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规定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新建法[2003]14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3.10.09
【实施日期】200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规定
(2003年10月9日 新建法[2003]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强制性检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强制性检测,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委托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建筑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的强制性检验鉴定。其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不适用本规定。
进行强制性检测的建筑工程,不免除未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实行自治区级和州(市)、地级两级检测制度。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强制性检测,应当按照下列确定的标准规定执行:
(一)高层建筑和按甲、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