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草稿)
一、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备案审查科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三、本案审查科街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1、不属于报备范围的,不予登记,并告知报备机关;
2、材料不齐的,通知报备机关限期补充缺少的材料;
3、不符合报备格式的,通知报备机关限期补正或按规定重报;
4、符合报送要求的,予以分类编号、逐件登记。
四、规范性文件登记后,备案审查科应当在三日内进行研究分类,并将其分送有关委员会审查。
五、对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审查要求,备案审查科应当在七日内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法工委办公会议研究后,分送有关委员会审查。
六、对按条例第九条提出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科接收、登记后,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备案审查科认为不属于审查范围的,处理程序即行终止;认为属于审查范围的,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意见报法工委。法工委认为需要审查的,由备案审查科送有关委员会审查办理。
七、备案审查科应及时了解有关委员会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办理进展情况。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分送有关委员会后,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备案审查科应当将该情况及时向法工委报告。
八、备案审查科对属于法制委、法工委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在研究认为其存在条例第七条所列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将研究意见及时报法工委。法工委认为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按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九、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备案审查处应当在十日内按照规定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备案审查科每月初应向委员会领导汇报上月的备案审查工作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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