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时间:2019-03-05 05:00:29    下载该word文档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39]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3.03

【实施日期】1994.03.0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修正案》(发布日期:19971226 实施日期:19971226日)修改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业经1994年1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岳岐峰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日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共同合理负担。

第四条 我省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有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本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相联系。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养老保险业务。

第七条 省、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收。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基金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

职工必须按照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工资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月工资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和调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经省人民政府确认为濒临破产,或者在法定整顿期间职工停发工资,可以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发工资时,应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企业和职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应当从清理财产中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被拍卖、兼并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接收企业负责缴纳。

企业改制,其经营者必须承担应负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责任。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暂缓缴纳。暂缓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