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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docx

时间:2019-09-03 13:50:14    下载该word文档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提问: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

姜某于2017年10月9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姜某在职期间,某公司未为姜某缴纳社会保险。姜某就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提交工作照片,某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就工资构成,某公司陈述为2017年10月工资构成为3000元底薪加提成,2017年11月开始工资构成为3500元加提成。某公司提交了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姜某对真实性认可,该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户名为“房*成”的账户向姜某转账金额分别为:2017年11月15日2000元、2017年12月15日两笔3650元和2000元、2018年1月15日6403元、2018年1月22日200元、2018年2月14日1400元。庭审中,双方确认2018年1月22日200元为考勤款补差,上述转账金额均为姜某在职期间的工资。

2018年1月22日,姜某向某公司邮寄书面的《辞职信》,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内容为:“我于2017年10月9日来你单位工作,因你单位拖欠我工资且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缴纳社保。因此提出离职。”某公司称于次日收到上述《辞职信》。

姜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1. 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 653元;2. 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2月2日带新人融资业绩提成2000元;3.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月22日礼品彩页垫付400元;4.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200元。2018年4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1512号裁决:某公司支付姜某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 159.32元;某公司支付姜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063.25元;驳回姜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某公司支付姜某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月2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159.32元。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某公司支付姜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63.25元。

三、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点评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

姜某提交了在职期间的工作照片证明了其实际为某公司提供劳动,某公司对此亦不否认。银行交易记录记载了某公司为姜某发放工资的情况,姜某的工资结构相对固定,发放时间相对固定,某公司称姜某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区别在于是否考勤,但这并非判断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某公司主张姜某系兼职但未就此提供证据,姜某入职后从事某公司处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工作,法院认定双方在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某公司未与姜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姜某支付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月2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某公司称对仲裁裁决的支付姜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裁决结果不认可,但未就此在法定审限内起诉,在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对部分劳动仲裁裁决项及时行使起诉权,视为其同意该部分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应支付姜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6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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