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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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规范型操作规程
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
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
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附件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发送至买方保理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委托书》,下称),1.1.2商。,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10情况进行调查,在,下称1.1.3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发,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意见书》)送至卖方保理商。(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通下称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务费率,)通知卖方。知书》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理协议》(附件1.2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四、回款账户的设立账户经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遵照2007经管办法(年版)》执行。如开立上述回款账户存在
困难,也可使用一般账户作为回款账.
户,卖方保理商要切实做好回款监控工作。五、应收账款的转让
(一)应收账款的审核、发票1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除提交带有债权转让条款的商业发票),还应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
及国家税务部门1.3(附件另有规定无需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交其它税务监制发票。(保理保证金账户或指定的一上述债权转让条款应明确回款账户般账户)。卖方保理商应对卖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包括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其它税务监制发票进行包括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审核,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
“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章。卖方保如卖方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只能提交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并复理商应对包括金额等相关要素进行审核,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