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四政办发[2017]12号
【发布部门】四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13
【实施日期】2017.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同时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现将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韩福春 市长
副主任:张凯明 常务副市长
杨维林 副市长
王 宇 副市长
徐绍刚 副市长
曹 武 副市长
黄 成 副市长
娄少华 副市长
左今明 市政府秘书长
王晓波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刘光辉 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张秀权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王作范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李继春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连军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徐长彦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费耀武 市编办主任
孙立阳 市发改委主任
赵青山 市教育局局长
娄平广 市工信局局长
朱 君 市公安局副局长
范颖杰 市监察局局长
韩小平 市民政局局长
鲍贵臣 市司法局局长
高铁成 市财政局局长
贺 威 市人社局局长
史奎春 市国土局局长
付永久 市住建局局长
纪庆贵 市交通局局长
刘兴禹 市水利局局长
寇春生 市农委主任
宋国军 市商务局局长
史 良 市文广新局局长
孙立荣 市卫计委主任
王宪国 市林业局局长
陶立春 市工商局局长
郭玉峰 市质监局局长
韩俊峰 市安监局局长
太史名华 市食药监局局长
杨树启 市法制办副主任
宋彦亮 市规划局局长
韩若飞 四平广播电视台台长
关银杰 市统计局局长
王喜文 市气象局局长
王仙虎 市国税局局长
魏 强 市地税局局长
郭志勇 梨树县县长
曾范涛 伊通县县长
王忠源 双辽市市长
于荔欣 铁东区区长
王善斌 铁西区区长
张志勇 辽河农垦管理区委员会主任
王 巍 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亚晖 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主 任:王晓波(兼)
附件:1. 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试行)
2. 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
附件1
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试行)
一、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
(一)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宣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宏观决策、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三)定期研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综合性工作方案;
(四)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评;
(五)建立综合决策机制,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策和目标,编制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和方案;
(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各成员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定期通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比结果,提出绩效等次和责任追究的建议;
(四)实行日常工作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环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
三、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中级法院。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污染案件、破坏生态案件、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要依法立案。对已经受理的环境案件要依法审理,客观公正地作出判决。及时受理环境执法行为强制申请,对不及时执行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群众合法环境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案件,要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及时发出禁止令,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防止环境损害继续扩大。
(二)市检察院。
1. 对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并将情况向环保部门通报。
2. 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 依照职权和依照申请受理、办理、处理环境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并向环保部门通报。
(三)市委组织部。
1. 加大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2. 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党校干部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市委宣传部。
1.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协调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2. 组织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3. 在处置突发环境应急事件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
(五)市委办。
负责开展督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并及时解决。
(六)市政府办。
负责开展督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并及时解决。
(七)市编办。
1. 依据相关政策及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切实保障环保系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2. 明确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满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需求。
(八)市环保局。
1.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