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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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xx年02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清算管理,提高资金清算质量,防范资金清算风险,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票据交换系统、与他行的柜面通存通兑及辖内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三条 资金清算业务应按照“安全、准确、快捷、规范、实时”的原则进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级清算”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资金清算工作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组织,总行和各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清算机构设二级:一级为总行;二级为分支机构。
第六条 分行、县域支行参加当地人行清算的,比照清算一级机构办理;分行及县域支行下辖支行比照清算二级机构办理。
第七条 各级清算机构工作职责。
(一) 总行:
1. 制定资金清算系统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处理存放同业存款资金清算往来业务;
3. 接收处理资金清算电子汇划信息;
4. 实施本行、辖内清算准备金的头寸资金调拨处理;
5. 对本部门相关业务查询、业务差错进行处理;
6. 指导、监督全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执行。
(二) 各分支机构:
1. 执行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 处理同城清算往来资金业务;
3. 处理支付系统往来资金清算业务;
4. 处理支票影像系统往来资金业务。
第八条 总行相关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因特色业务需要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应及时向存放同业账户开户银行及时索要回单和对账单,保证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资金包括:
(一) 存放人民银行用于日常清算的资金;
(二) 存放同业业务清算的资金;
(三) 辖内营业机构用于日常清算的资金。
第一十条 清算资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在规范核算手续的基础上,确保及时进行日常清算。
第一十一条 清算业务办理的电子汇划信息系统有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与他行的柜面通存通兑等。
第一十二条 办理同业存放业务往来资金划转业务,应向提交出具的《银行资金调拨通知单》(附件1.)(以下简称《资金调拨单》),依据资金调拨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十三条 辖内资金调拨业务,相关业务部门应出具该资金划转事项的特种转账凭证,由负责人(被授权人)在特种转账凭证上签章批示,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十四条 与他行日常资金清算业务,相关业务部门应出具该资金划转事项的特种转账凭证或记账依据,经提请部门负责人签章、加盖部门印章,依据特种转账凭证或记账依据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十五条 各支行在办理资金清算业务过程中,操作员应密切监控信息传输状态,对发现超时无接收反馈等异常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主动与、科技部门联系。
第一十六条 异常情况,经与对方行确认资金情况,确定不符的,暂停往账的业务处理,并及时向会计部、科技部报告。次日对相关的报表、传票、行内资金清算结果及系统业务状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再办理往账业务。
第一十七条 因系统运行时间的要求对当天录入未复核的清算信息,应于次日优先复核发送,各行不得人为截留不发。
第一十八条 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必须遵循“安全准确、快捷高效、管理科学”的基本原则。资金清算业务会计核算按照相关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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