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5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核心内容: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守重”企业公示的概念、范围及职责分工,“守重”企业公示活动企业申报条件及工作流程等内容,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工商市字〔2014〕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公示标准、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探索信用监管,落实宽进严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申报。是否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公开。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公示活动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3.动态监管。对公示企业的合同信用监管通过抽查等多种方式实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贯穿整个公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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