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拐卖儿童罪
摘 要 拐卖儿童罪是我国乃至国际所普遍打击的严重犯罪之一,但是拐卖儿童罪不仅仅是刑法所要讨论的问题。拐卖儿童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刑法仅仅是对拐卖儿童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而分析和制止拐卖儿童行为要从多方面出发,才能达到制止或者减少拐卖儿童的行为。
关键词 拐卖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 儿童罪
一、概述
我国刑法将拐卖儿童罪定为较严重的犯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最低刑便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①。在整个刑罚体系中,拐卖儿童也是一种处罚很重的罪行,但是由于强大的利益推动和大量收买儿童的存在,使得拐卖儿童的行为仍然大量的存在。拐卖儿童行为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不仅仅是刑法所能解决的问题。从刑法制定来看,刑法制定以后,历经几次严打,拐卖儿童行为仍然得不到有效禁止,可见,探讨拐卖儿童存在的原因才能制定有效制止拐卖儿童行为的措施。
二、拐卖儿童存在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仍普遍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思想,认为男孩能够传宗接代,女孩长大之后出嫁,便不是自己家的人。各个家庭都渴望能够生育一个男孩,但是,生育男孩的几率和生育女孩的几率在一个家庭中很难体现出1:1的比例,为了传宗接代,很多家庭便产生了买个孩子养着的需求,因此,也便产生了拐卖儿童的现象。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还没有普遍的建立起来,家庭责任的承担以及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往往由子女承担,主要由男性来承担,因此,养儿是为了将来老的时候有人照顾。由于男性很多时候承担了此种社会角色,在没有男孩的家庭,就产生了对即使没有血缘关系的男孩的需求,男孩作为防老的需要是产生拐卖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原因。
(三)生育制度造成的影响。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制度,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一种情况是超生的社会抚养费远远高于买一个儿童的价钱,花钱买自己想要的性别的孩子成了买卖儿童的原因。另一种情况是由于计划生育的严管,人们没有机会再次生育孩子,便产生了购买的需求。总之,生育制度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产生了此种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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