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下载该word文档
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2007年11月30日15时51分314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非机动车”“燃油助力”“交通管理”
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本办法所称的燃油助力车,是指发动机排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燃油二轮车辆。
第三条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停放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工作。市容、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交通管
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非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残疾人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下肢残疾;
(二)持有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
(三)持有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明。
第八条申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牌证,必须凭购车发票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非机动车牌证的申领、换(补)领、过户,申请人凭本车牌证和交易发票或者其他合法凭证,按申领非机动车牌证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非机动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可以到原发牌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补(换)领或者重新申领牌证。
第十条非机动车装载、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不得搭载人员;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准载人。残疾人随身携带物品的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箱板,宽度不准超过车身,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
(四)电动自行车装载物品重量不准超过30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宽度不准超出车把;
(五)非机动车不准擅自安装棚架、边斗、机械动力等附加装置。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驾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