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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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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加入时间:2006-9-12 11:24:54 admin 点击:41612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帐户设立、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转移、汇缴、补缴、结算计息、对账、查询等。 第三条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结算等缴存相关金融业务。 第五条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外省市单位驻乌机构。 前款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缴存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应持以下资料: (一)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工资手册》; (二)由单位填写经上级人事、劳资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 分中心或管理部将上述材料审核登记备案后,一份由单位转受托银行开户,一份由单位备档留存。 第八条
受托银行根据审核批准的相关资料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开立“单位住房公
积金账户”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账户设立后,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汇总金额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并开具同等数额支票办理缴存手续,受托银行收款并转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薪日起5日内将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连同单位缴存部分到受托银行办理缴交。特殊行业或单位因故不能按月缴存需提前或延长缴交期限的,应报管理中心审批,提前或延期缴交一经确认不得擅自改变。提前或延长缴交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调整并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高于12%。未经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本地已规定的缴存比例。 单位因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以及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一经好转,应当恢复到当年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及调整 (一)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二)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在职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按基本生活费计算并缴存,也可申请不缴;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超过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报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重新测算职工月应缴额和单位补贴额,按规定的时间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缴存额调整登记手续。 办理调整登记的单位应填写《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经核对无误后,于次月起根据调整后金额办理缴存。 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第十三条? 单位缴存人员因调进调出、自然减员较上月有变化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根据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和同等数额的支票,经所属管理部办理变更审核后,到开户行缴存。 单位新增人员的应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后30日内到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登记后,到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再缴存。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无变化的,不填写《汇缴变更清册》,只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和支票办理缴存。 第十四条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欠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上述行为发生时及时补缴,暂时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在有条件时及时进行补缴。单位在撤销、破产或者解散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欠职工工资优先偿还。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以下简称《补缴清册》),《补缴清册》根据单位本月补缴职工及实际应补缴金额填写,补缴程序与汇缴相同。 第十五条 企业和中央驻乌单位参照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缴存比例,且该比例已高于本地最高缴存比例的,可采用缴存补充公积金的办法,补充公积金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各6%。单位建立补充公积金应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送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单位因名称、地址、职工姓名等缴存登记信息 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 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或《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二)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