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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媒控股: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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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0811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零二零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任免程序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公司现任监事或者现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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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将下列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和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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