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投集团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工作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合理降低工程造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其所属子公司投资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和更新改造项目)。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市公园、河道、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泵站、市容环境整治、园林绿化、服务和管理设施等的新建、改建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集团公司基础设施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工作。包括:
(一)制定企业内部工程招标规定和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各子公司招标工作;
(二)负责审核施工图是否进行设计挖潜、工程量清单项目是否全面,审批招标控制价;
(三)负责审查招标文件,重点审查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第五条 各子公司或其委托的项目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其所承建的建设项目的全部招标工作,包括:
(一)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二)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
(三)负责从经济合理角度进行施工图设计挖潜工作;
(四)负责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评标;
(五)负责签订合同和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进行合同管理备案工作。
第三章 招标条件
第六条 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履行了审批手续;
(二)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招标监督
第七条 集团公司和其所属子公司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在天津市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进行,高速公路项目的招标活动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招标管理站进行监督,除高速公路项目外其他的项目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进行监督。
第五章 招标管理程序
第八条 招标管理程序
(一)初步设计经市建委审批后,建设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并从经济合理角度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核,委托完成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并报集团公司;
(二)建设单位应提前将招标工作计划安排报集团公司;
(三)建设单位根据市建委的立项批复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四)招标备案登记,发布招标公告;
(五)资格预审文件审查、备案、发售;
(六)资格评审,评审报告上报集团公司;
(七)集团公司依据施工图进行清单核定,审批招标文件,审核招标控制价;重点审查评标办法中恶意投标会给出资人造成风险的设防;评标办法参照《天津城投集团基础设施招标评标管理规定》;
(八)出售招标文件;
(九)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包括招标人的代表(2人)(当建安费大于一亿元的施工招标,建设单位委派的二位评委中,将由集团委派一位,子公司委派一位组成)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市建设工程专家评委库内的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招标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备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十一)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评标并将中标结果上报集团公司;
(十二)公示定标结果;
(十三)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签定合同及合同备案。
第六章 建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九条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对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开展信用考核评定工作,参照《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2016年修订版)》(津建筑函[2016]247号)建立评价体系。评定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合同履约情况及恶意上访行为等,参照考评评分表(附表1-5)每半年组织一次考评,统计数据后反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基础设施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本办法与之冲突时,执行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津城投计[2005]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