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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税收征管范围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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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税收征管范围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0【字号】萍府发[2007]6【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税收征管范围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


(萍府发〔20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萍府发20057号)执行以来,对明确我市地方税收征管范围,优化税收经济环境,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鉴于我市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市市本级和各县(区)(含开发区,下同)的地方税收征管范围,切实促进县域经济的稳步发展,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强化各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根据现行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市本级地方税收征管范围
市本级地方税收征管范围,除税法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1、中央、省驻萍的行政、事业单位、驻萍部队、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发生的地方各税。
2、中央、省驻萍企业(包括下属的子公司和分公司,但不包括下属的集体企业)发生的地方各税。
3、中央、省驻萍单位独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招商引资等新办和改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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