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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司法解释两次行政处罚后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案例全过程剖析时福礼1刘涛2张强3(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北京100037【摘要】本文通过对全国首例两次行政处罚过再次非法行医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最终被法院判决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案例的全过程剖析,详述了卫生行政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的关键环节,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希望能为全国的卫生监督同行们提供一些借鉴和建议。【关键词】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司法移送构成犯罪20085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依据《解释》2008129日将被行政处罚过两次再次非法行医者王某(本文特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无证行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0942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1.案情概要非法行医人员王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海淀区某村私设“诊所”擅自执业,曾于20081125日和125日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受到过罚款、没收药品、器械的卫生行政处罚。尽管执法人员多次告诫王某不得非法行医,并责令改正,但其不听从劝阻,依旧我行我素,采取不挂招牌、藏匿药品、夜间行医、断续执业等手段逃避执法检查,继续开展非法诊疗活动。2008129日晚1945分海淀区卫生局联合公安机关到该地点突击夜查,再次发现王某非法行医,现场有患者李某、党某正在接受静脉输液治疗。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后,随即将非法行医人员王某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0931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王某非法行医案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因非法行医两次受到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200942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适用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分别于20081125日和125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给予王某罚款并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2008129日执法检查再次发现王某非法行医。根据《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王某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已经涉嫌犯罪。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王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两次行政处罚过程两次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基础3.1首次发现王某非法行医,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卫生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责令其改正,止违法行为,送达司法解释告知书,通过联合执法行动,予以取缔,由药监部门扣押收缴非法药品器械,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3.2第二次发现王某继续非法行医,执法人员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现场对王某的非法行医行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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