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IANG和内地人才引进计划

IANG和内地人才引进计划

时间:2020-05-17 10:40:11    下载该word文档

IANG申 请 资 格

问 1:

「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及 「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有 甚 么 分 别 ?

 

答 1:

在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下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是 指 来 自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香 港 特 区 ) 以 外 而 在 香 港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全 日 制 课 程 而 获 得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的 人 士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在 毕 业 日 期 ( 即 毕 业 证 书 所 载 日 期 ) 起 计 的 六 个 月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递 交 在 港 就 业 申 请 , 均 属 于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类 别 。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有 意 申 请 留 港 工 作 , 无 须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已 觅 得 工 作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在 毕 业 日 期 起 计 的 六 个 月 后 递 交 回 港 就 业 申 请 , 则 属 于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类 别 。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有 意 返 港 工 作 , 须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先 获 得 聘 用 。 只 要 受 雇 从 事 的 工 作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 , 以 及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达 到 市 场 水 平 , 有 关 申 请 便 会 获 得 考 虑 。

 

问 2:

我 符 合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的 申 请 资 格 , 但 我 在 港 毕 业 已 多 年 , 我 可 否 申 请 回 港 工 作 ?

 

答 2:

不 论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何 时 获 得 所 需 资 历 , 均 可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申 请 留 港 ╱ 回 港 工 作 。

 

问 3: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在 获 得 所 需 资 历 后 , 是 否 只 准 根 据 这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 回 港 工 作 一 次 ?

 

答 3: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 回 港 工 作 的 次 数 不 限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即 使 曾 根 据 这 安 排 来 港 就 业 并 其 后 离 港 , 亦 可 就 这 安 排 再 申 请 回 港 就 业 。

 

问 4:

「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 是 否 包 括 研 究 生 非 学 位 资 历 ?

 

答 4:

「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 包 括 研 究 生 非 学 位 资 历 , 例 如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 学 位 教 师 教 育 文 凭 等 。

 

问 5:

居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如 仍 未 在 海 外 拥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是 否 必 须 返 回 地 以 地 居 民 身 份 根 据 这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答 5: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中 国 ) 护 照 而 居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如 (a) 已 在 海 外 拥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或 (b) 在 紧 接 申 请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 「 海 外 」 是 指 中 国 地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香 港 特 区 以 外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 , 而 且 申 请 是 从 海 外 递 交 , 可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以 中 国 护 照 来 港 。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问 6:

我 欲 根 据 这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 但 我 以 学 生 身 份 留 港 的 逗 留 期 限 即 将 届 满 , 而 我 仍 未 知 道 能 否 毕 业 , 我 可 否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等 候 成 绩 公 布 ?

 

答 6:

有 意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工 作 但 尚 未 取 得 毕 业 证 明 的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可 免 院 校 的 担 保 申 请 延 长 其 学 生 身 份 的 逗 留 期 限 , 以 便 等 待 成 绩 公 布 。 来 自 地 的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临 时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而 其 他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则 可 向 延 期 逗 留 组 申 请 。 申 请 人 应 填 妥 表 格 ID 91 号 及 带 备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及 香 港 身 份 证 作 为 证 明 文 件 。

 

问 7:

我 已 获 准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等 候 成 绩 公 布, 在 这 段 期 间 我 可 否 就 业 ?

 

答 7:

获 准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等 候 成 绩 公 布 的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在 没 有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预 先 批 准 下 ,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雇 佣 工 作 。

 

问 8:

在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期 间 , 我 可 否 离 港 ?

 

答 8:

获 准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的 非 地 学 生 不 需 要 回 港 签 证 进 入 本 港 , 但 他 们 须 在 其 有 效 逗 留 期 限 回 港 。 获 准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的 地 学 生 在 离 港 前 , 应 先 透 过 受 公 安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委 托 的 香 港 中 国 旅 行 社 申 请 延 长 赴 港 签 注 的 有 效 期 , 他 们 亦 应 在 有 效 逗 留 期 限 回 港 。

申 请 手 续

问 9:

在 获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前 , 应 届 毕 业 生 可 否 根 据 这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答 9: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仍 未 获 颁 授 毕 业 证 书 , 他 们 可 根 据 院 校 发 出 的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请 。

 

问 10:

在 未 获 签 发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前 , 应 届 毕 业 生 可 否 根 据 这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答 10:

倘 若 没 有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 有 关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的 申 请 将 没 法 获 得 处 理 。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应 在 收 到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后 , 才 可 递 交 有 关 申 请 。

审 核 申 请

问 11:

入 境 事 务 处 怎 样 审 核 「 受 雇 从 事 的 工 作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 」 这 项 申 请 资 格 ?

 

答 11: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按 该 职 位 所 需 的 技 能 和 知 识 、 职 责 的 复 杂 性 等 因 素 对 申 请 按 个 别 情 况 审 核 。

 

问 12:

如 果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只 能 觅 得 短 期 工 作 ( 只 有 数 月 的 聘 用 期 ) , 他 能 否 获 准 逗 留 12 个 月 ?

 

答 12: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批 准 回 港 工 作 的 申 请 人 , 只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不 论 其 聘 用 期 的 长 短 , 也 可 留 港 12 个 月 ,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逗 留 条 件 及 回 港 逗 留

问 13:

我 辞 职 后 , 可 否 继 续 留 港 ?

 

答 13: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在 获 准 逗 留 期 间 可 自 由 从 事 及 转 换 工 作 , 而 无 须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批 准 。 换 言 之 , 你 可 以 留 在 香 港 并 找 寻 工 作 。

 

问 14:

我 是 否 需 要 回 港 签 证 返 港 ?

 

答 14:

香 港 特 区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不 论 其 国 籍 或 所 持 旅 行 证 件 种 类 , 不 需 要 回 港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进 入 本 港 。 但 他 们 须 在 其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的 情 况 没 有 改 变 下 及 其 有 效 获 准 居 留 期 限 回 港 。 详 情 请 按 此

根 据 其 他 政 策 ╱ 计 划 ╱ 安 排 获 准 在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问 15:

我 是 根 据 「 在 本 地 院 校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地 学 生 来 港 就 业 安 排 」 在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我 的 居 留 身 份 有 否 因 上 述 安 排 被 取 代 而 有 改 变 ?

 

答 15:

「 在 本 地 院 校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地 学 生 来 港 就 业 安 排 」 已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被 取 代 , 惟 已 获 准 根 据 上 述 安 排 正 在 港 工 作 人 士 的 居 留 身 份 并 没 有 改 变 , 他 们 仍 可 继 续 在 港 就 业 。 在 下 次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批 准 后 , 他 们 便 成 为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详 情 请 参 阅 答 16

 

问 16:

已 根 据 其 他 入 境 计 划 批 准 在 港 工 作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否 受 惠 于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答 16 :

已 根 据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及 已 取 代 的 在 本 地 院 校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地 学 生 来 港 就 业 安 排 正 在 港 工 作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继 续 在 港 就 业 。 如 他 们 没 有 打 算 转 换 工 作 或 从 事 兼 职 工 作 , 无 须 即 时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惟 在 没 有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预 先 批 准 下 , 他 们 不 得 转 换 工 作 或 从 事 兼 职 工 作 。

上 述 在 港 工 作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随 时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 申 请 人 可 获 延 期 在 港 逗 留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 并 可 在 获 准 逗 留 期 间 自 由 转 换 工 作 , 而 无 须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批 准 。

 

问 17:

我 根 据 其 他 入 境 计 划 正 在 港 就 业 , 我 怎 样 就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答 17 :

答 16 所 述 正 在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就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如 下 :

a.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b. 香 港 身 份 证 ;

c.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90A 号 ;

d. 根 据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和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批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另 须 提 交 毕 业 证 明; 及

e.

i. 已 转 换 雇 主 :

ID 990B 和 载 于 《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 ID(C) 991 〕 第 VII(B) 部 的 证 明 文 件 ; 或

ii. 没 有 转 换 雇 主 :

列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问 18: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应 怎 样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是 甚 么 ?

 

答 18: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在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不 论 是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或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均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如 你 以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身 份 留 港 , 你 须 带 备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a.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b. 香 港 身 份 证 ;

c.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1 号 ; 及

d.

i. 首 次 延 期 申 请 ; 及 已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非 首 次 延 期 申 请 :

ID 990B 和 载 于 《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 ID(C) 991 〕 第 VII(B) 部 的 证 明 文 件 ; 或

ii. 在 没 有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的 非 首 次 延 期 申 请 :

列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

 

问 19: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应 怎 样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是 甚 么 ?

 

答 19: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回 港 就 业 的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你 须 带 备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a.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b. 香 港 身 份 证 ;

c.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1 号 ; 及

d.

i. 已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的 延 期 申 请 :

ID 990B 和 载 于 《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ID(C) 991 〕 第 VII(B) 部 的 证 明 文 件 ; 或

ii. 在 没 有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的 延 期 申 请 :

列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

 

问 20:

我 的 受 养 人 怎 样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

 

答 20: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留 港 就 业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如 下 :

a. 申 请 人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b.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c.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1 号 ;

d. 保 证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及

e. 已 填 妥 的 表 格 ID 481A 号 ; 及 表 格 ID 481B 号 ( 只 适 用 于 受 养 配 偶 身 份 人 士 ) 。

 

问 21:

我 可 否 委 托 别 人 代 为 办 理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手 续 ?

 

答 21:

你 可 亲 身 到 优 秀 人 才 及 地 居 民 组 递 交 申 请 ; 亦 可 以 委 托 获 授 权 的 人 士 代 办 , 但 在 递 交 申 请 及 领 取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当 天 , 你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

 

问 22:

如 果 我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时 正 失 业 , 我 会 否 获 批 准 延 期 留 港 ?

 

答 22:

在 提 出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时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均 须 获 得 聘 用 , 而 受 聘 从 事 的 工 作 须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 , 及 其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亦 须 达 到 市 场 水 平 。 申 请 人 如 已 在 香 港 特 区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则 须 出 示 其 业 务 的 证 明 文 件 。 无 论 是 应 届 或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申 请 人 如 未 能 证 明 会 继 续 在 港 就 业 或 已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申 请 可 被 拒 绝 。

地人才引进计划

概 览

本 计 划 旨 在 吸 引 一 些 具 有 认 可 资 历 的 地 优 秀 人 才 和 专 业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 以 满 足 本 港 人 才 的 需 要 , 提 高 香 港 在 国 际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 这 些 地 人 才 必 须 拥 有 本 港 缺 乏 或 无 法 即 时 提 供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 输 入 的 人 才 必 须 能 为 本 地 企 业 的 日 常 运 作 及 有 关 的 行 业 作 出 贡 献 , 以 促 进 香 港 的 经 济 发 展 。 计 划 也 适 用 于 输 入 艺 术 、 文 化 、 体 育 , 以 至 饮 食 界 的 优 才 和 专 才 , 以 巩 固 香 港 作 为 亚 洲 国 际 都 会 的 地 位 。

申 请 资 格 及 手 续

问 1:

本 地 公 司 希 望 透 过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聘 用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 应 怎 样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答 1:

雇 用 公 司 可 将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ID 990AID 990B ] , 连 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直 接 递 交 或 邮 寄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办 理 。



收 发 小 组 的 地 址 如 下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二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问 2:

怎 样 索 取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的 申 请 表 格 ?

 

答 2:

申 请 表 格 可 在 本 网 页 下 载 :

.immd.gov.hk/chtml/id990a.htm (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 及

.immd.gov.hk/chtml/id990b.htm ( 由 聘 用 公 司 填 写 )



亦 可 在 下 列 地 点 免 费 索 取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入 境 处 各 分 处;

香 港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

中 国 驻 海 外 大 使 馆 及 使 领 馆; 及

香 港 驻 中 国 地 及 海 外 办 事 处。

 

问 3:

申 请 输 入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需 要 甚 么 证 明 文 件 ?

 

答 3:

有 关 申 请 输 入 地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 可 参 阅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即 [ ID(C) 991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 991 ( 英 文 版 本 )。

 

问 4:

雇 主 是 否 需 要 亲 自 前 往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交 申 请 及 补 交 资 料 ?

 

答 4:

雇 用 公 司 可 将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邮 寄 或 直 接 递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到 申 请 后 , 会 通 知 雇 主 申 请 档 号 。 若 雇 主 日 后 需 要 补 交 资 料 及 证 明 文 件 而 入 境 事 务 处 又 接 受 这 些 文 件 的 副 本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通 知 雇 主 以 传 真 或 邮 寄 方 式 交 回 有 关 资 料 及 证 明 文 件 , 并 注 明 申 请 档 号 。 根 据 此 安 排 , 雇 主 无 须 亲 自 前 往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交 资 料 。

 

问 5:

我 的 公 司 是 新 近 成 立 的 , 因 此 未 能 出 示 公 司 年 报 或 业 绩 报 告 等 文 件 , 公 司 应 提 供 甚 么 文 件 以 证 明 需 要 输 入 地 人 才 作 为 先 遣 人 员 , 以 协 助 香 港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

 

答 5:

你 可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提 交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 ID 990AID 990B ] , 并 同 时 提 供 你 的 业 务 开 展 计 划 及 相 关 文 件 。 若 你 能 证 明 有 关 计 划 可 以 促 进 香 港 经 济 长 远 发 展 及 创 造 本 地 就 业 机 会 , 而 受 聘 的 先 遣 人 员 又 合 乎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审 批 资 格 , 他 们 可 能 会 获 准 来 港 短 期 工 作 。 在 公 司 落 实 业 务 计 划 后 , 若 有 关 人 员 仍 然 符 合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 他 们 可 获 准 延 期 留 港 处 理 公 司 业 务 。

 

问 6: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有 甚 么 措 施 方 便 雇 主 提 出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申 请 ? 

 

答 6:

如 雇 主 在 紧 接 递 交 申 请 前 的 1 8 个 月 有 一 名 非 本 地 雇 员 曾 成 功 地 获 批 予 就 业 或 培 训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便 无 须 提 交 商 业 登 记 证 影 印 本 、 公 司 经 济 状 况 的 证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有 关 公 司 背 景 详 情 的 文 件 、及 适 用 于 过 去 1 2 个 月 成 立 的 新 公 司 的 详 细 业 务 计 划 。

 

问 7:

申 请 输 入 地 人 才 需 时 多 久 ?

 

答 7:

一 般 来 说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可 在 雇 用 公 司 提 交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四 个 星 期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程 序 。

 

问 8:

我 是 地 民 营 企 业 家 , 在 香 港 成 立 了 公 司 , 需 要 来 港 参 与 公 司 的 业 务 及 日 常 运 作 , 我 是 否 可 以 根 据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

 

答 8:

如 果 你 符 合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审 批 资 格 , 你 可 以 透 过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 以 便 来 港 参 与 公 司 的 运 作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按 照 该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 处 理 你 的 来 港 工 作 申 请 。 虽 然 你 是 有 关 公 司 的 拥 有 人 , 但 你 仍 须 符 合 计 划 的 审 批 资 格 才 能 来 港 工 作 。

 

问 9:

我 的 公 司 准 备 安 排 一 些 地 的 演 艺 团 体 及 个 人 来 港 作 音 乐 、 舞 蹈 、 话 剧 、 戏 曲 等 艺 术 文 化 方 面 的 公 开 演 出 。 这 些 演 出 为 期 一 般 祗 有 数 天 。 是 否 仍 然 要 透 过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

 

答 9:

地 专 业 演 艺 人 才 因 私 来 港 作 艺 术 文 化 方 面 的 公 开 演 出 , 不 论 在 香 港 演 出 多 少 天 , 必 须 透 过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 申 请 来 港 。 表 演 者 须 持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签 发 的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和 地 当 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 方 可 来 港 演 出 。

 

问 10:

地 企 业 在 港 成 立 公 司 前 , 可 否 以 地 企 业 名 义 提 出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申 请 ? 

 

答 10: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申 请 必 须 由 雇 主 提 出 , 而 雇 主 必 须 为 本 地 注 册 公 司 。

 

问 11:

在 港 新 成 立 的 公 司 根 据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所 须 提 供 的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 需 要 涵 盖 多 长 时 间 ?

 

答 11:

根 据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供 的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 并 无 硬 性 规 定 需 要 涵 盖 的 时 间 。 但 有 关 计 划 必 须 显 示 公 司 会 就 在 港 发 展 业 务 作 长 期 性 的 投 资 及 投 入 。

 

问 12:

申 请 输 入 地 人 才 被 拒 绝 , 主 要 是 甚 么 原 因 ?

 

答 12:

申 请 不 获 批 准 , 主 要 是 由 于 未 能 符 合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申 请 资 格 , 例 如 雇 用 公 司 不 能 证 明 受 聘 人 拥 有 本 港 缺 乏 的 知 职 、 技 能 或 具 备 相 关 的 工 作 经 验 ; 或 雇 用 公 司 给 予 受 聘 人 的 薪 酬 福 利 低 于 本 地 市 场 水 平 等 。

入 境 安 排

问 13: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后 , 地 受 聘 人 如 何 来 港 ?

 

答 13: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签 发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受 聘 人 凭 标 签 向 其 地 孅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签 发 因 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 然 后 把 标 签 贴 在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空 白 签 注 页 上 , 并 在 抵 港 时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出 示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 

 

问 14:

若 受 聘 人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 他 / 她 是 否 可 以 将 上 述 的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贴 在 护 照 空 白 签 证 页 上 , 而 无 须 办 理 因 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 

 

答 14:

受 聘 人 如 根 据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 必 须 按 照 上 述 安 排 将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而 非 护 照 上 。 

 

问 15:

我 现 时 持 有 《 因 公 往 来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通 行 证 》 在 港 工 作 。 若 我 获 准 通 过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 可 否 使 用 该 通 行 证 而 无 需 返 回 地 另 行 申 请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

 

答 15:

你 如 通 过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 必 须 向 你 地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签 发 因 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 然 后 把 标 签 贴 在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空 白 签 注 页 上 , 并 在 抵 港 时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出 示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 现 时 持 有 《 因 公 往 来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通 行 证 》 在 港 工 作 的 地 人 士 , 若 获 淮 通 过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 须 先 行 返 回 地 申 领 因 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有 关 的 赴 港 签 注 , 方 可 来 港 工 作 。

 

问 16:

我 是 根 据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 如 我 需 要 到 外 地 旅 行 , 是 否 可 以 在 港 或 必 须 返 回 地 办 理 外 地 的 签 证 申 请 ? 

 

答 16:

请 你 向 有 关 的 外 国 机 关 查 询 。

 

问 17:

我 是 根 据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的 地 人 士 , 在 港 期 间 , 需 要 到 外 地 公 干 或 旅 行 , 是 否 可 以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

 

答 17:

你 如 果 要 前 往 外 地 , 你 应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及 外 地 有 关 当 局 的 有 效 签 证 。 但 你 在 进 出 香 港 时 必 须 使 用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

 

问 18:

是 否 有 特 定 安 排 容 许 地 行 政 人 员 短 暂 来 港 筹 备 成 立 公 司 ? 有 关 人 员 可 否 其 后 转 作 长 期 工 作 ?

 

答 18:

地 商 务 人 员 可 持 「 商 务 签 注 」 来 港 筹 备 成 立 公 司 。 持 「 商 务 签 注 」 的 地 人 士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有 薪 或 无 薪 雇 佣 工 作 。 因 此 , 如 地 人 士 欲 在 港 工 作 , 应 透 过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 待 公 司 在 港 成 立 后 , 有 关 人 员 可 根 据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及 开 展 公 司 业 务 。 在 公 司 落 实 业 务 计 划 后 , 若 有 关 人 员 仍 然 符 合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审 批 资 格 , 他 们 可 获 准 延 期 继 续 留 港 。

 

问 19:

地 居 民 可 否 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 商 务 签 注 」 来 港 参 与 香 港 公 司 日 常 的 运 作 和 商 务 活 动 ?

 

答 19:

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 商 务 签 注 」 的 地 人 士 可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 入 境 。 以 访 客 身 份 入 境 人 士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有 薪 或 无 薪 雇 佣 工 作 。 如 地 人 士 欲 在 港 工 作 , 应 透 过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



一 般 而 言 , 任 何 人 士 在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期 间 , 可 进 行 以 下 商 务 活 动 : 签 订 合 约 或 参 加 招 标 、 投 标 ; 检 验 货 物 或 监 装 设 备 ; 参 加 展 復 会 、 交 易 会 、 ( 但 并 不 包 括 向 公 众 直 接 出 售 货 物 或 直 接 提 供 服 务 ) ; 解 决 索 赔 问 题 或 者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 应 邀 从 事 商 务 、 科 技 考 察 活 动 ; 及 参 与 短 期 研 究 会 或 其 他 会 议 。

受 养 人 来 港 居 留 的 申 请

问 20:

我 是 透 过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获 批 准 来 港 工 作 , 我 的 配 偶 和 子 女 是 否 可 以 随 同 我 来 港 居 住 ?

 

答 20:

你 若 透 过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 你 的 配 偶 及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未 婚 及 受 养 子 女 可 以 「 受 养 人 」 身 份 申 请 来 港 居 住 。 就 此 , 你 必 须 证 明 你 能 够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远 高 于 基 本 水 平 的 在 港 生 活 条 件 , 并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适 当 的 居 所 。

 

问 21:

怎 样 提 出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受 养 人 申 请 ?

 

答 21:

请 按 此 浏 览 有 关 资 料 。

 

22:

受 养 人 需 提 交 甚 么 文 件 ?

 

答 22:

一 般 来 说 , 受 养 人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包 括 :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请 看 答 问 21 ) ;

受 养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 例 如 地 居 民 身 份 证 、 旅 行 证 件 等 ;

受 养 人 与 保 证 人 ( 即 受 聘 人 ) 关 系 的 证 明 ;

保 证 人 可 以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远 高 于 基 本 水 平 的 在 港 生 活 条 件 , 并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适 当 的 居 所 的 证 明。

 

23:

处 理 受 养 人 申 请 需 时 多 久 ?

 

答 23:

一 般 来 说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可 在 提 交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四 个 星 期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程 序 。

部 调 职

问 24:

我 是 地 的 民 营 企 业 家 , 为 扩 展 业 务 , 在 香 港 成 立 了 公 司 , 若 公 司 需 要 调 派 地 的 企 业 管 理 或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协 助 香 港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 可 以 怎 样 提 出 申 请 ? 

 

答 24:

你 可 以 透 过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或 「 公 司 部 调 职 安 排 」 , 申 请 调 派 地 的 企 业 管 理 或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工 作 。 你 应 将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ID 990AID 990B  ] , 连 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直 接 递 交 或 邮 寄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办 理 。 

 

问 25:

我 在 香 港 的 公 司 现 时 并 无 运 作 , 而 我 需 要 从 地 总 部 派 员 来 港 成 立 办 事 处 及 招 聘 本 地 员 工 以 便 开 展 业 务 , 可 否 根 据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 

 

答 25:

如 果 输 入 的 地 人 员 符 合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审 批 资 格 , 你 可 以 透 过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或 相 关 的 「 公 司 部 调 职 安 排 」 申 请 所 需 的 地 管 理 及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成 立 办 事 处 及 招 聘 本 地 员 工 。

 

问 26:

我 希 望 从 地 总 部 派 员 来 港 数 月 培 训 本 地 员 工 , 可 否 根 据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

 

答 26:

如 果 输 入 的 地 人 员 符 合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审 批 资 格 , 你 可 以 透 过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或 相 关 的 「 公 司 部 调 职 安 排 」 申 请 所 需 的 地 管 理 及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作 短 期 工 作 , 培 训 本 地 员 工 。

 

问 27:

在 甚 么 情 况 下 , 本 港 或 地 企 业 才 可 通 过 「 公 司 部 调 职 安 排 」 申 请 调 派 地 的 企 业 管 理 或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工 作 ? 

 

答 27:

公 司 部 调 职 安 排 的 申 请 适 用 于 :

本 地 企 业 在 地 设 有 工 厂 或 办 事 处

地 企 业 在 香 港 设 有 分 公 司

跨 国 企 业 在 香 港 和 地 设 有 分 公 司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的 地 人 士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职 位 是 属 于 管 理 层 或 专 业 人 员 ;

在 地 分 公 司 工 作 不 少 于 一 年 ;

来 港 后 的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与 本 地 市 场 水 平 大 致 相 同 ; 及

相 对 于 公 司 的 雇 员 总 数 及 业 务 性 质 , 该 公 司 在 同 一 时 期 保 荐 部 调 职 人 员 的 总 数 须 被 认 为 是 合 理 。

同 时 , 雇 用 公 司 需 要 证 明 调 派 地 人 员 来 港 工 作 是 为 配 合 公 司 的 运 作 或 研 究 需 要 。

 

问 28:

「 公 司 部 调 职 安 排 」 的 申 请 需 提 交 甚 么 证 明 文 件 ? 

 

答 28:

「 公 司 部 调 职 安 排 」 的 申 请 手 续 和 提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证 明 文 件 , 与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相 同 , 详 情 请 参 阅 「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 即 [ ID(C) 991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 991 ( 英 文 版 本 )。 除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 雇 主 须 提 交 文 件 以 证 明 在 港 公 司 与 地 公 司 的 关 系 。

 

问 29:

处 理 公 司 部 调 职 安 排 申 请 需 时 多 久 ? 

 

答 29:

一 般 来 说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可 在 雇 用 公 司 提 交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四 个 星 期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程 序 。

延 期 逗 留

问 30:

我 透 过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 逗 留 期 限 即 将 届 满 , 应 如 何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

 

答 30:

你 可 以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个 星 期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 一 般 来 说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

1. 填 妥 的 ID 91 表 格 ;

2. 公 司 出 具 证 明 受 聘 人 继 续 获 得 聘 用 的 确 认 函 ;

3. 受 聘 人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个 人 资 料 页 及 盖 有 最 近 一 次 入 境 盖 章 的 签 注 页 副 本 ;

4. 如 有 更 新 的 聘 用 合 约 , 亦 须 提 供 副 本 。

你 可 亲 身 到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优 秀 人 才 及 地 居 民 组 递 交 申 请 。 但 你 若 未 能 抽 空 亲 自 递 交 延 期 申 请 , 你 可 以 委 托 获 授 权 的 人 士 代 办 , 但 在 递 交 申 请 及 领 取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当 天 , 你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

转 职

问 31:

我 是 透 过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获 批 准 来 港 工 作 , 现 打 算 申 请 转 换 工 作 , 应 怎 样 提 出 申 请 ?

 

答 31:

你 可 以 直 接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优 秀 人 才 及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转 换 工 作 。 但 你 必 须 受 雇 于 与 你 学 历 、 专 业 能 力 及 工 作 经 验 相 关 的 行 业 , 并 继 续 符 合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申 请 资 格 准 则 。

 

问 32:

申 请 转 换 工 作 需 提 交 甚 么 文 件 ?

 

答 32:

一 般 来 说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

申 请 人 须 填 妥 ID 91 表 格 ;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副 本 及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副 本 ;

新 雇 用 公 司 须 填 妥 ID 990B 表 格;

新 雇 用 公 司 与 申 请 人 所 签 订 的 雇 佣 合 约 或 聘 书 的 影 印 本 , 注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详 情 ;

商 业 登 记 证 影 印 本^;

公 司 经 济 状 况 的 证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例 如 : 最 近 经 审 计 的 财 政 报 告 、 营 业 损 益 表 或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有 关 公 司 背 景 详 情 的 文 件 , 例 如 业 务 活 动 、 运 作 模 式 、 公 司 背 景 /联 系 、 产 品 系 列 、 来 源 及 市 场 、 商 会 会 员 ( 如 有 ) 等 ( 须 提 交 产 品 目 录 、 小 册 子 等 )^;

详 细 的 业 务 计 划 ( 例 如 资 金 来 源 资 料 、 业 务 活 动 性 质 / 模 式 、 预 计 营 业 额 、 销 售 量 、 来 年 的 毛 利 和 纯 利 , 以 及 拟 开 设 的 本 地 就 业 职 位 等 ) [ 只 适 用 于 在 过 去 1 2 个 月 成 立 的 新 公 司 ] ^。

^ 如 雇 主 在 紧 接 递 交 申 请 前 的 1 8 个 月 有 一 名非 本 地 雇 员 曾 成 功 地 获 批 予 就 业 或 培 训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便 无 须 提 交 这 些 文 件 。

 

问 33:

处 理 转 换 工 作 申 请 需 时 多 久 ?

 

答 33:

一 般 来 说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可 在 提 交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四 个 星 期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程 序 。

逗 留 条 件

问 34:

若 我 根 据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并 携 同 配 偶 来 港 居 住 , 配 偶 可 否 在 港 工 作 ? 

 

答 34:

若 你 的 配 偶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或 之 后 以 受 养 人 的 身 份 获 发 入 境 许 可 , 他 / 她 不 会 被 禁 止 在 本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若 你 的 配 偶 以 你 受 养 人 的 身 份 现 已 获 准 入 境 居 住 , 并 受 现 行 施 加 与 其 的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的 逗 留 条 件 所 限 制 , 他 / 她 必 须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并 获 撤 销 该 逗 留 条 件 后 方 可 在 本 港 工 作 。

 

问 35:

根 据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在 港 工 作 是 否 有 规 定 一 年 最 少 的 留 港 日 数 ? 

 

答 35:

「 输 入 地 人 才 计 划 」 并 无 规 定 受 聘 人 一 年 的 最 少 留 港 日 数 。 惟 受 聘 人 应 主 要 是 在 香 港 而 非 在 外 地 或 地 从 事 有 关 的 工 作 。

 

问 36:

如 何 界 定 受 聘 人 是 否 在 港 连 续 通 常 居 住 满 七 年 , 以 获 得 香 港 居 留 权 ?

 

答 36: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按 有 关 居 留 权 的 法 律 条 文 规 定 及 因 应 个 别 申 请 的 情 况 , 审 核 受 聘 人 是 否 符 合 获 得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资 格 。

免费下载 Word文档免费下载: IANG和内地人才引进计划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