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劳社医发[2003]5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3.03.26
【实施日期】2003.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进一步完善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26日 京劳社医发[2003]5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立和完善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减轻广大职工医疗负担的重要措施之一。为进一步完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94号)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自管基础上,为扩大资金的共济能力,鼓励中、小型企业实行行业统筹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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