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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合工程机械(广州)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2-12-18 09:01:43    下载该word文档



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合工程机械(广州)有限
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1
【案件字号】(202201民终7881【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欢【审理法官】刘欢【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合工程机械(广州有限公司;广东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仰通
【当事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合工程机械(广州有限公司广东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仰通
【当事人-个人】黄仰通
【当事人-公司】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合工程机械(广州有限公司广东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蕾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邓俊华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陈骥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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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张蕾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邓俊华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陈骥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蕾邓俊华陈骥
【代理律所】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合合工程机械(广州有限公司;广东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仰通
【本院观点】合合公司为证明双方履行的是《旋挖桩劳务施工合同》,一审提交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人民调解协议书》显示处理的是旋挖桩费,而不是租金,且其中载明的“福山第二公墓与广河高速连接线工程福山立交匝道桥梁桩基础项目”与《旋挖桩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可以相互印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湘平公司与合合公司履行的是《旋挖桩劳务施工合同》,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未判决黄仰通和鸿德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合公司并未对此提起上诉,视为其对自身民事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故本院对湘平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胁迫委托代理违约金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
交新证据。一审庭审中,合合公司表示同意黄仰通、鸿德公司在本案中作为债务加入,不同意免除湘平公司的责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湘平公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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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平公司上诉认为湘平公司与合合公司履行的是《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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