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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事实与民诉举证责任规则的配置 k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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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固有属性民事法律事实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状态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判断标准,它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的变动与救济,也规划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的配置。而研究民事法律事实问题,对其本质属性加以认证应当是首要的、基本的研究课题。关于民事法律事实的属性,我国民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表述。有学者认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存在,简称法律事实。”[1]26也有学者认为“民事法律事实就是在私法上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自然事件或者人的行为。法律事实在私法上具有意义,即能够在主体之间引起具体权利义务。那些在私法上没有意义的事实排除在法律事实之外。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与人无关的事件。”[2]407还有学者认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其特征在于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客观现象。”[3]64综合以上表述可以发现,各种对民事法律事实的属性描述,其共同之处在于均通过对民事法律事实概念的界定揭示并强调民事法律事实的属性。各种认识和主张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只是客观表述不同而已。这是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民事法律事实的本质属性加以认识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事法律事实的属性。只不过有些特征更能从根本上显著体现民事法律事实的本质,而有些特征只是在一定程度或一定侧面体现这种差异而已。为此,笔者主张,认识民事法律事实的固有属性,在科学界定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的基础上,首先,要静态分析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即收稿日期:2008-10-15作者简介:潘牧天(1968— ),男,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2008级博士生。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ty (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2009年1月第1期Jan.2009No.1民事法律事实与民诉举证责任规则的配置潘 牧 天(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摘 要:民事法律事实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状态的重要判断标准,它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的变动与救济,具有客观性、合乎民法规定性、可感知性、可证明性以及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可变动性等属性。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体系构建过程中,民事法律事实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为其创造了基础、提供了可能。一定程度上,规划并制约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的配置与适用。关键词:民事法律事实;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09)01-0039-03民事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基本内涵。其次,要以动态分析的视角,探察引发民事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动因及其演化轨迹,以适应不断运动和变化着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需求。再次,必须准确把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主体、行为客体以及行为主体的外在意思表示等要素加以有机结合、综合分析、客观认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探知人民法院在审理解决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民事法律事实的固有本质及其功能,进而准确认识民事法律事实对构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所产生的重要影响,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基于此,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可以界定为:为民事法律调整的,可以为外界认知并可以用证据证明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其最为显著的特性在于它的客观性。民事法律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人们主观想象、臆断或伪造的。其次,作为民事法律事实,它必须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具有合乎民法规定性。也就是说,它必须存在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之内。因为“并非所有事实皆可引起、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当这一事实与某一民事法律规范联系,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但仅有民事法律规范,不足以形成、变更、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1]26从这一意义上说,民事法律事实具有规范性属性,“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规范所设计的事实模型。”[4]再次,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可感知性。它是民事主体已经从事的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或已经客观存在的具体事件。这种具体的行为或事件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最后,民事法律事实具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可变动性。民事法律事实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事实,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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