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立论:
主持人好,各位评委好!我们中国有句老话叫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本案例,控方认为,邱甲的行为是“无道而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一,从法律上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取财的目的,取财的行为,取财的结果,而取财的行为要是一个秘密窃取的过程,是指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物占为己有。
第二,从事实上看:首先,邱甲具有很明确的取财目的,他想要取财,并且取财是为了为自己所用;其次,邱甲取了财,他瞒着被害人到了银行挂失存单把钱提走,他的手段行为当中有一个秘密窃取的行为;最后,邱甲在被害人找上门来的时候不还财。
第三,结合以上所说的法律与事实,控方认为:
首先,虽然这50万元是借用邱甲的身份证并以邱甲的名义存入银行的,但存于邱甲名下并不意味着邱甲就成为了这笔钱的所有人,从一开始对于存钱这件事被害人就是对邱甲保密的,而邱甲起初也并不知情,存单和密码实际掌握于被害人的手中,由被害人自己牢牢控制着。换言之就是我把我的一样东西藏在了你保管的范围之内,但是,我认为你不知道这东西的存在,你一开始也不知道,我们之间没有一个合法的包容占有的关系,后来这东西最后被你瞒着我拿走了它,这就是一个盗窃的行为。在案例中,被害人只是工具性借用了邱甲的身份证与账户,这笔钱的实际所有人并非邱甲,而是被害人,邱甲将被害人的钱转移为了自己所用,就是盗窃的行为,典型的非法转移占有型犯罪。
其次,邱甲到银行挂失存单取钱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明知这笔钱不属于自己所有,却仍将钱取出并挥霍殆尽,使自己得利、他人受损,这若不是非法取财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最后,邱甲取财的行为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在本案例中,被害人拿了邱甲身份证存钱到了邱甲的银行账户,而邱甲利用了银行合法合理的行为,让银行出于正常的保管关系把钱给了他,银行在这其中不存在任何问题,它就是一个工具,一个媒介,盗窃所讲的秘密窃取相对的是被害人。邱甲是不是把这个取财行为告诉了被害人呢?很显然没有,他是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了钱。换言之,他如果告诉被害人,我知道了这笔钱,我要把这笔钱拿走,被害人会让他拿走么?肯定不会。所以就构成了盗窃取财手段行为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情节——秘密窃取。
综上,控方认为,邱甲构成盗窃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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