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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基坑工程降水监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2-02-21 16:45:59    下载该word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基坑工程降水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基坑工程降水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做好节水保泉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降水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基坑工程降水方案是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专门编制,满足有关标准规范和本通知的要求,并应经专家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二、基坑工程降水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降水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专项降水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勘察报告应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明确提供降水勘察专门技术成果和有关建议。

(二)勘察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所在的建设区域和场地进行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掌握工程建设场地及工程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水赋存状况,明确地下水类型、含水层与隔水层空间分布、地下水渗透性、地下水水位动态,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以及地下水与地表水的关系等,为基坑工程降水设计和施工提供详细的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对基坑工程地下水控制方法提出建议,工程降水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设施的影响应作系统分析,并提出避免基坑降水和开挖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防治措施或建议。

(四)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配合工作。

三、基坑工程降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基坑周边环境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等制定专项地下水控制方案,专门编制。

(二)当工程建设场地内地下水位较高,需要降低地下水位时,基坑工程降水设计应服从节水保泉需要,并切实保证基坑周边环境安全。对泉脉处、周边建筑物对地表沉降敏感的区域或降水持续时间较长的工程,应采取基坑周边设置止水帷幕、坑内降水的方案,不应采用坑外降水或不设止水帷幕的坑内降水方案。

(三)止水帷幕应封闭,止水帷幕底部宜插入到不透水层,插入深度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当降水或降压目的含水层厚度较大时,应使止水帷幕在降水或降压目的含水层内有足够的插入深度;坑内降水或降压井点过滤器埋置深度不应超过止水帷幕的深度。

(四)设置全封闭止水帷幕的基坑工程,宜在坑外进行回灌。回灌可用井点、砂井、砂沟等,控制坑外原地下水位基本稳定;应利用降水井抽取的地下水经过沉淀或过滤后进行回灌,回灌水量应进行控制和调节,回灌后的水位不宜超过原地下水位。

(五)基坑工程降水设计应针对地下水位变化,预测分析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六)基坑工程降水设计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并提交设计图纸和计算书等设计成果文件。设计成果文件应明确提出施工技术要点、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七)降水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跟踪服务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四、基坑工程降水施工前,对可能受影响的邻近住宅楼、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市政设施等进行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宜予以公证。建设单位(市政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应对产权单位(产权人)进行告知,当产权单位(产权人)有要求时,应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也可委托法定检测单位预先进行检测鉴定,以确定其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五、基坑降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降水施工方案。降水施工方案应包括止水帷幕和降水系统施工方法。止水帷幕具有挡土防渗双重功能时,止水帷幕施工方法也可编制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方案。

降水施工方案应包括目标水位要求、技术方法、施工组织、设备材料、降水井与排水设施、施工程序、质量检查与安全措施、工期安排、降水监测与维护、环境保护等内容。

(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三)施工单位应确保止水帷幕的施工质量,保证帷幕的封闭性,严格控制降水或降压井点的埋置深度,严禁任意抽取地下水。

六、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编制基坑工程施工监理规划,并对基坑工程降水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

七、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监测项目应包括基坑内、外地下水位的变化和支护结构、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形等,并根据环境要求提出地下水位报警限值。降水开始前应统测各井水位;水位降低期每天观测3次;水位稳定后每天监测1次;监测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

八、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基坑工程降水的监督管理,对于不按要求进行降水施工的应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报请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九、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如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市政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应与其产权单位(产权人)协商确定一家法定检测单位进行鉴定;以法定检测单位的鉴定结论作为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责任界定的依据之一。

十、本通知未明确之处,应按《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〇〇九年三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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