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河政办发[2009]339号
【发布部门】河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09.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33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河池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池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保障稳定的养护资金来源,逐步做到有路必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5〕4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8〕4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8号)、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对乡村道路等级公路管理养护予以资金补助的通知》(交基建发〔2007〕20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基建发[2007]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通往农村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村道是指达等级公路并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核查确认,已列入公路养护统计里程的通村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道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养护;乡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村道由乡、民族乡、镇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专用道路由专用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第四条 对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的农村公路,应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道路。
第五条 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负责向人民群众宣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负责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职责。
(四)负责对本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的统筹工作。
(五)负责对本县(市、区)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养护管理责任
(一)组织村民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公约”,在村民中进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自觉修路、养路、管路的意识。
(二)负责对本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的统筹和管理,多渠道筹集和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部门。
(二)把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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