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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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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故意杀人案
北师大刑科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左坚卫 撰写
…基本案情
2005511日上午,王斌余给外出在宁夏中宁县的宁夏亚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工程承包人陈继伟打电话,提出辞工返乡,要求付清自己与王斌银以及已经辞工返乡的王路全、王胜伟2005年的工资。陈继伟让王斌余到中宁县结算,王斌余未去。当日下午3时许,王斌余以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父亲脚骨骨折,自己急需回家,陈继伟不给结算工资为由,到石嘴山市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宋尚礼当即电话通知陈继伟和吴新国前来解决问题,吴新国代表陈继伟来到该局。在宋尚礼主持下,经调解,双方同意五日内结清工资。吴新国还提出王斌余、王斌银不能继续在工地吃住。宋尚礼则要求,如不能提供食宿,吴新国必须先支付给王斌余、王斌银部分生活费,尔后从工资中扣除,吴新国应允。离开人事劳动保障局后,吴新国即给付王斌余50元生活费,王斌余嫌少未要。
当日晚,王斌余与王斌银回到工地,见宿舍房门被锁,便于晚1030分左右来到惠农区河滨街钢电路63号吴新国的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吴新国称自己已睡下,明天再解决,王斌余不同意,双方隔着门发生争吵。吴新国打电话让被害人吴华过来劝走王斌余兄弟。华将此事告诉了身边的被害人苏志刚、苏文才和苏香兰。苏志刚先赶到吴新国住处劝王斌余兄弟离开。苏文才、吴华、苏香兰随后赶到现场。王斌余对苏志刚说:“没你的事,你回去吧。”苏志刚讲:“咋没我的事,你老到老陈(陈继伟)那儿告我,我看你今天是欠揍了。”王斌余又说:“你没到6点(晚6点)就把电焊收了,我说你咋了?”二人为此争吵。苏文才见状上前责问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双方遂发生厮打。王斌余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后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此时,王斌银抓住王斌余持刀的手进行劝阻,王斌余推开王斌银,又将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吴新国妻子汤晓琴闻讯从屋内走出,搀扶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王斌余又将汤晓琴捅成重伤,汤晓琴负伤躲避。此时,王斌余发现吴新国也在场,遂持刀追杀,未果。王斌余返回现场,边喊“让你全家都死!”边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连捅数刀,致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当场死亡。汤晓琴经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检验,五名被害人共被捅刺48刀。王斌余乘出租车逃离现场后,将凶器抛入黄河。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确认王斌余为犯罪嫌疑人。王斌余于当日晚1155分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扣押了其沾有血迹的衣服及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452元。

裁判要旨
杀人行为虽然发生在索要拖欠的工资及生活费的过程中,但如果行为人尚有生活费用,并已向劳动部门投诉,并与劳动单位达成协议,则应按照协议解决问题。在此情况下杀人,并非生活无着,索要工资无结果的情况下,被逼无奈杀人,不属于可以从宽处罚的酌定情节。 被害人打骂过被告人,且在案发当晚的争吵中先动手打被告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对于事出有因,被害方有过错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但并非不论情节、后果一律从轻处罚。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非不论罪行轻重,均应无条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无视他人的生命权利,不听劝阻,持刀连续捅刺多人,杀害无辜;特别严重的是,行为人在追杀他人未果返回现场后,又对已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连续补刺,必欲置被害人于死地而后快,造成四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具有出于激愤杀人,并且自首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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