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水利水电施工企业部分)建建〔2001〕82号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我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混凝土预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号)同时废止。附件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级资质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1项是(1)(2)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1)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上大坝1座,或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60米以上大坝2座;(2)过闸流量>300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座,或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2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