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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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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临政发[2016]3

【发布部门】临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18

【实施日期】2015.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政发〔2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53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保障机制

(一)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主要目标。建立稳增长促就业长效机制、公共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考核机制和重要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机制,实现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土地征收、项目实施与扩大就业联动,各项政策制定与就业风险评估、失业风险防控同步进行。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跟踪建设项目吸纳就业情况,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委等配合)

(二)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有针对性地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挖掘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就业潜力,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围绕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大力扶持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重点发展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文化体育、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同时,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和引导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领域就业创业。

(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配合)

(三)支持小微企业招用各类劳动者就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国家和省、市鼓励扶持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各项政策,对新招用劳动者就业、招用劳动者就业达到一定期限、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人行临汾市中心支行配合)

(四) 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52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各县(市、区)要普遍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提升失业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应用水平,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准确及时研判就业形势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等配合)

二、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打造宽松快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支持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推动一址多照。推行一站式服务受理和并联审批等方式,鼓励创业创新。

(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人行临汾市中心支行配合)

(六)加强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扶持发展创业咖啡、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灵活多样的新型小型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众创空间型创业园区,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鼓励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模式,满足处于不同创业阶段创业者的服务需求,并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率、入驻户数和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从创业资金中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或者一次性建设补贴。有条件的高校都要建设服务于本校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对参加创业实训人员在实训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且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创业实训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委、团市委等配合)

(七)加强创业示范基地建设。2016年积极创建1个集创业孵化、创业园区、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等功能于一体的市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市级创业型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设1个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根据入驻实体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从市级创业资金中给予50--1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委、团市委等配合)

(八)启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包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万元。各县(市、区)要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充实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建立创业贷款绩效考评机制,实行贷款发放考核奖励办法,政策性小额贷款公司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要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依托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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