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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时间:2023-03-28 22:51:58    下载该word文档

华中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学校《华中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华师行字〔20101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凡我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归学校。
第三条购置仪器设备须符合科研工作需求,并列入科研项目申报书、任务书中仪器设备清单里,不得购置与所进行的科研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购置需求,须经科研项目和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签署相关意见,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实后,方可购置。
第四条购置申请须由科研项目和经费归口管理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仪器设备须附专家论证报告,方可进行购置。仪器设备购置预算额度在1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须经学校公开招标进行购置;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须按学校规定的其他招标方式进行购置。未遵守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购置相关管理规定的,不予办理资产验收和报账手续。
第五条购置发票须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方能办理资产验收手续,其资产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在读博士后、硕士、博士研究生以我校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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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的仪器设备须由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办理资产验收,其仪器设备也由所在单位设备管理责任人管理。仪器设备存放地点应在本校科研项目依托单位,须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电子档案。
第六条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并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华师行字〔2009577号)进行处理。
第七条教职工调离和学生离校时,所在单位设备管理责任人须进行仪器设备资产核对、办理交接并签章,方能办理相关调离或离校手续。
第八条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报废处置,须由所在单位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九条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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