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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立论

时间:2017-02-09 15:34:41    下载该word文档

开篇立论:

主持人好,各位评委好!我们中国有句老话叫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本案例,控方认为,邱甲的行为是“无道而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一,从法律上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取财的目的,取财的行为,取财的结果,而取财的行为要是一个秘密窃取的过程,是指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物占为己有。

第二,从事实上看:首先,邱甲具有很明确的取财目的,他想要取财,并且取财是为了为自己所用;其次,邱甲取了财,他瞒着被害人到了银行挂失存单把钱提走,他的手段行为当中有一个秘密窃取的行为;最后,邱甲在被害人找上门来的时候不还财。

第三,结合以上所说的法律与事实,控方认为:

首先,虽然这50万元是借用邱甲的身份证并以邱甲的名义存入银行的,但存于邱甲名下并不意味着邱甲就成为了这笔钱的所有人,从一开始对于存钱这件事被害人就是对邱甲保密的,而邱甲起初也并不知情,存单和密码实际掌握于被害人的手中,由被害人自己牢牢控制着。换言之就是我把我的一样东西藏在了你保管的范围之内,但是,我认为你不知道这东西的存在,你一开始也不知道,我们之间没有一个合法的包容占有的关系,后来这东西最后被你瞒着我拿走了它,这就是一个盗窃的行为。在案例中,被害人只是工具性借用了邱甲的身份证与账户,这笔钱的实际所有人并非邱甲,而是被害人,邱甲将被害人的钱转移为了自己所用,就是盗窃的行为,典型的非法转移占有型犯罪。

其次,邱甲到银行挂失存单取钱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明知这笔钱不属于自己所有,却仍将钱取出并挥霍殆尽,使自己得利、他人受损,这若不是非法取财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最后,邱甲取财的行为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在本案例中,被害人拿了邱甲身份证存钱到了邱甲的银行账户而邱甲利用了银行合法合理的行为,让银行出于正常的保管关系把钱给了他,银行在这其中不存在任何问题,它就是一个工具,一个媒介,盗窃所讲的秘密窃取相对的是被害人。邱甲是不是把这个取财行为告诉了被害人呢?很显然没有,他是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了钱。换言之,他如果告诉被害人,我知道了这笔钱,我要把这笔钱拿走,被害人会让他拿走么?肯定不会。所以就构成了盗窃取财手段行为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情节——秘密窃取。

综上,控方认为,邱甲构成盗窃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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