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4]141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4
【实施日期】2014.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4〕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有关金融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的《福州市市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4日
福州市市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按照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福州市市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在防范和处置可能发生的工业龙头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过程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州市市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是指向因一时不能按时还贷可能诱发资金链断裂的我市工业龙头企业提供应急还贷的资金,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维护银行信用,获得银行融资。
第三条 市财政安排应急保障资金2亿元。由市经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和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设立共管账户,专款专用。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具体拨付、回收和管理由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负责。
第四条 应急保障资金采取企业申请,贷款银行推荐并提供续贷书面承诺文件,各县(市)区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报市经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复审并经市政府(市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以拨付资金的运作模式,为企业提供还贷资金,协助企业办理续贷。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应急保障资金的申请对象为: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不能按期还贷,或处理区域性突发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福州市工业省、市级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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