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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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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府发[2011]16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21

【实施日期】2011.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11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111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结合《成都市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092013)》,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200817号)的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为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加快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着力加强城乡统筹、改善民生、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城市管理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政府立法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

(二)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制度。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除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的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外,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一律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实现报备率、规范率、审查率、审查后文件合法率达到100%。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和依法予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将备案审查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

(三)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评估。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集中清理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市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适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保留、修订或废止意见。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四)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政府的各项决策都要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坚决防止和纠正越权决策、违法决策。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采取专家论证会、座谈会、部门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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