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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0-09-03 13:52:56    下载该word文档

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一、工作职责

1.教务处负责处理学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2.各教学系负责处理本系学生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3.各教学系的学位授予工作由分学位委员会主席负总责,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工作流程

1.教学系组织本系应届本科毕业生填写《辽宁科技学院毕业资格暨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与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一起提交所在系。佐证材料包括:外语等级证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学科竞赛获奖证书等

2.教学系组织专人核对学生“审批表”表头信息是否正确,查验、核定涉及奖励、罚扣学分绩点的相关项目是否属实、填写是否正确;对确认填写错误或者不属实的,责令其重新填写;对存有疑问的,如分委员会不能认定,可提交教务处处理;

3.经查验、核定各类加分(奖励)项目佐证材料原件无误后,将对应的复印件加盖核准人手章和教学系公章,附在“审批表”后面备查,原件及时返还学生本人,以免遗失;

4.将已经核准的本系学生奖罚绩点信息填入《本科毕业生奖罚绩点一览表》中相应位置,核定无误,并经分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加盖教学系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5.教务处核定、汇总全校信息,并在教务在线→教务动态栏目(首页)予以公示;

6.毕业设计(论文)为“优秀”的加分项,留待成绩公布后,再行填写;

7.如在“审批表”核准后,又有新的处罚决定,应由教学系及时补填;

8.“分学位委员会意见”一栏须留待毕业生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奖罚学分绩点经公示确定后,再行填写。

三、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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