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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008-《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100分)

时间:2019-03-16 17:17:07    下载该word文档

试题部分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有效防范和控制合规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证券公司将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纳入内部控制评价的,其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应当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并单独出具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以合规风险为导向,覆盖合规管理各环节,重点关注可能影响合规目标实现的关键业务及管理活动,客观揭示合规管理状况。

第四条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分为全面评估和专项评估。

除特别指明外,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均指全面评估。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

证券公司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参照本指引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证券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合规管理有效性全面评估。

证券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提出要求,或公司内部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时,应当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的实施办法,对评估组织形式、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和方法、评估报告、评估问责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八条  证券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涵盖合规管理环境、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等方面。

第九条  证券公司对合规管理环境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公司高层是否重视合规管理、合规文化建设是否到位、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是否充分等。

第十条  证券公司对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监测、合规培训、合规报告、监管沟通与配合、信息隔离墙管理、反洗钱等合规管理职能是否有效履行。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对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情况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是否健全,是否与外部法律、法规和准则相一致,是否能够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对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运行状况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是否能够严格执行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问题。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的目的和需要,确定专项评估的内容。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程序一般包括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和后续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自行组织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五条的要求成立评估小组,并对参与评估的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评估小组具备独立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权力,确保评估小组成员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

评估小组应当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范围、内容、分工、进程和要求,制作评估底稿等评估工作文件。

第十六条   评估小组应当组织各部门开展合规自评,各部门应当如实填写评估底稿,提交评估相关材料。合规管理环境评估底稿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评估底稿、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评估底稿应当由自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自评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确认。

第十七条   评估小组应当收集评估期内外部监管检查意见、审计报告、合规报告、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资料,明确评估重点。

第十八条   评估小组应当对自评底稿进行复核并针对评估期内发生的合规风险事项开展重点评估,查找合规管理缺陷,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整改建议。

评估小组成员对其所在部门或者分管部门的评估底稿的复核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采取访谈、文本审阅、问卷调查、知识测试、抽样分析、穿行测试、系统及数据测试等方法。

第二十条   评估人员可以根据关注重点,对业务与管理事项进行抽样分析,按照业务发生频率、重要性及合规风险的高低,从确定的抽样总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并对样本的符合性做出判断。

第二十一条    评估人员可以对具体业务处理流程开展穿行测试,检查与其相关的原始文件,并根据文件上的业务处理踪迹,追踪流程,对相关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验证。

第二十二条    评估人员可以对涉及证券交易的业务进行系统及数据测试,重点检查相关业务系统中权限、参数设置的合规性,并调取相关交易数据,将其与相应的业务凭证或其他工作记录相比对,以验证相关业务是否按规则运行。

第二十三条    评估小组应当在评估工作结束前,与被评估部门就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结果进行必要沟通,就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被评估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评估小组应当根据评估实施情况及评估反馈意见撰写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评估依据、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程序和方法、评估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前次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证券公司可以参照附件所列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基本格式编制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内部报批程序。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要求报送的,从其要求。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针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时间表。整改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管理层应当对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和跟踪,指导并监督相关部门全面、及时完成整改。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可以参照本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估问责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结果纳入公司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中新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对责任人采取问责措施。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

对在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过程中出现拒绝、阻碍和隐瞒的,证券公司应当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收集合规风险事项、评估合规管理环境、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重要业务的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时,可以参考附件所列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参考 表编制工作底稿。评估参考表未涵盖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全部评估内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对表格内容加以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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