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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ADU2011司法考试-民法60讲-学习笔记-精华高效记忆

时间:2019-08-12 06:54:14    下载该word文档

民法笔记

民法总则理论

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

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合法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

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

撤销权  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

追认权  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

     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

        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  

  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

               特别法定解除权

无因管理

一、构成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酬

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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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

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

胎儿的应留份额

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 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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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

(一)监护人比较

(二)指定监护人(在法定监护人中指定)

有关组织指定法院指定

(三)特殊情况下责任分配

1、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承担
2)惟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

2、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尔后监护人可依约
定向受托人追偿。

3、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两种情况:
1)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2)无经济能力的,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4、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三种情况:
1)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不适用民法通则133
2)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
3)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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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比较表

法人权利能力

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

法人机关、分支机构、职能机构

特别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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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及代理

一、民事行为:

二、委托代理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四、间接代理

诉讼时效制度

一、种类:

1、一般2

2、特殊:(11年:“产品不合格”“身体受伤”“寄存”“租金”

23年:“船舶油污”造成“环境污染”

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

注意:产品质量引起人身损害的,可提起侵权之诉(《产品质量法》2年)或违约之诉(《民通》1年)

二、起算:

1)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自恩惠期届满之日起算。

2)人损中,当时发现的,从侵害之日起算;未能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职务侵权的,从该行为被确定为违法之日起算

4)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

5)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三、中止、中断

人身权制度基本理论

精神损害赔偿

一、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一般人格权(精赔第1条)

    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

 (二)具体人格权(精赔第1条)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1)身体权,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其他组织完整性享有的权利

2)健康权,自然人保持其自身及器官正常功能的权利 

  2、肖像权

侵权要件

  (1)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

  (2)营利目的

  3、名誉权

  4、姓名权

  5、荣誉权

 (三)隐私利益(精赔第1条第2款)

1、何为隐私?个人生活中与公众无关且不欲为他人知晓的个人秘密

   2、我国对隐私的保护方法(民通意见140条与精赔第1条第2款的结合适用)   

 (四)死者人格利益(精赔第3条)

   1、三种侵权方式

1)侮辱、诽谤、贬损、丑化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遗体、遗骨

   2、名誉权解答之五,近亲属可为原告

 (五)特定身份权

  1、亲权、亲属权(精赔第2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致使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

  2、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得向对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为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精赔第4条)

  1、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有人格象征意义

  2、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性

  3、权利人只能以侵权为诉由时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一)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第5条)

 (二)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6条)

 (三)诉由为违约之诉的

 (四)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8条)

三、起诉主体

 (一)受害人

 (二)受害人死亡的,原告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三)死者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原告为其它近亲属: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物权制度基本理论

主从物的认定: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并存关系

所有权、所有权 ×

所有权、他物权

抵押权、抵押权

抵押权、质押权

质押权、质押权 ×

抵押权、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

物权的优先性

一、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主要交通工具、企业设备

1)登记时间不同,先登记的优先

2)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

二、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1)都登记的,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2)同一天登记的,处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登记的优于为登记的

4)都未登记的,处同一顺序

三、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

1)法定抵押场合

留置权〉法定抵押权〉质押权

(2)自愿登记场合

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买卖

互易

继受取得 赠与

遗赠

遗嘱继承

所有权的取得

先占(无主财产)

发现隐藏物、埋藏物

原始取得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添附

善意取得

一、基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而产生的债权规则

1、因归还失主而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

2、不得主张报酬

3、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

4、拒绝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

5、拾得物非由于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添附财产归属原则(善意)

(一)   动产与动产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

(二)   动产不动产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

(三)   加工:依原材料,如加工价值远大的按价值大小归属,再给予补偿。

恶意:能拆则拆,不能拆的折价归财产所有人,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三、善意取得

1、要件:动产、合法占有、善意、有偿。

2、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隐藏物、埋藏物、有产权对抗效力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在公共市场买得的除外。

占有制度

有权占有

占有 善意占有

无权占有

恶意占有

一、占有推定

1)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有权占有

2)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善意占有

二、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关系

1)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而使占有物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要承担。

2)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及孳息时,应扣除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物支出的必要费用。

3)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取得的保险金等返还权利人,不够的,有过错的恶意占有人要赔偿。

共有关系

共有关系

优先购买权

民法:按份共有人、原共同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典权人

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次承租人〉转租人)

商法:有限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

知识产权法: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合作技术开发合同的共有人、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他物权体系

用益物权: 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永佃权、典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权、宅基地使用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一、土地及自然资源所有权

国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原属集体土地,经没收、征收、征用、征购、转户迁移等原因而转归国有的土地。 矿产、水流、野生动物。

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外的其他土地。国家专属资源外都可归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

(一)   居住:70年。

(二)   工业:50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50年。

(四)   商业、旅游、娱乐:40年。

(五)   综合或其他:50年。

三、典权(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1、设定:书面合同、登记、期限不超过20

2、典权人的权利义务:占有使用收益、收取孳息、转典(转典的典价不能超过原典价)或出租、买卖不破典权、优先购买权、重建或修缮(在典物价值范围内)、有益费用的请求权、取的所有权的期待权(期限届满后2年内、典权设立20年内)

3、出典人权利:转让典物、设定抵押权、原价回赎权(提前6个月通知典权人)

4、典物风险负担(不可抗力):

1)典权、回赎权同时消灭

2)风险由出典人和典权人分担

5、消灭原因:回赎、找贴、作绝、别卖

四、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物权,地役权是用益物权

2、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产生

3、相邻关系中法律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与容忍义务,而地役权的内容深度依当事人自由设定

4、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时有偿的。

民事责任基本理论

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

雇主、定作人、被帮工人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

一、构成要件

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

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和过失混合)

3、致害结果的同一性

4、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直接结合的成立共同加害行为;间接结合的形成按份责任,如果加害行为人之一出于故意,则与该行为间接结合的过失行为的违法行被阻却。

帮助、教唆的共同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他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内部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实施但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

责任承担:承担连带责任,如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并非由其危险行为造成的可予免责

担保法基本理论

担保方式比较

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

一、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1、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反担保

  一、反担保方式

(一)   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二)   留置权不能为反担保方式,反担保产生于约定,而留置权发生于法定。

二、效力:债权人与反担保人间无合同关系,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反担保人的权利

保证合同

一、特征:要式、单务、无偿、诺成

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公益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授权不明的,分支机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财产不足承担的,由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

三、保证方式

四、主合同变更时的保证责任承担

1、债权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依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5、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五、保证期间

判决或仲裁生效或债权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

A B C

AC为保证期间,

定金合同

一、定金合同特征:要式、实践、限额性(20%

二、定金种类: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

三、定金罚则适用

1、只适用于根本违约,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双方违约不适用定金罚则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部分履行的,依相应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担保物权的基本特性

物上代位性、物上请求权、不可分性、优先受偿权、流质条款无效(抵押、动产质押)

抵押权

质押权

一、实践性

--自占有转移时生效(直接或间接占有)

--如果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的,质押合同无效

--占有后又返还出质人的,其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质押物约定与移交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是否转移占有为准

--恶意不转移占有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出质人无处分权

--合法占有

--动产

--质权人善意

--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

效力:质权人取得质权,行使后给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负担

3,质权人的质权

---占有权:非因其过错而丧失占有的,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孳息收取权: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再余者返还

---保全质物

---转质权:需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非他人债务

承诺转质:经原出质人同意,(范围限于,效力优于原质权)

责任转质:质权人对因转质而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各种权利出质的规定的比较

留置权

债权制度基本理论

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关系

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构成双务合同中的对待给付;违反它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附随义务:随债的关系发展而形成;不构成对待给付;违法它债权人不得解除合同

从给付义务: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

合同的重要学理分类

(一)有偿、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

推定无偿:委托,保管,自然人借贷(有息借贷为单务、有偿合同)

(二)诺成、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借用,自然人借贷,保管

注意: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合同法基本理论

订立的程序

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一、不得撤销的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的效力: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过失)

2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非受要约人过失)

三、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签定书面合同,签定成交确认书,双方异地签字时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间为准

四、合同成立地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2、合同签定地为合同成立地,异时异地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位成立地

合同形式

口头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合同、信件、数据电文)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核准登记、公证)

作为的默示(推定形式)

默示形式

不作为的默示(沉默形式)

一、书面形式

1、法律规定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

1)法定登记抵押合同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自向国家专利局登记日生效,向外国人转让的,还须事先经外经贸部及科技部批准

3)合营合同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生效

4)中外合作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5)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经商标局核准登记且公告后生效

2、法律中提到公证这一特殊书面形式的法律文书的

1)作为法院执行证据的债权文书

2)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

3、一般要式合同

1)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

2)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3)著作权转让合同,

4)合伙协议

5)保险合同

6)劳动合同

4、法律后果:违反形式(一般书面形式)规定或约定,原则上合同不成立,但一方接受另一方履行主要义务的除外

二、合同条款

1、八大条款属建议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作用,并非每类合同必备条款(当事人和标的除外)

2、补正方式:补充协议,依合同有关条款,依交易习惯

3、任意性规范的补充作用: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 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 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 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合同条款的解释

1)、 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交易习惯解释,诚信解释

2)、 两个以上合同文本的,效力大小由当事人确定,无约定则为同等效力

3)格式及免责条款的解释:通常理解——不利于提供方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

三、特殊条款

1、格式条款:(1)免责条款有提示和说明义务,未提示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解决争议调款

合同的各个阶段

合同法于民通中效力的比较

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未约定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或不履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约定或法律明文规定有先后顺序;双方债务均届期满;阻却他方请求权

3,不安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及时通知,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即恢复履行;解除合同前有合理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保全

合同转让

一、债权让与

1、条件:债权有效/可让与(最高额抵押担保)/达成协议(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但需通知)

2、法律效力:内部:地位取代,从权利随之移转,瑕疵担保

外部:一经通知,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人可援用抗辩权和法定抵消权

3、表见让与:债权让与一经通知,即使让与未发生或无效,债务人因信赖而对受让人的履行仍然有效i

二、债务承担

1、种类:免责式,并存式

2、合同订立方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应通知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须债权人同意

合同的终止

违约责任

明示毁约

预期违约 默示毁约

违约行为

不履行

迟延给付

实际违约 迟延履行 迟延受领

瑕疵给付

瑕疵履行 加害给付

不完全履行

部分履行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罚则

加害给付

买卖合同

                送货上门---约定地点验收

代办托运---办理托运手续

             现实交付 邮寄 ---办理邮寄手续

自提 ---通知交货时间

观念交付 交付单证

简易交付 合同生效

          动产   占有改定   未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指示交付 交付仓单、提单 

              当事人约定

所有权保留 支付价金

买卖合同中的  分期付款 约定——交付主义

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  登记主义

                      有约定地点,于约定地点交付

             原则:交付主义  无约定地点  送货的,在买方所在地交付

                      的依运输方式 自提的,在卖方所在地交付

         动产                  代办托运或邮寄的,办完手续即为交付

                  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所有权与风险分离)

买卖合同中的      特殊情况  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

风险负担问题            在途买卖:合同成立,风险转归买受人

      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受领人迟延)

         不动产  交付主义

特种买卖合同

1、分批交货合同:限制买受人的法定解除权

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1/5(要求支付全部价款——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使用费)

所有权:不动产依登记,动产依约定,无约定从交付

诉讼时效依相应履行日期分别计算

3、样品买卖合同:隐蔽瑕疵时,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4、试用买卖合同:

不属试用买卖:约定符合一定条件必须购买,约定可任意调换,任意返还

---生效条件:买受人同意

---同意方式:明示/沉默/推定(拒不交还,交付价金,出卖,出租)

---拒绝方式:未作同意

试用期间:无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合理期间

商品房卖合同

其他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一、赠与合同: 无偿,单务,不要式,诺成

1、任意撤消权(交付和不动产登记前,三种例外)

2、法定撤消权:侵害本人及近亲属/不扶养/不履行附义务(一年除斥)

继承人,法定代理人:6个月除斥

3、解除:经济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

4、责任:一般过失免责

二、借款合同:商业借贷(要式,诺成),民间借贷(不要式、推定为无偿)

监督检查权:停止发放,提前收回,解除合同

三、消费借贷合同(无名):无偿为实践,有偿为诺成

四、供用电合同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期限的要求:

a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b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维修:

a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5  转租:

a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b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孳息:租赁期间孳息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支付租金:

 无约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8.承租人的权利:

a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b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 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9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十四.融资租赁合同

1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3  出租物的所有权及归属:

a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b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  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a  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b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c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d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与租赁合同比较)

5.租金支付:

a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b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承揽合同

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人身性,相对性

--定作人有任意变更,解除权,但应负赔偿责任

--可形式留置权

--共同承揽人负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

要式,不动产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装修

禁止:肢解发包,转包,肢解分包,分报给无条件单位,再分包

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

286条优先权,除斥期间6个月,起算点

客运合同

交付客票时起成立(从约定和交易习惯)

----检票或登车在先者为生效时间

----强制缔约义务,安全运输义务,约定或通常路线,不得降低服务标准

----救助三类旅客(急病,分娩,遇险),人身伤害无过错责任(自身健康,故意,重大过失,证明责任)

---适用于免票,半票,经许可无票搭乘

----托运行李之无过错责任

----自带行李负过错责任

货运合同

--如实申报义务

--任意变更解除权

--留置权

——承运人责任:对货物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托运人过错、收货人过错)

保管和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

技术合同

1、种类:

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科技成果实施与转化,要式

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特殊要式),专利申请权转让(特殊要式,)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要式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不包括建设工程和承揽合同)

2,特征:有偿,双务,诺成,

3,无效:垄断,妨碍进步,侵害他人成果

4,技术成果权利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申请权,专利权归单位,允许自由约定

个人有获得奖励,报酬权,表明身份,获得荣誉,优先受让

--非职务技术成果:归发明人,设计人

--委托开发合同:有约从约,无约归受托人

委托人免费实施,优先受让

--合作开发合同:有约从约,无约共有

--非专利成果:有约从约,无约共有,委托开发中,研发人向委托人交付后,才能转让给第三人

--后续改进归改进人(也适用于咨询和服务) 有约定从约定,无,归改进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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