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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是否应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时间:2012-05-14 10:18:34    下载该word文档

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因素

(一)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

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二)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

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发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现实的撞击!在这一点上必须有个好的把握,理智的对待,以免与我国的传统观念发生大的隔阂。

民间传说中,2006是难得的百年好合年,即将逼临的黄金十月又将是婚事大热月,婚前财产公证咸鱼翻炒又再度成为了网络热门话题。

在日前搜狐女人频道展开的一项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网络调查中,接受人数占21.4%,不接受人数占78.6%婚前财产公证是国家法律对个人婚前婚后财产的保护性规定,此规定是一种由当事人自愿行使的权利,但也正是其主观意愿性让人们在现代观念与传统思想的夹缝中左右为难、彷徨徘徊。作为延续到婚姻中的财产契约关系,你的赞同票投向哪里?

名词解释

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恋人们从相识相恋到携手步入结婚殿堂,这是一个多么温馨的过程,爱情通过婚姻的形式被赋予了更为神圣的意义。本已坚定风雨同舟,却要在此时为爱情标上价码,布署好撤退路线,还有比这更令深爱着的恋人们懊恼的吗?未入围城就假定离婚,让本来坦然相对的恋人疑虑重重埋下心理阴影。

婚前财产公证貌似给双方的物质生活提供了法律保护,但无形中却伤害了双方的感情,亵渎了爱情,也亵渎了婚姻。

做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没有将爱情进行到底的勇气和对两人的婚姻缺乏信心的体现。如此秋前算账极容易造成两人间的信任危机甚至引起感情破裂,让人置疑其婚姻本身就是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夫妻本就应该患难与共、甘苦同享,如此锱铢必较,岂不可悲。

我国历来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同心患难与共,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婚前财产公证这种明算秋毫的形式却让即将结婚的恋人们望而生畏惟恐避之不及。

  有人将婚姻比作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婚姻在此被诠释成了一桩特殊的买卖,需要讨价还价并且明算账目,夫妻关系笼罩在这样的金钱关系下还有何婚姻意义。

安全感其实来自于看那个男人有多爱你,但是那个男人有多爱你,还是取决于你自己有多爱你自己。如果你站在男人面前是很自信的话,你就会觉得男人是不会走的,这个时候你就有了安全感。与其去想这个男人有多爱你,不如去想,你自己能够做到多好,让这个男人更爱你。

——刘若英谈爱情安全感

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见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2003年,天津市有十余对恋人因为一方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另一方与之拜拜了。

要实现婚前财长公正的好处必须让两个假设成为现实:一是婚后一定会发生财产纠纷;二是将来一定会分手。若双方能白头偕老,要公证有何用?可见,公正是对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而且婚前财产公证硬是人为地制造出了一条裂痕:把你我分得格外清楚,缺少对对方的信任,这样的婚姻生活怎能美满?

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

社会心理学中有个预言的自我实现定律,意思是说,一旦你认定或断言某种结果。最终必然导致那种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出现。而我们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极有可能给日后婚姻的感情埋下阴影。那它便会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你。甚至婚姻出现危机~~~对方辨友说婚前财产公证能有效防止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但是却忽略了一点,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减短婚姻的寿命。因此。我方的看点是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下面。我方将以三个方面对此进行阐述:

第一。从个人情感方面看,两人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爱情通过婚姻的形式被赋予了更为神圣的意义。本已坚定风雨同船,却要在此时为爱情标上价码。布署好撤退路线。这总有点伤害感情吧。婚姻是基于婚前体检双方在相爱、信任的基础上搭建起来的,还没结婚就已经想好离婚后的事情。这是明显地对婚姻缺乏信心。或许。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能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公证呢?

第二,从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上观。我国历来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同心患难与共,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婚前财产公证这种明算秋毫的形式却让这神圣的婚姻物质化。让夫妻之间分清你我,这实在有悖我国的传统美德。 第三,从法律角度观。目前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条文还不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再次,夫妻双方因躲避债务而申请财产公证。钻取法律漏洞。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婚前恐惊症利益。有不少例子证明,在一方提出要入行婚前财产公证时。另一方会认为对方不信任自己或不了解自己的为人而提出分手。即使那些答应的也有不少因为心里有阴影而让婚姻不美满。婚前财产公证貌似给双方的物质生活提供了法律保护。但无形中却伤害了双方的感情。亵渎了爱情,也亵渎了婚姻。

综上所述。我方一致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

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见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

()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与爱情发生摩擦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婚姻是建立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还没有结婚就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准备好了,这多少都有点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摩擦,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其次有些人为了躲债而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在现实中存在类似现象,例如某人在婚前拥有一定的财产和一些债务,他为了躲避这些债务而结婚,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公证给未婚妻所有,当该男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由于自己的原有财产已经属于未婚妻了,法院便不能强制执行。这样无疑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再次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法律所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非形式上的公平正义。我们知道男女双方为了建立家庭势必会放弃一些东西,比如为了家庭而放弃事业,这样无形的财产比比皆是。但是公证的范围只包含也只能包含有形的财产,这样,公证能够保护无形付出的一方的权利吗?显然这样的婚前财产公证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在黑格尔的家庭观看来,中国婚前财产公证现象对家庭稳定性具有一定危害性。首先,在家庭基础方面来看,婚前财产公证对家庭稳定性具有一定危害性。黑格认为家庭具有自然伦理性,家庭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并不是社会契约关系。构成家庭的个体彼此之间互相信任把彼此看做是自己的另外一半并且彼此超越。婚前财产公证的出现显示出市民社会的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的准则已经运用到家庭中;显示出家庭成员之间的不信任;显示出家庭成员对家庭的未来的不确定性所以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到组成家庭的个体之间的爱情危害到构成家庭的基础,危害到家庭的稳定性。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契约关系,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婚前财产公证现象使家庭关系有向契约关系过渡的趋势,使家庭伦理性不断削弱,使家庭的稳定性不断的降低。其次在家庭成员权利方面来看,婚前财产公证对家庭的稳定性具有一定的危害性。黑格尔认为家庭成员不应该拥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如果个体谈论权利的时候,是一种外在于家庭的观点。一方面作为自由意志的定在,财产这个特殊物中存在着普遍人格、自由意志与权利。在现实性上,财产无论以何种具体样式存在,都是一种偶然但是我作为一个自由意志的存在,总是要通过财产使自己的自由意志得以定在,或总要以一定的物质财产作为自由意志的载体,这却是必然。独立的财产使自由意志外化,使个体的意志独立于家庭,减弱成员的归属感。另一方面,拥有财产权本身就意味着拥有一种社会关系存在着多个“我”,否则,就无所谓财产权本身。即财产权的存在本身就表明人(person)之间的划界。这样,财产权的存在表示的是我的存在、我的自由意志、我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进行了婚前财产的公证后,个体拥有独立于家庭的财产,拥有独立于家庭以外的权利,同时也没有扬弃自己的独立性而成为一个家庭成员,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这样会破坏家庭的稳定性,减弱成员之间的亲密性,降低成员之间的可信度,增加成员之间的猜疑。受社会转型的影响,我国家庭的观念正受到严重的挑战。传统的家庭观念看来,家庭成员是家庭的一份子,彼此之间互相信任。成员们都以家庭的整体利益和荣誉为重,强调以大局为重;同时认为谈钱伤感情,不会为一些小利斤斤计较。但是在当今社会,家庭成员开始要求个体利益的复归,要求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利益。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实现个体利益的重要手段,影响家庭的稳定性。

在黑格尔家庭观看来,中国婚姻财产公证现象对家庭稳定性具有一定的有利性。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序言提到:“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既然婚前财产现象,甚至婚前财产制度是存在的,必具有合理性和有利性。黑格尔认为家庭必然向市民社会过渡,家庭必然遭到破坏。而婚前财产公证一定程度缓和转型给成员心里上带来的冲击。成员们认为有了婚前财产公证就可以保证婚后生活,在心里上得到了安慰,增加对家庭的信心,预防婚姻纷争,一定程度上促进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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