物和国营单位收藏的一级文物进入拍卖市场。
2、在拍卖图录制作前,要将全部拍品目录或实物送交省级文物管理部门做行政鉴定。文物部门会得出以下结论: ①哪些文物不能拍卖,主要是出土文物和国营单位收藏的一级文物; ②哪些文物属于定向拍卖,即限于国家收藏单位、研究单位购买; ③哪些文物允许拍卖但限于境内流通; ④哪些文物成交后可以携带出境。 拍卖公司对后三种情况应在拍卖图录上注明。
3、对可出境的文物目前盖出口印鉴(火漆印)有两种处理方法: ①北京地区拍卖后由买受人到文物管理部门办理,费用自理; ②上海地区由拍卖公司在拍卖前统一到文物管理部门办理。 4、对真伪一般不作担保。 5、拍卖公司不得自营。 6、撤拍卖的几种情况:
艺术家本人、司法机关、文物部门干预,委托人违约提出的也较多,一般在委托人承诺赔偿拍卖公司损失以后,可准许其撤拍。
7、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一般有两种情况:
①拍卖公司准许委托人到现场参加自己委托拍品的竞买;对此要由拍卖公司加强自律,并承担法律责任; ②另一种是委托人擅自参与竞买;拍卖公司应追究委托人责任,要求其赔偿。 8、对买受人拒付的处理:
对此类买受人,拍卖公司应从维护委托人以及拍卖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诉诸法律。只要有买受人的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成交确认书,从法院现有判例看,均是买受人败诉。法院一般会判他付款提货,或者不提货但给委托人、拍卖人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例如成交价的20%
七、为买卖双方提供优质服务(详见书本从上往下第三自然段) 八、重视拍品的安全(详见书本从上往下第四、五自然段) 九、提高拍卖的经济效益 ①紧紧抓住中高价位艺术品 ②注意开拓市场以丰补欠
没有新市场、新门类的开发,市场就没有持续的发展后劲,而新品种在经营初期可能有风险,因此要以商补商,以丰补歉,注重长效。
③竞争重点放在拍品和服务质量上
各拍卖公司之间的竞争,重点要放在拍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上,不能靠互相降低佣金来吸引客户。
第七章 机动车拍卖
第一节机动车的概念及特征
一、机动车的概念及分类 (一)机动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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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乘、运送物品或者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
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
和市场的交易行为一样,进入拍卖程序的机动车主要有下列二种:
新机动车:是指从生产企业装配出厂后,未经交通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未取得道路行驶权的机动车辆。 二手车:则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报废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的车辆的总称。 (一)机动车的分类
1、根据机动车的社会属性分类:
公务车辆、罚没车辆、抵押车辆、破产企业的清算车辆、海关监管的车辆、国外捐赠车辆、法人或自然人拥有的各种车辆。
2、按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划分:
①大型汽车。总重量≥4500㎏,或车长≥6m,或乘坐人数(不含驾驶员)≥20人的汽车。 ②小型汽车。总重量<4500㎏,或车长<6m,或乘坐人数(不含驾驶员)<20人的汽车。 3、根据机动车辆的产地和进入流通体系的渠道划分:
机动车拍卖标的还可以分为:国内厂家生产(具有整车厂合格证)车辆和进口车辆两大类,其中进口汽车可以分为:
①一般贸易进口车辆。 ②易货贸易进口车辆。 CKD散件进口组装车辆。
早期的:桑塔纳、奥迪、捷达、夏利、切诺基、标致、富康等车均属此类。
SKD部件进口拼装车辆。 ⑤走私车辆。
⑥特殊进口汽车。特殊进口汽车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其一,外商投资企业或“三资企业”免税进口的机动车——进口时国家未征收关税和增值税,由海关实施为期6年的监管,过监管期后,可自动解除监管,进行正常转移登记,这类车多为1993——1995年期间进口、排气量≤3的活活用小型机动车。
其二,华侨及港、澳、台胞捐赠进口的机动车——非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不得转让、出售、变卖。 二、机动车的特征(复习思考简答题第三题答案) (一)标的的可移动性(最重要的特征)
(二)使用的时效性 ①自然老化②技术老化③使用老化 (三)价值的不稳定性 (四)车辆的唯一性 (五)价格的不确定性
三、机动车拍卖的特点(详见复习思考论述题第二题答案) 第二节机动车拍卖的实施
实施机动车拍卖主要经过几个阶段(复习思考第一简答题答案,写上:一、(一)(二)(三)二、(一)(二)三、四黑体部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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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卖委托
(一)、接受委托时的检查登记 内容包括:
①检查与委托拍卖车辆有关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 ②对机动车内外零件进行检查与登记; ③检验车辆行驶是否正常等; ④抄录并核对VIN车辆识别代号。 (二)、签订《机动车委托拍卖合同》 (三)车辆相关手续调查
作为特殊的商品,机动车拍卖涉及车辆注册、过户、转出、转入等回题,因此,接受委托后,拍卖公司首先对可能影响车辆注册或过户的相关手续进行调查。
若委托拍卖车辆没有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证、公路规费缴讫证、营运证等必备随车证件,但经查在有关管理部门的档案中确有记录的,并可以在拍卖成交后予以补办并补缴有关费用的,类似机动车还是可以进入拍卖程序。
二、公告和展示
(一)发布机动车拍卖公告 (二)车辆展示
是机动车拍卖的重要环节 三、拍卖会(书本第154页) 四、车辆移交(书本第155页)
第三节 机动车拍卖应注意的问题
机动车的手续完备性是机动车拍卖最重要的环节。
进入机动车拍卖要处理好哪些问题?(复习思考第二题答案即:一、二、(一)(二)、三等几点) 一、相关证件验收及合同签署 拍卖人在接受委托时(了解即可)
一方面应对委托人所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进行真伪、是否有效等情况进行鉴别;另一方面应对这些证件、资料逐一登记,以便以后做进一步的核实。
委托拍卖合同中应明确,办理注册、转移登记手续等各项税费的负担人、负担方式和负担比例,以及欠缴的公路规费、运输管理费等费用的处理方式等,以规避拍卖成交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二、核实资料及车况
(一)未办理注册手续车辆的核实 (二)已办理了注册手续车辆的核实
已办理了注册手续的车辆,需核实及落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书本第156页) 三、车辆移交和货款结算
拍卖成交后尽快办理车辆移交的意义是什么?(复习思考简答题第四题答案)
答:①机动车所具有的易移动性、时效性、不稳定性等特征,加上机动车的交易结束不仅仅是作为实物的机动车本身的转移,还包括机动车权利的转移,且以权利的最终转移的完成为标准,证明机动车拍卖是一项风险较大的拍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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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拍卖成交后,拍卖公司必须抓紧时间催收成交价款,在买受人将全部应付款项结清之后,尽快办理车辆的移交和协助买受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③目前我国机动车管理已基本上实现了计算机化,办事效率较高,正常情况下,手续齐全的车辆在2日之内即可完成注册、过户、转出、转入等各项手续的办理。
以下易出选择题:
机动车是我国拍卖行业最主要的市场,也是拍卖标的中专业性最强的项目之一。 论述题:
一、论述注重机动车拍卖实施过程中的环节对拍卖进行的作用: 答:一、拍卖委托
(一)、接受委托时的检查登记
作为一项特殊的拍卖标的,机动车拍卖委托手续的完备性至关紧要。 (二)、签订《机动车委托拍卖合同》
检查工作完成后,拍卖公司如果决定接受委托人的拍卖委托,应与委托人签署《机动车委托拍卖合同》因其特殊性,合同中有一些特别要求,应按车辆较易的有关规定逐一填写清楚。
(三)车辆相关手续调查
作为特殊的商品,机动车拍卖涉及车辆注册、过户、转出、转入等回题,因此,接受委托后,拍卖公司首先对可能影响车辆注册或过户的相关手续进行调查。
二、公告和展示
(一)发布机动车拍卖公告
由于机动车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机动车拍卖公告一般采用固定格式。 (二)车辆展示
是机动车拍卖的重要环节,一般应在车辆前窗或车身的其他便于观看的地方粘贴一张该车辆状况的说明性表格等。
三、拍卖会
机动车有移动性强的特点,因此拍卖会的形式应该多样化,可以在机动车展示现场进行,让竞买人有直感。 四、车辆移交
在买受人将全部应付款项付清之后,应首先办理成交车辆的书面移交手续,其次办理过户等权属变理手续。 2、试述机动车拍卖的特点:
(一)机动车拍卖横跨新车和二手车两个范畴
机动车拍卖标的有新有旧,拍卖横跨新车和二手车两个范畴,这是机动车拍卖的一大特点。 (二)拍卖已成为缉私罚没车辆的唯一处理渠道
随着拍卖市场的日趋成熟和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市场日趋规范:
一方面《拍卖法》对缉私罚没等属于公物的财产处置方式作了明确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公物拍卖的地位, 另一方面,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决定加大采用拍卖方式处置缉私罚没车辆的力度,进一步规范缉私罚没车辆处置行。 以下零星部份易出选择题: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里,新机动车拍卖的标的主要来自海关、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的缉私罚没车辆。 1996122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关于确定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等企业为缉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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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车辆拍卖的通知》,确定上海、广州、成都、北京、青岛5家机动车拍卖中心为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同意其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理缉私罚没车辆。
2002624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公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确定71家定点拍卖企业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理,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交国库。
(三)专业的机动车拍卖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并稳步发展
一般来说,机动车拍卖需要有大面积的展示场地。在这方面国内不少中心城市成立了专业性拍卖公司,并在经营管理、场地设施、拍卖方式、服务功能等方面已开始与国际接轨。 (四)网上拍卖已经成为机动车拍卖的重要方式
网上拍卖机动车,突破了时间、空间、地点的限制,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拍卖方式。 以下易出选择题:
在网上拍卖中机动车拍卖市场走在了其了商品拍卖市场的前列,这是又是我国机动车拍卖的又一特点。 (五)机动车评估日趋规范和专业
《二手车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将二手车鉴定评估职业分为中级和高级两个等级。
第八章 房地产拍卖
第一节房地产的概念和特点 一、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承载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以及与它们相应的各种财产权利。
建筑附着物:是指已经附着于建筑物的建设装饰材料、电梯及各种给排水、采暖、电气照明等与建筑物的使用密切相关的物品。
判断是否属于建筑附着物,取决于附着程度和是否适用于不动产的经营和使用。如果一件物品的折除或移动,会损坏建筑物或严重影响到建筑物的使用,则该物品属于建筑附着物。
把建筑物附着物归属于房地产的法律效果在于:抵押权可以扩大适用于建筑附着物;在房地产的买卖、赠与、借贷或共有物分割时,如果权利证书对具体范围未作明确规定时,应包括建筑附着物。
房地产不仅包括土地和建筑等实物形态,同时包括相应的无形权益,即房地产包含物质实体与权益两个方面。 房地产物质实体是房地产权益的载体,房地产拍卖中的房地产是物质实体与房地产权益的综合体。 二、房地产的特征
(一)不可移动性(位置固定性) (二)耐用(耗)性
不同用途房地产的土地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是影响房地产价格的重要因素。 (三)异质性(差异性、个别性) (四)高价值性 (五)供给有限性 (六)投资与消费双重性 房地产的增值主要是地价的上涨。 (七)房地产实体构成的二元性 三、房地产的类型
(一)根据房地产用途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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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地产用途,可以将房地产分成以下10类(详见书本第162页至163页)
(二)根据房地产按其开发程度划分,主要可分为以下5类(详见书本第163页至164页)
1、生地 2、毛地 3、熟地
4、在建工程项目 5、建成后物业
(三)根据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房地产按其占用土地的权属性质划分,主要可分为以下2大类: 1、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
2、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国有出让、转让建设用地上的房地产。 (四)根据房屋所有权性质分类 根据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可以划分为: 1、国有房产
又称国家房产或全民所有房产。在形式上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家专门机关管理的国有房产,此类房产又称直管房产; 另一类为国家部门管理的房产,又称系统房产。 2、集体所有房产
其可分为:城市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产 3、私人房产(含共有房产)
主要是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住宅房屋以及厂房等。 其中私人房产分为:个人所有数人共有两种形式。 4、涉外房产
一类是外国政府机构在我国设立的办事机构建设或购置的房产;
另一类是外国人私人住宅或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在我国的房产。 5、其他房产
包括:宗教、会馆、宗族,以及其他由国家代管的房产。 四、房地产市场及其特征 (一)房地产市场 以下易出选择题:
房地产市场具有市场的一般特征,房地产商品的不可移动性是其与劳动力、资本以及其他类型商品的最大区别。 房地产市场实际上是房地产的买家和卖家在某个特定的地理区域内于某一特定的时段内达成的所有交易总和。 其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政府、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建筑承包商、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土地的最终供给者:土地管理部门。 房地产的生产者:房地产承包商。 房地产的供给者:房地产开发商。 房地产所需资金的供给者: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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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消费性或投机性需求者:是不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房地产的中介者:房地产交易所、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律师、房地产经纪人、估价师等。 (二)房地产市场特征 1、地区性
房地产交易实质上产权交易,其产权的承载物即房地产实体则是不可移动的。 2、供给调节滞后性 3、垄断竞争性 4、投机性
5、交易形式多样性 6交易复杂性
7、受金融市场的强烈影响性 8、市场效率低 9、政府干预性
(三)房地产市场分类:
1、按照房地产用途划分,可分为:
①住宅市场、②写字楼市场、③商业楼市场、④工业厂房市场、⑤仓库市场、⑥特殊用途房地产市场。 2、按照房地产交易标的的内容划分,可以分为:
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市场、③房地产销售市场、④房地产租赁市场、⑤房地产抵押市场、⑥房地产典当市场、⑦房地产保险市场等。
3、按照房地产进入市场的时间顺序划分,可以分为:
一级房地产市场:是指国家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出让市场; 二级房地产市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房地产消费者之间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三级房地产交易市场:是指房地产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市场。仅就房屋而言可分:一手房市场和二手房市场。 五、我国的房地产物权类型【复习思考简答题第一题答案即(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黑体部分】
(一)土地所有权
是指特定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特定土地所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按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劳动群众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二)土地使用权
是指依法占有、使用他人所有的土地,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有土地上)和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即建设项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依照权利的取得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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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因用途不同而异: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此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无年限限制;未经国家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转让、赠与等处分。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反之也一并处分。
2、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 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农户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三)地役权
是指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利用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依法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依法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四)房地产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房地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债权消灭,抵押也消灭。
在受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全部抵押物。
抵押权的标的物灭失、毁损,因而得受赔偿时,该赔偿金成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 可以抵押的房地产包括: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若上述建筑等物与土地使用权连在一起的,则一并抵押。 不得抵押的房地产包括: 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 抵押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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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用于抵押的其他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房地产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债务履行其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房地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房地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五)房屋所有权 (六)房地产租赁权 (七)房地产共有 (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是指在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由各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与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转让其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视为一并转让。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六、房地产价格及其影响因素 1、土地价格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作用和标准,可划分出多种土地价格。 (一)市场价格、市场价值。
最为公平的市场价格是市场价值;同时市场价值是最可能的价格。 2)土地所有权价格、土地使用权价格。 其中土地使用权价格又可以称为土地出让金。 3)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两者都是由政府部门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的,借用我国台湾地区的称谓,它们都是“公告地价” 4)课税价格、征用价格、抵押价格。
抵押价格是以土地为抵押担保物借款时,贷款人确定的土地抵押物价值,一般为市场价值的6-8成。 5)总价格、单位价格、楼面地价。
现实生活中,楼面地价往往比土地单价更能反映土地价格水平的高低。 6)评估价格。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就属于评估价格。 2、房地产价格的分类
1)商品房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
商品房价格就是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完整的土地价格和建筑物价格构成。 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所有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 2)标准地价、成本价。
标准价是实施成本价一种过渡价格形式。成本价是向中低收入阶层按优惠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出售住房的价格,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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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适用住房价格也是成本价的一种形式。
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所有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因素 1、一般因素
包括: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政策因素。 2、区域因素
包括:区域房地产供求状况、商业繁华度、基础设施完备度、交通通达度、交通便捷度、公益设施完备度、生态景观环境质量、城市规划发展和限制等。
3、个别因素
包括:位置、临街状况、地块大小、地块现状、地质状况、地形地势、日照通风等等。 第二节房地产拍卖的实施 (一)房地产拍卖标的
房地产拍卖不仅仅是物质实体更是房地产的权益。其标的可以是: ①国家允许转让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经过政府批准可转让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集体土地上房地产等。 (二)房地产拍卖的特征(复习思考第二简答题答案) 1、房地产拍卖标的数量大、价值高 2、房地产拍卖法律性、政策性强 以下易出选择题:
涉房地产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其他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等。
3、房地产拍卖标的复杂、过程时间长 4、成交后需要办理的手续多 (三)房地产拍卖业务的主要来源
当前我国拍卖市场房地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来源: 1、法院司法强制拍卖委托
此类房地产是申请执行人因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追讨被欠债务,法院据情依法作出判决,将与被执行人有权属关系的房地产委托拍卖抵债。
2、债权人委托拍卖的抵押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据此,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房地产直接委托拍卖。 3、政府部门委托拍卖的房地产
一般是指税务、公安、检察院、工商、海关等具有执法职能的机构,如一些抵税房地产、抵债或罚没房地产等。
4、法人委托其所拥有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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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房地产的委托人是企业,属于社会委托的范畴。 5、自然人委托拍卖的房地产
这类房地产的委托人是自然人,亦属社会委托。此类标的拍卖人一般只接受已办领房地产权证、产权明晰的房地产的拍卖委托。
二、房地产拍卖条件及主要交易规则 房地产拍卖特别需要撑握两个关键方面:
一是判断拍卖标的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转让和交易条件;或虽然不符合,但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能过补办手续和补缴费用可以转让和交易的;
二是遵守房地产交易的相关规则。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和转让的下列房地产通常不得拍卖
①未依法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地产产权证书的; ②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③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④权利人对房地产的处分受到限制的,比如未得到政府批准的划拨土地转让,不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的转让等;
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政府相关转让条件的;
⑥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⑦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如未按政府规定用途及时开发建设的或拆迁;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买卖、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拍卖条件和交易规则
①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产权证;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拍卖条件和交易规则
①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进行房地产拍卖时,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由买受人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②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由拍卖公司将拍卖标的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出让的情况主要有继续划拨、作价出资、入股等。
对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国家通过法规允许转让,因此转让时无须再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只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
③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 (四)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拍卖条件和交易规则
①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依法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②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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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拍卖转让条件和交易规则
①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拍卖前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准后方可进行拍卖。 居住房屋的竞买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人;

非居住房屋竞买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超过此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六)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拍卖规则★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地产的行为无效。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因拍卖造成抵押权人经济损失的,需承担相的民事责任。
对于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地产的,应当将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若超过部分的归抵押人所有,不足总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通过协议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不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
③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④同一房地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⑥房屋可连同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抵押权实现时,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首先从拍卖所得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价款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⑦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三、房地产拍卖程序 (一)接受拍卖委托
房地产拍卖的委托一般需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房地产的产权证。
2、产权人身份证明(私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4、对拍卖房地产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5、产权证上标明是共有的,需出具共有证及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或部分出售)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6、拍卖房地产的详细资料,包括:详见书条第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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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有关证明资料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对于私产,如果委托人是受托人,要出示房地产权利人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委托文件。 注:委托人不在中国内地的几种特殊情况:
①委托人在国外的,委托书应是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驻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才能用效。如果是在未设中国使领馆的国家,则由驻该国的与我国建交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②如果委托人是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委托书经我国司法部门认可的当地律师公证后,到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盖转地专用章;
③如果委托人是台湾地区,则在台湾地区对委托书公证后,经台湾海基会转大陆海协会,由海协会转大陆公证人员协会,再转相应的交易管理部门。
④注意委托书中是否有转委托。 (二)拍卖房地产标的的调查与确认
文件和资料核实内容主要包括(理解为主):书本第183 (三)接受委托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四)确定拍卖保留价(详见复习思考第二论述题) (五)发布拍卖公告及组织拍卖
因房地产标的价值较大,拍卖公司应在拍卖日前的半个月至1个月发布拍卖公告,司法强制拍卖不动产则应在拍卖日前15日发布拍卖公告。
(六)产权过户
在买受人应在拍卖人的协助下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的转让合同书。
第三节 房地产拍卖应注意的问题
一、拍卖前必须严格核查权属 ①拍卖的房地产有否重复查封
若存在重复查封,各法院必须协调一致才可以执行。通常对于抵押权人起诉和非抵押权人因为其他经济纠纷涉及起诉的案子,以抵押为主;
对于皆非抵押权人起诉的案子,按时间先后,谁先起诉,谁先受偿。 ②国有企业委托房产
产权人为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时,房地产委托拍卖需要取得上级部门的书面许可意见。 ③发生用途转换的房地产
对于发生用途转换的房地产,为了保证拍卖成交后的产权变更,补办规定的用途转性手续,必须进一步收集取证原始产权办理过程的必要文件。
④共有人房地产
对于共有人的房地产,必须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转让意见,同时,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拍卖公告前已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产部门进行了登记,则应该将租赁行为告知买受人,将拍卖行为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⑤分割拍卖的房地产
房屋分层、分套拍卖时,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使用权不可分隔,该房地产买受人要按照分层、分套的建筑面积分摊取得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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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房屋建筑设针为成套的房屋,一般不得分隔拍卖。
房屋拍卖时,房屋的附属设施需要一并拍卖的,应在公告中说明并可一起拍卖。 二、拍卖公告应注意的问题 (一)公告与咨询接待
公告方面:因房地产价值较高,拍卖公告应适当提前发布,公告内容要准确、精练,针对不同的房地产标的、不同的买家对象,在不同的媒体上发布。
咨询接待方面:尽可能详尽地把拍卖标的的情况提供给竞买人,不论是在标的现场接待书买家,还是在公司接待咨询者,要做到口径一致,回答专业,要针对不同买受所关注的重点不一样这个特点,善于发现拍卖标的优点。
(二)已租赁房地产的拍卖公告
对于拍卖公告前已经进行出租登记的,拍卖前必须通知承租人,若其参加竞买则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解除合同,或者按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行为继续由买受人履行。
对于维持原租赁的,公告中必须告知竞买人。 三、实施优质的售后服务
售后阶段,拍卖公司可以提供四方面的服务: ①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②如果是房地产在建项目,应协助买卖双方办理项目更名和转让及其他相关手续; 协助双方交接相关资料和房地产;
④买受人和委托人提出的需要拍卖公司完成的其他工作。 四、房地产拍卖登记及相关税费
(一)房地产登记需提交的资料(书本第187页) (二)应缴费用和相关税费(书本第187页) 五、特殊类型房地产拍卖应注意的问题
(一)在建工程项目拍卖应注意的问题(详见书本188页) 1、房地产在建工程项目的状况需要详细核查 2、在建房地产拍卖需要申请和审核 3、拍卖成交后的手续处理
(二)建成在售房地产拍卖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因开发后陷于销信困境,无力还贷或付款,被贷款人或承包商追讨债务,提及诉讼,经法院裁定将在售房地产拍卖;
也有受其他债务拖累,被法院查封充作抵债物的。
对上述两类房地产,首先要了解房地产所属物业的土地产权状况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否则会影响过户。 房地产权属经确认后,还要了解房地产的当前使用、租赁和费用拖欠情况、同委托人明确欠债责任。 六、有瑕疵房地产拍卖的操作 (一)有瑕疵房地产拍卖的操作
一般是指手续不全和规定不允许转让的,但经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和政府审批后可能拍卖的房地产。 对法人或自然人委托的这类房产可以取消委托。
但对于法院委托的房产,因其具有强制执行性质,是执法程序的延续,而能否实现过户,又是法院裁定和完成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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