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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
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职教本科学生参照执行。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四川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所录取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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