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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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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一、法定检验检疫范围 根据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出入境货物报检范围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一)、出境货物报检的范围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3.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5.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二)、入境货物报检的范围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4.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二、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商品检验是对商品质量进行的检查、核实行为,是使用规定的科学检测手段,检查商品是否符合规格、标准的活动。商品检验必须依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规定方法和程序进行和判断合格与否。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其具体要求为: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这类规定所涉及的进出口商品大都关系国家利益、人民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我国及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涉及到的进出口商品按此规定进行检验,符合规定标准者准予进口或出口,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能进口或出口。执行这种标准检验是法律强制性的,与商业合同中有否规定无关。进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安全检验、装运出口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的适载检验、动植物检疫等都属于依据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的。对于出口货物,若进口国标准高于我国检验标准的,依据进口国标准检验。 2.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在对外贸易合同中制订的商品的品质、规格、检验方法是进行商品检验时的基本依据,也是贸易合同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合同中明确凭样品成交和检验的,样品也是检验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时,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3.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标准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环节 一、报检/申报 报检/申报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工作的手续。 报检人应按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报检人提交的报检单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应附的单据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索赔或出运是否超过有效期等,审核无误的,方可受理报检。对报检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二、计/收费
对已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方法》的规定计费并收费。 三、抽样/采样 对须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施检人员须到现场抽取/采取样品。 样品经检验检疫后重新封识,超过样品保存期后销毁。 四、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国际惯例或合同、信用证的要求等相关检验依据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合格。目前,检验检疫的方式包括全数检验、抽样检验、型式试验、过程检验、登记备案、符合性验证、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和免于检验等。 五、卫生除害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关出入境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等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六、签证放行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买方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签发相关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进行了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或检验检疫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货物通关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作为销售、使用的凭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对外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作为向有关方面索赔的依据。 入境货物报检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1.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在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报检人提供的单证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的交通运输工具或运输包装等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3.货物通关后,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货物的检验检疫事宜,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无法进行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出境货物报检工作程序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1.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出境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和计收费后,转检验或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2.对产地和报关地属于同一辖区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对产地和报关地属不同辖区的出境货物,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货证后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3.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电子报检<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电子报检的申请 电子报检是指报检人使用电子报检软件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系统和检务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报检人,实现远程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行为。目前能够进行电子报检的业务包括出境货物报检、入境货物报检、产地证书报检、出境包装报检等。 1.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2)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3)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4)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5)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 2.报检人在申请开展电子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在检验检疫机构取得的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2)《电子报检登记申请表》; 3)《电子业务开户登记表》。 3.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对申请开展电子报检业务的报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检人可以开展电子报检业务。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实施电子报检后的工作流程 1.报检环节 1)对报检数据的审核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企业发送电子报检数据,电子审单中心按计算机系统数据规范和有关要求对数据进行自动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反馈错误信息;符合要求的,将报检信息传输给受理报检人员,受理报检人员人工进行再次审核,符合规定的将成功受理报检信息同时反馈报检单位和施检部门,并提示报检企业与相应的施检部门联系检验检疫事宜。 2)出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检验检疫机构施检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3)入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4)电子报检人对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消报检时,应发送更改或撤消报检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2.施检环节 报检企业接到报检成功信息后,按信息中的提示与施检部门联系检验检疫。在现场检验检疫时,持报检软件打印的报检单和全套随附单据交施检人员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施检人员通知报检企业立即更改,并将不符合情况反馈受理报检部门。 3.计收费 计费由电子审单系统自动完成,接到施检部门转来的全套单据后,对照单据进行计费复核。报检单位逐票或按月缴纳检验检疫等有关费用。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4.签证放行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电子报检应注意的问题 1.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2.电子报检人须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3.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电子报检人须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4<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电子通关 为了确保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监管有效、方便进出,加快进出口货物通关速度,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开发了电子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已于200811日在主要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推广应用。该系统采用网络信息技术,将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通关单》的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计算机业务系统,海关将报检报关数据比对确认相符合,予以放行;比对不一致的海关做退单处理。 在目前阶段,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联合采取的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还需同时校验纸质的通关单据,这是将来实现无纸化报关必然的一个过渡阶段。这种通关方式相比原来的传统的通关方式具有信息共享、方便、快捷、准确的特点,企业可以在企业端通过电子申报进行电子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放行的信息到达海关后,海关经核查无误即可放行,这不仅加快了通关速度,还有效控制了报检数据与报关数据不符问题的发生,同时,能有效遏制不法分子伪造、变造通关证单的不法行为。对于申报企业,要不断改善自身电子信息网络的条件,具备电子申报的条件和手段,要认真遵守检验检疫和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配合两个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化措施的推行和实施。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电子转单 “电子转单”指通过系统网络,将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信息相互连通,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合格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货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较之传统的由客户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到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方式,电子转单具有数据信息共享、简化操作程序、降低外贸成本、提高通关速度的功能。 出境电子转单入境电子转单实行电子转单应注意的问题实施电子转单后查验和更改 出境电子转单 1)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应及时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出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2)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向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以书面方式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3)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4)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的申请,提取电子转单信息,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电子转单中心。 5)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查货证的,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进境电子转单: 1)对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入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反馈接收情况信息。 2 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并缴纳相应的检验检疫费。 3)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子转单信息,对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检的,将有关信息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反馈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上述信息,并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实行电子转单应注意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实施电子转单: 1)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
2)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 3)出境货物需到口岸并批的; 4)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 5)其他按有关规定不适用电子转单的。 实行电子转单后查验与更改: 1)查验: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查货证的,报检单位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除出口活动物、重点检查有关名单内企业申报的货物、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货物等必须逐批核查货证外,其他货物的口岸查验核查货证的比例为申报查验批次的1-3% 2)更改: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完《转单凭条》后需进行更改的,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应报检人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下,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① 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② 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③ 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④ 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直通放行的定义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工作的管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工
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直通放行工作的实施以企业诚信管理和货物风险分析为基础,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坚持“谁检验检疫,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申请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2.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 3.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 4.企业已实施HACCP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5.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实施直通放行的货物应符合的条件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风险分析、科学管理的原则,制定《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和《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一、申请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符合的条件 1.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2.来自非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 3.用原集装箱(含罐、货柜车,下同)直接运输至目的地; 4.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范围。 二、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符合的条件 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在《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但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4.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直通放行工作程序 申请直通放行的企业应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并提交企业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统一公布。 进口直通放行 对在口岸报关的进口货物,报检人选择直通放行的,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领《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单),货物通关后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经质检总局电子通关单数据交换平台向海关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同时通过“入境货物口岸内地联合执法系统”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以及报检及放行等信息发送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关单备注栏应加注“直通放行货物”字样并注明集装箱号。 对在目的地报关的进口货物,报检人选择直通放行的,直接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单)。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经质检总局电子通关单数据交换平台向海关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的同时,通过“入境货物口岸内地联合执法系统”将通关单电子数据、报检及放行等信息发送至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关单备注栏应加注“直通放行货物”字样并注明集装箱号。 对于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口岸与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密切配合,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对需要实施检疫且无原封识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对集装箱加施检验检疫封识(包括电子锁等),要逐步实现GPS监控系统对进口直通放行货物运输过程的监控。集装箱加施封识的,应将加施封识的信息通过“入境货物口岸内地联合执法系统”发送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报检人应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接受检验检疫。对已加施检验检疫封识的,应当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启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开箱、卸货。 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或技术处理方法的,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实施销毁或作退货处理。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完成检验检疫后,应通过“入境货物口岸内地联合执法系统”将检验检疫信息反馈至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的检验检疫费由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收取。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出口直通放行 企业选择出口直通放行方式的,办理报检手续时,应直接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报检单上注明“直通放行”字样。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并对货物集装箱加施封识后,直接签发通关单,在通关单备注栏注明出境口岸、集装箱号、封识号,经总局电子通关单数据交换平台向海关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逐步实现GPS监控系统对直通放行出口货物运输过程的监控。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通过“电子通关单联网监控系统”及时掌握经本口岸出境的出口直通放行货物信息,在不需要企业申报、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对到达口岸的直通放行货物实施随机查验。 查验以核查集装箱封识为主,封识完好即视为符合要求。对封识丢失、损坏、封识号有误或箱体破损等异常情况,要进一步核查,并将情况及时通过“电子通关单联网监控系统”反馈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对出口直通放行后的退运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信息反馈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需更改通关单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手续并出具新的通关单,同时收回原通关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产地领取更改后的通关单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更改后的电子放行信息,通过“电子通关单联网监控系统”打印通关单,同时收回原通关单。 绿色通道放行工作程序 为了进一步加快口岸通关速度,方便出口货物通关放行,促进出口,国家质检总局在局部试点的基础上,推出了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制度)。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企业准入条件 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信誉,诚信度高,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2.已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3.出口货物质量长期稳定,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41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5.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应当属于一类或者二类企业; 6.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规定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应当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 7.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进入承诺 申请企业应当对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1.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2.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3.出口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可以实施封识的必须封识完整; 4.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在运往口岸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为; 5.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索取并填写《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绿色通道放行操作要点 实行绿色通道放行的出口产品按照以下程序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验放: 1.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出口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生产企业必须一致; 2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经营性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必须一致,其经营的出口货物必须由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生产企业生产。 3.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电子报检时应当严格按照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给企业的报检回执中予以说明。 4.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出口货物的报检单据和检验检疫单据加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必须以电子转单方式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送通关数据,在实施转单时,应当输入确定的报关口岸代码并出具《出境货物转单凭条》。 5.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电子转单数据中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相关信息;对于审核无误的,不需查验,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在口岸对有关申报内容进行更改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按照绿色通道制度的规定予以放行。 为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入境通关放行 对于未列入《法检目录》,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的商品,通关放行规定如下: 1.对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2.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的字样以及《配额产品证明》编号、《进口许可证》编号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编号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编号。 3.对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内加注“纺织品标识查验合格”的字样。 4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对外索赔时,其赔付货物的进境,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验放。 5.对尸体、棺枢、骸骨、骨灰等的入出境,仍按照《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1998]11办理,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验放。 6.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的,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和特殊物品的通关,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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