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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手册

时间:2020-08-25 01:53:35    下载该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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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教育警醒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远离腐败,蒙东能源公司纪委、监察部编撰了《蒙东能源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手册》,收集了《预防职务犯罪基本知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内容。旨在教育和引导各级管理人员牢记宗旨,廉洁高效,看住规定的红线,守住做人的底线,形成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美好追求。要善于把握自己,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修为政之德。做到不为杂念所扰,不为亲情所困,不为私利所动,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要在其位,谋其政,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加强廉洁从业、远离腐败,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程。我们相信《蒙东能源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手册》对教育和帮助系统各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各项活动中如何掌握政策界限、规避风险、廉洁从业、远离腐败一定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同时,真诚的希望大家学好、用好《手册》,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为实现蒙东能源公司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和一体循环,两翼搏强,价值提升,千亿蒙东发展战略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1. 预防职务犯罪基本知识 1

2. 预防小金库基本知识 17

3.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19

4.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

33 5.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49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6.

50

六项禁令 7. 中央八项规定8.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55

9. 69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班子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六项规定

10.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准则 76

11.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人员定期轮换的规定81

89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廉政谈话办法 12.

97

13.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102

14.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预防职务犯罪基本知识

1、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实施

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法应受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它是伴随着公共权力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现 阶段,由于我国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公共权力的寻租现象出现在各个领域,职务犯罪活动十分猖獗。 2、职务犯罪的主体有哪些?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93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条规定: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 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职务犯罪有哪些危害?腐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腐蚀、破坏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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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职务犯罪,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腐败活动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腐败问题来势之猛,范围之广,危害之烈都超出了我们的精神准备。腐败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不符,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是关系党和国家生存死亡的严峻斗争

4、相关职务犯罪的种类及罚责

(一)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直至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处无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3.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1.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有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

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立案标准: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1.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 2.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量刑标准: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上述犯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四)单位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1. 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2.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量刑标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规定处罚。

(五)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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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处无期徒刑,并

处没收财产。

(六)单位行贿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

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1.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 2.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

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立案标准: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量刑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

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私分国有资产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量刑标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

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人以上的;2人以上,或者轻伤5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 万元以上的;2.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公共财产、不履行或者不认真旅行职责,(十)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3人以上的;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重伤造成死亡1.1

万元30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30100 的; 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 20万元上的;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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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或者不认

真履行职责被敲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30万元以上的;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2.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什么是预防职务犯罪?5全社会共同参与,各部门密切配合,是指在党委统一领导下, 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职务犯罪预防,有组织、有计划的控制职务犯罪产生的外部条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拒腐防变能力,从而达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目的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针对目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必须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6、预防职务犯罪的宗旨、根本目的是什么?

预防宗旨

1 )推动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观念、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建立思想防线。

2)推动体制、制度、法制、机制建设,建立制度和法制防线。

3)推动加强监督,强化管理,建立监督管理防线。

根本目的

1 )促进国家廉政建设和保持良好社会风气。

2)促进国家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3 )促进国家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

4)促进国家法治建设。

7、预防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种类?

重点研究行业职务犯罪的规律和特点,推进有关行业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开展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单位预防

综合办案,分析发案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犯罪漏洞,

预防职务犯罪。

2)专项治理预防的建议,深入调查分析行业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提出 专项治理在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对高发职务犯罪进行专项治理。

)工程项目预防 3对一些投资大,工期长,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工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配合主管部门

和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招标、物资采购、施工、工程验收等职务犯罪多发环节,进行同步监督,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4)预防宣传

广泛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所取得的成绩,造成声势,形成威慑效应;深刻揭露职务犯罪危害性,增

强广大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深入剖析犯罪分子堕落的轨迹和思想根源,提高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5)预防教育、

知法教育:针对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不懂法、不学法的情况,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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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与有关单位配合,大力开展普法教育。

6)警示教育

检查与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参观反贪展览、教育警示基地、收看犯罪忏悔录像和现身说

法等,达到警示效应。

7)预防咨询 积极解释罪与非罪界限,以及举报、控告和查办职务犯罪法律、法规和程序。 8)预防调研

对职务犯罪规律和特点进行专题调研,分析新形式下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和条件,深入研究从

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对策,提出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落实监督等前瞻性的预防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9)预防建设

通过办案,发现发案单位管理上存在漏洞,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建议;发现某些地区和行业极

易诱发犯罪的环节和部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围绕党和国家大局,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深入调研,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加强立法、完善机制的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预防小金库基本知识

1、什么是小金库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2小金库的形成方式有哪些?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 小金库

( 4 ) 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 5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 6 )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 7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 小金库

7种形式并没有涵盖 小金库的全部形成方式,只是列举了常见的主要的形成方式。124的特点是收入不入法定帐册,截留收入;3567的共同点是先在账上通过套取、骗取或虚列支出等手手段将钱取出或转出,再进行消费或支出;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 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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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11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92日、财政部2009817日、审计署200982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215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小金库款项行为的,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第三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 使用小金库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 小金库使用第六条 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 ”“小金库第七条 使用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小金库第九条 以单位名义将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并且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合并款项行为,或者使用小金库小金库第十条 有设立 “”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 第十一条 对在治理小金库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中办发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2009 第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

18号)印发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 2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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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9823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 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

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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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97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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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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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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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

取利益;

六、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

(中央政治局 2012124)

第一部分 八项规定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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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

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

馆。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

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

题词、题字。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

的规定。 六项禁令第二部分一、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

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 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二、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

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 货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三、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

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 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四、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

;不准借用各种名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 (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五、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

要求执行。六、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

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共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20125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蒙东能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蒙东能源公司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蒙东能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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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蒙东能源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蒙东能源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蒙东能源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对蒙东能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蒙东能源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本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本部各部门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本部各部门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蒙东能源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

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

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职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等执纪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

分析会,及时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蒙东能源公司各级党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蒙东能源公司成立落实党风廉政 第十条

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各部门、各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

蒙东能源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抽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采取单位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年中进行检查,年末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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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蒙东能源公司纪委按照《蒙东能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对所属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得分 90 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8090 分的评定为良好6080 分的评定为合格;不满 60 分的为不合格。检查考核情况报蒙东能源公司党委。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文明单位等 第十四条

其他先进荣誉考评的重要条件。

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和 各单位党委要将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第十六条

纪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

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

不办理的;

(三)对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的。 不合格(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评定为领导班子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第十八条

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领导干部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

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有关项目的评先资格和已经获得的相关荣誉;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的,调整其领导班子。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第二十条

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第二十一条

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 第二十二条

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或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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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以下程序执行:

(一)由上级纪委组织相关部门或者责成下级纪委组成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认定,向同级党

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意见;

(二)责任追究的建议或意见经党委研究决定后责成相关部门予以实施;

(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责任追究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第二十五条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

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 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六条

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配套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蒙东能源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施办法》(2009年第41号文[CPIMDNY-10-05-2009-06])同时废止。

第六章 支持性文件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

2.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七章 附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流程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班子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 六项规定 1中共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2013年月6

一、改进调研 2次。.每年应到分管单位调研 11次,到联系单位调研 2.应在年初制定调研计划,确定主题和任务,由办公室统筹公司领导调研日程并安排实施。

人参加调研;综合性调研,陪同调研人员不个,每个部门仅限31.一般性调研,陪同部门不超过3

超过5人。

辆车,调研组成员较多时乘坐商务车或中巴车出行,不允许迎来 42.调研要轻车简从,不允许超过送往。

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必要的提交公司 10.调研组对基层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在现场或责成部门5会议集体研究后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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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研报告应在调研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并报送公司党委。

二、改进会风

1.公司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要在年初提出计划,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实施。严格控制计划外会议,确

有必要的,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召开。

.除公司党委决定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专业座谈会外,其他大型专业会议一律采取视频方式召开。同 2一单位参加同一会议人员不超过2人。

.公司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座谈会等只允许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确有必要的,需请 3示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同意方可带1人列席会议。

小时以内,会议提倡脱稿讲话和发言。分钟,重要会议控制在1.一般性会议,发言不超过430

.精简会议文件和通报材料,座谈会一律不印发纸质材料,重要会议不印发辅助材料,经验交流发 5言材料可在会后下发电子版交流学习。

.除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上级领导调研视察汇报会外,其它会议一律不安排桌餐。公司内部会议 6一律安排在公司食堂统一用餐。

.公司内部会议一律在本部会议室召开,不允许摆放鲜花、绿植、果盘等。专题会、座谈会一律不7

设会标和背景板。

8 .公司内部会议不允许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工作日程安排由办公室统筹协调,外出参加会议或其他活动离开办公地点所在地时须知会办公室。 9.要合理安排工作日程,确保出席公司重要会议,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出席的,应向会议召集人(主 10持人)请假,必要时要以书面形式汇报、发表意见或表决。

分钟进入会场,会间手机调至会议模式,不允许接打电话,不允许无故进出会5 11.参加会议要提前场,超过三个小时的会议要安排会间休息。

三、改进文风

.控制发文数量,对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1 2 .对于公司规章制度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提高发文质量,把好公文审核、签发关。对违反《党政公文处理条例》的文件一律回退,责令整 3 改。.要对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提出具体要求,指导责任部门制定落实意见,不允许直接向基层单位简单4

转发上级文件。个工作日内批转,并指导督个工作日内批转,一般性文件在1 5.要提高办文效率,重要文件要在3 促落实。 四、厉行勤俭节约 .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等有关规定。 1 2 .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强化预算管理,带头接受监督。 3 .出行要严格按照规定选乘交通工具。 4.公务用车不允许进行豪华装饰。 5.不允许自行驾驶公务用车。 6 .到有食堂的基层单位调研,中午一律在食堂用工作餐。.到基层单位调研,应在内部宾馆或协议宾馆安排住宿。房间内不允许摆放香烟、鲜花、水果、欢7

迎卡和洗漱用品。宾馆内有自助早餐的不允许安排桌餐。宾馆和会场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8 .接待上级单位领导、系统内兄弟单位同志,一般安排在本部食堂用餐,中午一律自助餐。 .接待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领导,提倡在本部食堂用餐。9

10.公务接待要按照对口接待原则,由对口分管领导和部门参与接待,并严格控制陪同人员。

五、改进新闻报道 1 .出席会议及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报道,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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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基层单位视察调研,只可发布文字短讯,字数不超过100字,一般不配发图片新闻。

3 .精简内部平面媒体和网站上的公司领导图片新闻,不开辟公司领导专栏节目。

4.对外采访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不允许随意接受对外采访。

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1.要带头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工作日中午不允许饮酒。

3 .家在异地的公司领导每两周在公休日回家探亲一次,周日晚上之前须返程回到工作岗位。出差在外领导如预订航班确因天气等原因致航班延误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乘坐火车等其他交通工具返回工作岗 位。 4 .公务礼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筹管理。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准则 日)年(蒙东能源公司监察部 200969要象热爱生命一样热爱企业,认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 第一条

慎微、慎独、慎始、企业文化,自觉遵守和执行蒙东能源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在一切业务活动中要 ,做到廉洁从业,远离腐败。慎终要树立企业利益至高无上的理念,以忠为本、以孝治企,一切工作都要从维护企业利益出发, 第二条

象办自己的事情一样办企业的事情。并敢于同一切损害蒙东能源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做斗争。要奉行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明确意识到,任何违纪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违第三条

法的后果,对此,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我的安全理念。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的 ”“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第四条 要遵循 们没有任何理由发生事故,有效的预防减少事故,是我们管理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的一切制度和监督都是”“””“ 第五条要树立预防胜于治疗的反腐理念, 治疗重要,预防更重要, 为了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要明晰公与私的警戒线、个人与家庭的情感线、纪律与法律的高压线。纯洁社交圈,净化生 第六条

活圈,规矩工作圈,管住活动圈。始终牢记千万不能因为自己是领导干部就为所欲为,千万不能因为别人 千万不能把组织的告诫提醒置若罔闻,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糊涂而做出遗恨终生的蠢事。的奉承而忘乎所以,要强化遵纪守法意识,养成规范从业、谨慎用权的职业习惯,确保职业生涯安全,做到不为 第七条 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

具体要做到 第八条

人事组织等工作和活动中违反程序办事,(一)不在招标采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 (二)不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三)不私自参加承包商、供应商及外委施工单位吃请和以任何理由对承包商、供应商及外委施工单

位吃、拿、卡、要,以及采取任何形式的私下交易。

(四)不接受承包商、供应商和外委施工单位私自馈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如果

业务关联单位馈送钱、物,管理人员应礼貌地拒绝或退回,并向对方解释蒙东能源的有关规定,确实难以回绝的礼品或礼金,必须上缴公司或有关部门,不准个人截留。

(五)不违反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管理标准,不与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互相串通变更设计内容,不降低质量或工程量的验收标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有关制度决定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三重一大”“ (六)不违反度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七)不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按程序规定对外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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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等违法违纪行为。不私自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产品等擅自出借、出租、抵押给其他公司、单位或个人,不擅自委托理财,不私设小金库

(九)不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十)不将公司商业秘密提供、泄漏给他人。

(十一)不参加或进行有损于蒙东能源企业利益、信誉和形象的其他一切活动和行为。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人员定期轮换的规定(试行) 201314日)年5月(蒙东能源公司监察部、人资部

总则第一章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保证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人员廉洁从业、远离腐第一条

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员工职业生涯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蒙东能源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重点领域敏感岗位认定第三条

(一)重点领域敏感岗位是指在业务流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应

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

(二)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认定;

(三)重点领域敏感岗位由人力资源部门认定; (四)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人员认定根据工作条件变化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重点领域敏感岗位范围 第四条 (一)重点领域敏感岗位包括具有人、财、物、事处置权的岗位等;(二)人力资源、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工程建设、产品销售、燃料管理等易发生廉洁从业风险的岗

位为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一般情况要定期轮换。

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工作原则第五条

(一)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与复合型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

(二)内部轮换与跨专业、跨部门、跨单位轮换相结合的原则;

(三)定期考核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组织选调与竞聘上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人员定期轮换方式(一)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人员可在单位或部门内部进行岗位轮换,可跨单位、部门进行岗位轮换,不

同工种、不同专业、不同地域间也可进行岗位轮换;

(二)跨单位岗位轮换是指在蒙东能源公司系统内各所属单位之间的岗位轮换。

第七条 岗位轮换期

(一)定期轮换

年轮换,重点领依据岗位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业务内容,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一般管理人员任职不超过 2域敏感部门负责人员任职不超过3年轮换;

(二)不定期轮换

依据岗位廉洁从业风险等级,可随时对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人员进行调整,不定期地安排重点领域敏感

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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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岗位定期轮换工作职责分工

(一)人力资源部门

1.是重点领域敏感岗位定期轮换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工作计划。根据岗位任职、人员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负责制定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工作方案;

负责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工作的组织实施。2. (二)监察部门

负责制定重点领域敏感岗位定期轮换制度,并对重点领域敏感岗位定期轮换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1.督检查;

2. 负责开展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教育。 (三)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人员部门 负责本部门岗位职责编制、新到岗人员培训,指导新到岗人员履职尽责、开展工作。 (四)所属各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台账。台账包括岗位轮换详细情况,未定期轮换的原

因等,并将台账按要求报上级人力资源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九条 岗位轮换工作程序

(一)根据本部部门及所属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及定员编制,提出具体重点领域敏感岗位及在职人员;

(二)本部部门及所属单位根据敏感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及轮岗需求,每年年初制定岗位轮换方案,

报公司及所属单位党委会讨论通过。轮换方案包括轮岗人员名单、轮换岗位、轮换方式、轮换时间、工作程序等。所属单位岗位轮换方案报蒙东能源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监察部备案;

(三)根据岗位轮换方案,由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人资部门提出相关人员岗位调整议案,经公司及所属单位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下发岗位调整通知单;

(四)岗位轮换后办理交接手续,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移交。

(五)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经所属各单位党委审议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同

意后,轮岗期限最长可延1年,待条件具备进行轮换。

(六)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年内不得回原部门的原岗位工作。(七)实行轮岗的人员在1

第十条 工作要求 (一)重点领域敏感岗位定期轮换工作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保证工作持续稳定;

(二)各单位(部门)要建立重点领域敏感岗位定期轮换人员工作交接制度。定期轮换候选人员要侧

重专业技术人员选拔,注重复合型人才培养;

(三)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定期考核机制,把考核结果作为轮岗应用的重要依据;

(四)对于不按要求组织定期轮岗的单位负责人以及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轮岗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蒙东能源公司监察部和人资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件

1. 重点领域敏感岗位定期轮换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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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廉政谈话办法

(蒙东能源公司纪委、监察部 20137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行为,落实源头防范和关口前移工作要求,促进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蒙东能源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三种。

第二章 谈话的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实施廉政谈话第四条

(一)新任和调整的领导干部;

(二)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监察、专项检查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

出领导班子在执行政策、法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者隐患的;领导干部在执行政策、法规,廉洁从业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立案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谈话的。

第三章 谈话的内容

任职廉政谈话第五条

(一)谈话对象: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 天内进行。一般情况下与人事部门对干部的任职谈话一并进行;(二)谈话时间:提前或到任后10 (三)谈话主要内容: 1.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教育;

2.介绍其履任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

3.要求新任职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自律。

第六条 警示谈话

(一)谈话对象:党风廉政建设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

(二)谈话时间: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

(三)谈话主要内容:

1.单位或个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

2.提醒其予以重视;

3.责令整改。

第七条 诫勉谈话

(一)谈话对象:违纪违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

(二)谈话时间:一般在初核报告审批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三)谈话主要内容:

1.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初步调查事实;

2.问题的危害性;

3.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第八条 谈话前要告知被谈话人谈话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被谈话人应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委、拖延,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必要时应提供有关材料。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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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处理。

第九条 对有违纪苗头的警示、诫勉谈话,事前必须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工作。做到批评有力、警示有效、告诫到位。

人。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并严格遵守 谈话要明确主谈话人,参加谈话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第十条

蒙东能源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第十一条

许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出不同意见;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对象谈话后一周内要上交书面检查材料,其中应有整改承诺内容,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廉政谈话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可以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廉政谈话与任职谈话可一并进行,人力资源部作好记录,纳入被谈话人员廉政档案。

对领导人员的诫勉谈话和警示教育谈话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建议,经纪委书记批准,人力第十四条

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经谈话负责人审核签字谈话完毕,由谈话部门工作人员填写《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第十五条

后归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有特殊情况的要向上级主管领导或部门提交谈话汇报材料。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六条 要按责任分工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在整改期限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进行督促,对态度不端正或拒不整改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廉政谈话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蒙东能源公司纪委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支持性文件

中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1. 2.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免的规定 3. 4.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诫勉和函询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件

1.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

任职廉政谈话业务流程2. 3.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业务流程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日)月年 (蒙东能源公司监察部 201377 总则第一章

为加强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公司)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 第一条 和监督,强化干部廉洁自律,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蒙东能源公司本部各部门副处级及以上人员、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所第二条

属单位所辖单位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蒙东能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第三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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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

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第三章 管理

领导干部应当每年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的材料。

第四章 纪律和要求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第五章 附则

本规定由蒙东能源纪委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支持性文件

2010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号)16 2006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 45年第号)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蒙东能源公司监察部2009日)月69

1 目的防止企业因管理问题遭受经济损失,增强蒙东能源各级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意识、 制度意识, 确保国家和企业利益,维护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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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蒙东能源本部及所属单位。

3 定义

本办法所界定的管理责任是指在管理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蒙东能源发布的规章制度或

不能正确理解和及时准确传达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主要方针政策,不执行或不能正确执行企业决策层有关决议,在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企业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所应承担的责任。

4 职责分工

4.1纪检监察部是蒙东能源管理责任追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4.1.1负责对管理责任追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举报受理。

4.1.2负责组织对管理责任事件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果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5 责任追究的原则与方式

5.1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权利和责任相统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

5.2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企业财产损失的,要追究其决策者或管理者个人责任。

5.3 对属于集体责任的责任追究。

5.3.1通报批评:在蒙东能源内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5.3.2经济处罚:视情节部分或者全部扣发领导班子成员综合业绩年度考核奖励。

5.3.3组织处理: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撤销单位管理责任事件发生年度已获得的相关荣誉。

5.4 由于决策责任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对企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责任事项决策过程中,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班子成员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5.5 对属于个人责任的责任追究。

5.5.1 警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5.5.2 经济处罚:赔偿经济损失、减薪、扣发考核奖金。

5.5.3 组织处理: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解聘。

5.5.4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6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单位人员变动、职务任免等因素影响。

5.7 实施责任追究给予行政处分的领导班子成员,按《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党组关于领导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有关党、政纪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在行政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行政处分影响期限分别为:

5.7.1 警告、记过:6个月。

5.7.2 记大过、降级:12个月。

5.7.3 撤职:24个月。

5.8 行政处分影响期自行政处分下达之日起开始计算。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本岗位的一个级别;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同级领导岗位职务,自处分的下个月起按降低两个以上的职务等级重新确定岗位级别。

5.9 处分影响期满,由受处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在接到受处分人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由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5.10 在处分影响期内有特殊贡献的受处分人员,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处分影响期相应终结;在处分影响期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影响期6个月,延长期限内,仍未改正错误的,予以加重处分。

5.11 进行责任追究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处罚:

5.11.1 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说清问题、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企业损失的。

5.11.2 积极落实整改意见,堵塞漏洞,并采取措施及时挽回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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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进行责任追究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经济处罚数额增加一倍,行政处分加重一级:

5.12.1 因管理责任,近期受过处分的。

5.12.2 涂改、伪造、转移、遗失和销毁证据的。

5.12.3 阻挠、抗拒、不主动配合检查或拒不纠正问题的。5.12.4 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5.12.5 谋取个人或少数人利益的。

5.12.6 其他错误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恶劣的。

6 责任追究程序

6.1各单位发现管理责任问题,应及时向蒙东能源监察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干扰、阻挠如实报告,对其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加重处罚。

6.2 监察部门接到管理责任问题举报或有关单位上报的管理责任问题报告后,做好管理责任追究前期工作。向存在管理责任问题的单位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其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专项说明。

6.3 经核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组成调查组,启动管理责任追究程序:

6.3.1 违反规定决定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的管理责任问题。

6.3.2违反规定决定企业资产转让、改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核销、出借资金等事项的管理责任问题。

6.3.3 违反规定对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业务,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融资、进行招标采购等事项的管理责任问题。

6.3.4 违反规定对产品销售、废旧物资的处理和大修技改等事项的管理责任问题。

6.3.5对企业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管理责任问题。

6.3.6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等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责任问题。

6.3.7监管、执行不力或其他违规、违纪造成企业重大经济利益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管理责任问题。

6.4 监察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管理责任追究调查时,必须查清损失的原因、数额和责任,并写出调查报告。

6.5 企业资产损失的计算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准。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责任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数额以监察部门或调查组开始调查的时间为止计算实际损失数额,通过调查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实际损失数额。

6.6 监察部门或调查组有权要求被调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有关部门及其人员介绍有关情况,提供调查所需的材料,查阅有关会议记录、财务资料等。

6.7 蒙东能源依据监察部门的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在事先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做出最终结论。

6.8 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按以下标准执行。

6.8.1 因管理责任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属于集体责任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扣除1%一10%年度领导班子成员综合业绩考核奖励;给予领导班子集体警戒教育。

属于个人责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年度基薪标准1%一5%的减薪处罚;给予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警戒教育。

6.8.2 因管理责任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数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属于集体责任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扣除10%一50%年度领导班子成员综合业绩考核奖励;给予主要领导警告或记过处分。

属于个人责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并给予年度基薪标准5%一10%的减薪处罚;给予分管领导记大过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记过处分。

6.8.3 因管理责任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数额500万元以上的:

属于集体责任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扣除50%一100%年度领导班子成员综合业绩考核奖励;给予主要领导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属于个人责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并给予年度基薪标准10%一20%的减薪处罚;给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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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领导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记过及以上处分。

6.9 对属于管理责任范围,但其损失程度难以用金额衡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警戒教育、经济处罚或免职处理。

6.10 对严重失职、渎职,触犯国家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支持性文件

7.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党组关于领导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

7.2《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7.3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8 附则

8.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8.2本办法由蒙东能源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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