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文昌市委、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文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06
【实施日期】2017.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文昌市委、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机关与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中共文昌市委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
文昌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发扬敢为人先、敢闯敢试、敢于突破的特区精神,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激发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误;
(二)支持干事创业,激发活力;
(三)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四)注重抓早抓小,及时纠错;
(五)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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