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4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48

时间:2023-03-21 00:12:40    下载该word文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8229京高法发[2008]4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执行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执行案件,维护当事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和变卖财产,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条各级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实行专门管理。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后,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管人员统一对外办理相关事务。
第三条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机构,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受托事项,遵守本市法院关于规范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执行法院对受托机构办理评估、拍卖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市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纠正或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高级法院负责监督全市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
高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本市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自行纠正;执行法院拒不纠正的,高级法院直接予以纠正。
二、评
第五条对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1)拟强制拍卖、变卖的动产、不动产;
2)拟强制拍卖、变卖的股权、证券、知识产权;
3)拟由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财产;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