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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建筑经营活动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对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或者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和建筑构配件加工生产的,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省外(含境外工程建设单位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条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验证;逾期未验证的,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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