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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验证

时间:2023-11-15 17:17:05    下载该word文档
关于进一步处理输血及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及病毒性肝炎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陆续出现了大面积因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的医疗事故,这些事故分布在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河北省、安徽省、河南省、江苏省、湖南省、东北地区和上海市等地方。我们了解到,被感染的当事人在知悉自己感染的情况后,一般都会要求医院、血站及血液制品生产机构给予民事赔偿。但在现实中,部分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在取证、立案及随后的诉讼过程中遇到一系列的问题和困难;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证据采信、责任承担、损害赔偿上存在着盲区,以致走进证据认定的困局,以政府补偿代替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使得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或丧失胜诉的可能;即使胜诉,赔偿数额往往无法补偿当事人所受到的身心上的巨大损害,现实的不公导致的反复诉讼,大大增加了社会成本。针对上述问题,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在2005224日,邀请20余名法律诉讼、证据适用、公共卫生相关法律问题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开了研讨会,根据研讨会的内容,我们提出如下建议:.建立输血及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及病毒性肝炎患者的法律诉讼维权“绿色通道”(法院应保护感染者的诉权,支持感染者通过合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输血、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的患者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在立案这一问题上,各地法院采取的态度不统一,这给感染者起诉带来了难度。近两年,各地均出现了法院不受理这类案件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不接收感染者提交的诉讼文书,不给立案且不给感染者不予受理的裁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因法院不给感染者不予立案的裁定书,感染者无法向上级法院上诉,他们被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赔偿问题,大大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隐患。我们认为,法院应该保护感染者的诉权,支持他们通过合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权是感染者依法享有的当然的权利,迫切需要对剥夺感染者诉权的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约束。(二)、诉讼管辖中应允许感染者自愿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实践中,许多案例是感染者到异地医院就医后被感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感染者只能到医院所在地法院起诉,这样不仅增加了感染者的诉讼成本,加重了感染者的经济负担,也因感染者到异地进行诉讼造成身体疲劳或影响治疗而加重病情,不利于感染者权利的维护。建议在诉讼管辖中,允许感染者自愿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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