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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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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行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建设,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分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委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治、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学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切实加强政治建设,XX新时代特色思想 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学校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

实”作用。
(二)全面贯彻落实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决策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特色事业建设者和接棒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涉及重大行政事项主要由校长提出,经学校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组织实施。
(四)坚持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校级领干和后备干部人选;制定学校、院部干部工作规划,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名单及培养措施;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领导人员联系专家学者工作制度,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加强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

行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以文化人、以美育人,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部等基层组织的领导,健全院部组织会议和政联席会议制度。持续推进各级组织书记抓建述职评议考核全覆盖,定期开展巡察工作,加强监督,确保院部组织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把握好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做好发展员和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发展内基层民主。
(八)领导学校纪律检查工作,落实风廉建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派人士等统战线成员参加统战线相关活动。定期向民主派和无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条委书记作为学校主要负责人,主持委全面工作,对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思想政治建设和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委重要活动。
第三章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委的领导下,

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凝练学科方向,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推进“双一流”“四个一流”建设。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组织、民主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委会议及议事规则:
(一)学校委会在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对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二)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时,与会委员对任免事项应当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三)委会议由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者由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内容,不是委委员的其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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