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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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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淮工院〔2017123

一、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绩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二、成绩评定

第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学分及绩点如实记载在学生成绩档案中。

第四条 根据课程大纲要求和性质不同,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百分制)、及格及以上(五级制)、合格(二级制)的,视为通过该课程考核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五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由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等构成。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应根据平时作业、测验、实验、期末考核、到课情况等综合评定。军训及入学教育等成绩评定采用二级记分制。

第六条 考试课程总评成绩构成一般为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应由期中考试、测验、作业、实验、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出勤情况等组成。如需调整平时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应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课程归口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其中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0%

实行阶段性考核的课程,原则上成绩评定为期末考试成绩占4050%,阶段考核成绩占3040%,平时成绩占1020%,具体比例由课程归口教学单位根据课程特点及阶段考试频次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其成绩评定的标准按学校相关的文件执行。

第八条 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实验任务,否则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九条 体育课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成绩评定由体育教学部另行规定。对病、残学生学校应开出保健课,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出具证明,体育教学部同意,参加保健课进行锻炼并评定成绩。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按缺考论,课程成绩为以零分记,并注明缺考,缺考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补考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允许课程免听的学生,应按要求上交作业并参加实验、课程考核等环节,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如免修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该门课程即可以免修,免修考试成绩即为该课程总评成绩。如免修课程有实践环节,需补做实践环节,合格后再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课程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量的主要指标,其计算方法为:

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的主要指标,是学生综合测评及能否取得学位的主要依据之一,学生修读的除素质拓展课程外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Σ课程学分

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三、补考、缓考、重修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首次修读的非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素质拓展课程除外)经考核不及格,学校在下一学期初安排补考一次,补考成绩按卷面分数记载,绩点一律按1.0记。

第十五条 缓考课程的成绩评定按正考成绩评定方法评定。

第十六条 课程经补考或缓考后仍不及格者、考试作弊、违纪或缺考者、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相应的课程。学生如对首次修读课程成绩不满意,可申请跟低年级重修一次。重修课程的成绩应结合平时与期末考核综合评定,成绩合格者即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四、学分认定

十七 学生因转专业、休学等原因至新专业或低年级学习,学院应对其学籍变更前已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认定原则如下:

1.凡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符的已修课程及学分,经转入二级学院与课程归口教学单位确认后予以承认;

2.低于要求的课程和未修过的课程需跟低年级补修;

3.如已修课程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基本相符且学分相差1分以内的,可以不补修,需另选专业相关课程补齐学分;

4.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关课程的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境内外交流学习回校后,学校对其在交流学校的成绩进行认定,所修课程的学分替换和绩点计算方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可通过课程开放形式修读本校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可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获得的成绩与学分,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认定后,可替代本专业相应课程的成绩与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拓展学生素质的各类活动,取得具有一定的成果,经认定后给予相应的学分,单项最高认定学分为4学分,成绩按合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执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二级学院、教务处认定后,可以折算为相关的专业拓展课程或专业实践环节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因故退学的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在原高校已获得学分,如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符,学分予以承认,如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关,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五、成绩录入、更改、公布、查询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打印纸质版成绩单,经本人及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课程归口教学单位保存。

第二十三条 课程归口教学单位应严格管理、保存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单,不得遗失、不得涂改。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评定学生成绩,对所上报的成绩负责。上报的成绩单不能有任何更改痕迹,对于无成绩的学生要认真核实原因,避免漏报、错报。

第二十五条 课程成绩一经上报后不得擅自修改。如经查卷或教师本人审核发现已上报的成绩有误,必须及时给予更正。由任课教师提出成绩更改申请,经系(教研室)主任、分管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在系统中更改,并将成绩更改反馈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二十六条 成绩登录工作完成后,学校通过教务信息系统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可通过教务信息系统查询本人的成绩。学生如对期末考试课程成绩有异议,须在该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至次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补考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课程归口教学单位提出书面核查申请,经课程归口教学单位、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试卷进行核查。核查程序及结果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成绩的归档、成绩证明的出具

第二十七条 各课程归口教学单位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统一要求对所有成绩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生的学籍成绩档案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归档,应真实、完整地记载,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予以标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及学校综合档案室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的成绩出具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学生个人成绩单应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经二级学院审核后加盖教务处成绩审核章方有效;已毕业学生的成绩单由学校综合档案室出具,并加盖教务处成绩审核章。

七、附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201791日起执行,凡在成绩管理方面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淮阴工学院成绩管理规定》(淮工院2005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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