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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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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华交研[2014] 22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助学津贴,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省级学业奖学金,校级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 第二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三条 按照<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资助卡中。 第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并提供“三助”岗位助学津贴。 1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1、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设置,助研津贴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导师可根据每个研究生的科研态度、科研成效及贡献度确定发放标准。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否发放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决定。 导师向所在学院提供研究生助研名单、津贴标准和支付账号;学院统一到计财处办理本院导师经费转账手续,即将一年的助研津贴一次性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账户中划入导师个人账户,对于经费不足以划拨的,可由导师支付现金到个人账户。同时将本院助研津贴发放汇总表交学校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研究生助研津贴汇总后提交计财处,统一发放到研究生的银行卡中; 2、助教岗位和助管岗位由学校(院)根据教学与管理工作实际需求设置,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由学校承担。学校按照年度研究生“三助”经费预算,结合各学院学科特点、研究生规模及类别,将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划拨至各学院,由学院按照自身实际确定本院研究生助教和助管的岗位数和津贴标准;其他教辅单位及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求设置助管岗位(岗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部门在编人员的25%),学校支付助管岗位津贴。“三助”岗位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发。学校鼓励各学院和部门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3、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任及考核工作按照《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实施。 2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资助对象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类别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 助研津贴 助教津贴 助管津贴 硕士研究生 助研津贴 助教津贴 助管津贴 标准(元) 10000/生.年 6000/生.年 ≥500/生.月 ≥10/学时 300-600/生.月 ≥100/生.月 ≥10/学时 300-600/生.月 出资者 政府财政 政府财政 导师 学校 学校 导师 学校 学校 备注<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按月进 资助卡 每年按10个月计发,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三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 1号)和《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实施细则》实施。用于奖励在学业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 第八条 研究生政府奖学金按照《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学业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基础学科和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学科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名额数由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3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和各学院研究生分布情况提出奖学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到各学院。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奖励对象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类别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 标准(元/生.年) 30000 政府财政 20000 20000 政府财政 10000 出资者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省级学业奖学金和校级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勤奋,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奖励对象 博士研究生 校级学业奖学金 省级学业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 校级一等学业奖学金 校级二等学业奖学金 15000 10000 8000 5000 30% 40% 20% 20% 等级 省级学业奖学金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